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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观察:我国首部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今日获通过:取消利率48%上线

2013年11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84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锋转自博讯网

中国证券网讯 据新浪财经22日消息,今日《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这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1月18日,为期五天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会议首先听取了包括《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在内的多项报告等,而今日《条例》终获通过。

周德文分析,通过这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政府监督,增加纳税收入;另一方面,能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目前,他已经接到其他地方的交流邀请,期待未来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能向全国推广。

这次正式通过的管理条例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线。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周德文解释,在征求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之后,上线取消,改成了比较含糊的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因为中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48%的上线可能会和4倍利率原则相冲突。

二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条例》显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四是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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