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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运动观察员:黄娟慧

2014年01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607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黄娟慧转自维权网

赤壁公安对举牌人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起诉意见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雷震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因到赤壁举牌敦促人大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希望迎接一个“光明中国”的民主人士黄文勋、袁小华、袁兵等人被赤壁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起起诉意见。

赤壁公安起诉意见说:“2013年5月24日,黄文勋窜至赤壁市实施“周游……”……赤壁市人,另案处理)、李银莉(赤壁市人,另案处理)、余全红(武汉市人,另案处理)聚集,在赤壁市新区名人城堡茶座,在黄文勋策划下以上6人手持由黄文勋设计制作的“光明中国”大、小旗子,由黄文勋向群众宣讲“光明中国”及“光明中国”旗子的涵义(黑色太阳圈代表中国现在陷入黑暗,造成这种黑暗根源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制,旁边二十个白色倒尖三角型指向黑色太阳圈表示辛亥革命的延续,象征中国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共同来结束中共的一党专制,从而达到以蓝色背景为代表的光明中国),后聚集多人一起在茶座拍照造成茶座人员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5月25日上午10:00许,按原计划,在黄文勋、陈进新、组织下,黄文勋、陈进新、袁小华、袁兵、李银莉等5人手持“光明中国”旗子、“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的牌子,在赤壁市人民广场中央进行举牌、举旗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置过程中黄文勋呼喊口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5月25日黄文勋等因非法集会行为被赤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附:赤 壁 市 公 安 局起 诉 意 见 书

赤公刑提诉字2013(117)号

犯罪嫌疑人:黄文勋,男,网名:黄子或黄文勋,1990年0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柏塘镇鹅寨村委会元布村18号,居民身份证号:441322199002163371,QQ号:1153627454,手机:13414589456,现无业。2012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集会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3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2013年5月25日因非法集会行为被赤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袁小华,男, 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沅南路164号,居民身份证号:432302197212066216,QQ号:11630101173,网名MZ袁小华,手机:13822214736,职业: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杨阁老中学教师。2012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集会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3日因非法集会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 2013年5月25日因非法集会行为被赤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6月8日因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袁兵,网名:袁奉初,男,1982年01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新店镇官仕坳村五组22号,居民身份证号:422302198201193554,QQ号:1769656052,手机:13147545505,现无业。2013年2月24日因非法集会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 2013年5月25日因非法集会行为被赤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于2013年5月24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及赤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文勋与犯罪嫌疑人陈进新(赤壁市人,另……)的举牌活动。2013年5月25日上午10:00许黄文勋、袁小华、袁兵、陈进新、李银莉持“光明中国”旗子准备在赤壁市人……举牌时,我局工作人员将其现场查获。

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24日,黄文勋窜至赤壁市实施“周游……”……赤壁市人,另案处理)、李银莉(赤壁市人,另案处理)、余全红(武汉市人,另案处理)聚集,在赤壁市新区名人城堡茶座,在黄文勋策划下以上6人手持由黄文勋设计制作的“光明中国”大、小旗子,由黄文勋向群众宣讲“光明中国”及“光明中国”旗子的涵义(黑色太阳圈代表中国现在陷入黑暗,造成这种黑暗根源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制,旁边二十个白色倒尖三角型指向黑色太阳圈表示辛亥革命的延续,象征中国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共同来结束中共的一党专制,从而达到以蓝色背景为代表的光明中国),后聚集多人一起在茶座拍照造成茶座人员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5月25日上午10:00许,按原计划,在黄文勋、陈进新、组织下,黄文勋、陈进新、袁小华、袁兵、李银莉等5人手持“光明中国”旗子、“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的牌子,在赤壁市人民广场中央进行举牌、举旗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依法处置过程中黄文勋呼喊口号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陈进新、李银莉的供述;2、现场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5、以上五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身份证明(以上证据见侦查卷1);6、证人秦琴、王亚丽、张勇的证言(以上证据见侦查卷1);7、现场处置视频资料(见编号“证1”视频);8、湖北省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见证据卷1);9、咸宁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见证据卷1)等证据证实。

2、2013年4月21日,黄文勋窜至江西省新余县实施“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的第一站,黄文勋与新余的刘萍(另案处理)、魏忠平(另案处理)、邹桂琴、苏美生等人上午在刘萍家里策划要在新钢公园南村居民小区和北面小树林集体举标语:“习近平,请停止政治迫害;习近平,请释放良心犯、政治犯,请结束独裁专制”,“放人、放人、放人”,“要求官员公布财产”,以及释放一些被政府依法处罚的刘远东、北京四君子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文勋、刘萍、魏忠平、苏美生、邹桂琴的供述;2、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3扣押“停止政治迫害与建立民主中国”宣传单、现场照片;4、网络下载“江西新余众维权人士举牌要求当局释放政治犯”贴文及照片; 5、犯罪嫌疑人刘萍的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2)。

3、2013年4月12日下午14:00许,犯罪嫌疑人袁小华组织陈进新、刘冰、刘辉、杨林(又名杨明玉,另案处理)等七人聚集至广东东莞市常平公安局门口,七人举起袁小华书写制作的标语牌:“政党不等于国家,中共不代表人民”;“寻人 贾榀 聂光”;“释放刘远东”;“自由民主人权宪政”,以声援、要求释放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的贾榀、聂光为幌,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袁小华、杨明玉、陈进新的供述;2、证人黄建升、单高勇、刘爱春、周卿云的证言;3、到案经过;4、辨认笔录;5、收缴、销毁物品清单;6、现场照片;7、袁小华、陈进新二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见侦查卷3);9、现场视频(见证据视频编号“证5”)

4、2013年4月8日下午13:50许,黄文勋组织张荣平、赵海通、张茂中、梁颂基、王修求共6人先窜至广州市天河区“又一城”地下商场,黄文勋、张荣平、赵海通、梁颂基手举自制的标语牌:“习近平,你敢释放刘远东吗,你敢释放北京四君子吗,你敢结束独裁专制吗,你敢即立民主宪政吗”;“中共独裁政府,无罪释放刘远东,”;“习近平先生,无罪释放刘远东,停止经济、政治迫害,结束独裁专政”。 王修求、张茂中负责拍照,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文勋及同案人张荣平的供述;2、证人刘燕、欧红宝、蔡嘉仪的证言;3、监控视频截图;4、监控视频(见编号“证2”视频);5、广州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6、张荣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4)

2013年4月8日下午14:00许,黄文勋后在“又一城”地下商场举牌后,又一人搭上广州地铁3号线,在地铁车厢向乘客散发由自己制作的传单:“停止政治迫害 建立民主中国”。向地铁乘客散布结束中共一党专制言论,并自己拍下视频。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文勋的供述;2、证人王珏华、张俊波、杨东苗的证言;3、辨认笔录;4、“停止政治迫害 建立民主中国”的书证。(以上证据见侦查卷4);5、黄文勋自拍视频(见编号“证3”视频)等证据证实。

5、2013年3月4日下午16:00许,黄文勋组织余刚、黎德国、林国辉等人窜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广场举牌:“给主人一个说法,是结束一月来的罪恶还是放弃64年来的独裁专政”;“申纪兰是人大歹婊”; “解除五禁”及“光明中国”旗子,并高喊“打倒共产党”,肆意攻击现行社会主义制度,诋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文勋的供述;2、违法嫌疑人黎德国、余刚、林国辉的陈述;3、证人吴泽武、乔曾强的证言; 4、扣押物品照片;5、证人身份证明、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见侦查卷5);6、视频资料(见编号“证4”证据视频)等证据证实。

6、2013年2月23日上午11:30许,袁兵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有网友在广州市天河城西门举牌抗议朝鲜在我国边境核爆”的消息后,立即赶往天河西门积极参与在广州市天河城西门聚集举牌,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劝散,中午13时许袁兵再次与徐琳、王爱忠等10人聚集广州市人民公园拉起“抗议朝核,反对独裁”、“要和平不要核拼”的横幅,举起“援助变成朝贡,无赖当成兄弟”等标语,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袁兵、徐琳的供述;2、同案人王爱忠的陈述;3、证据保全清单; 4、到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7、徐琳身份证明;8、袁兵及徐琳行政处罚决定书;9、徐琳拘留证复印件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6)。

7、2013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茂东(另案处理),袁小华组织唐荆陵、隋牧青、陈去飞等十余人策划利用南方周末新年贺词问题要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积极参与举牌“中国梦、宪政梦”,引起群众围观,袁小华接受记者采访。下午袁小华将举牌的情况对袁兵讲了,袁兵当即表示他已制作了“庹毒不除,广东自宫、新闻自由、宪政民主”“反对独裁、民主自由、奴役汉人者、虽恶必惩!”标语牌,1月7日、8日、9日袁兵连续三日窜至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打倒党天下实现民主宪政”“我是人我要说话”向群众展示,并在互联网上散布消息,1月6日之后数日造成千余人聚集举牌,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袁小华、袁兵的供述;2、证人杜建和、张永、李闯的证言;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7); 4、现场处置视频(见编号“证6”证据视频)。

8、2013年3月25日袁小华、余刚在广州磨碟沙公园主持召开聚会。聚会上,袁小华提出:推翻中国共产党政权的最佳方式是搞一场广场革命,如果搞暴力革命代价太大,不现实,难以实现,负面作用很大,结果难以预料,如果不搞组织、政治纲领,只搞街头运动就会相对安全。得到了参会者欧荣贵、肖勇等多人支持。参会人员积极准备实施街头举牌行动。

2013年3月28日,黄文勋、欧荣贵、肖勇等人在QQ上策划定于3月31日在广州天河龙洞步行街进行举牌活动。3月31日下午14:00许,黄文勋、欧荣贵、肖勇、刘珊娟、杨崇、罗守恒、李奇共8人各自制作的标语牌在龙洞步行街十字路口聚集后集体举牌:“呼唤人性良知的回归”;“有选票未来会更好”;“胡锦涛带头公开财产”等,并向路人散发传单,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文勋、袁小华、欧荣贵(另案处理)、肖勇(另案处理)的供述;2、黄文勋的到案经过; 3、现场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5、袁小华网上微博提取件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8)

9、2013年4月12日下午16:30许,袁兵、孙德胜(另案处理)、李勇霏与事先联系的岳阳当地的刘东辉、赵子葵、何奇奉在岳阳步行街举横幅“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岳阳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岳阳公安将六人现场查获,之后将其教育放行。当夜,袁兵、孙德胜又制作了横幅。第二天(4月13日)下午15:00许,袁兵、孙德胜、李勇霏、赵子葵、何奇奉来到岳阳火车站旁由袁兵和孙德胜举横幅“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袁兵、孙德胜的供述;2、同案人员李勇霏赵子葵、何奇奉的陈述;3、网上提取现场照片;4、现场视频(见编号“证7”视频)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9)。

10、2013年4月14日上午9:00许,袁兵、孙德胜、及长沙本地的梁太平、李忠伟、刘伟五人来到长沙游乐场,共同举“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长沙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横幅。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4月14日下午18:00许,袁兵、孙德胜又乘班车赶到衡阳市,与衡阳本地的黄勇华、陈文生、黄怡剑等7人在雁峰公园回雁雕塑下举横幅“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衡阳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 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袁兵、孙德胜的供述;2、同案人员梁太平、李忠伟、刘伟、黄勇华、陈文生的陈述;3、网上提取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见侦查卷9)。

另外,袁兵、孙德胜先后至武汉、株洲、广州、东莞、深圳与当地圈中人士举横幅,并命名为“八城快闪”, 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将举横幅照片发至境内外网站。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打着“自由民主人权宪政”的幌子,利用社会矛盾及热点问题进行炒作,四处非法集会串联,在公开场所纠集多人聚集,公开打出、张贴、散发、传播标语、标牌、传单、呼喊口号等方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社会危害极大。本案我局已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犯罪嫌疑人黄文勋、袁小华、袁兵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赤壁市公安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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