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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遵法守法的农民——捕!(福建省莆田市)

2013年11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294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当代法治的社会主义中国,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农民们通过普法教育进步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自身权益,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弄清问题的是非曲直。因不服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坑害农民利益的征地行政乱作为,我676户农民认为,不能正面发生冲突,造成不必要的恶性案件产生,定应该遵法守法,依法与权斗,固依法提起集团行政诉讼;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是不怕农民们的起诉?但莆田市政府却表现出极度恐慌,先动用公安,后来检察,逮捕了集团诉讼代理人黄维忠,遵法守法者反被扣帽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背后涉嫌严重的土地腐败问题存在?
为控告莆田市公安机关犯法的罪行,和破坏中央提倡创建和谐的社会风气。集团诉讼人委派黄维德上京,2005年12月26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控告,2005年12月29日上午呈送公安部的督办信到福建省公安厅,得到了满意的口头答复,当天下午回到莆田老家却收到城厢区检察院对黄维忠的批捕通知书。
我们相信公安部不会因检察机关的批捕来包屁下属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渎职罪的罪行,反而更明显触犯《刑法》399条,构成渎职罪。农民们没有钱没有权,现只能请求通过新闻媒体的介入,以公共舆论来引起中央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关注,力争通过行政机关或执政机关内部的干涉及时纠正错误,惩治腐败,停止对我代理人黄难忠的政治迫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农民的长远生计,维护农民的合法诉讼权利。
下附:1、呈:公安部的《控告书》一份;
2、黄维忠的批捕书一份;
3、呈:莆田市检察院的《控告书》一份。

福建省莆田市
676户失地农民集团诉讼人报道
2005年1月5日

遵法守法的农民——捕!(福建省莆田市)

控 告 书

控告人:黄维德,男,农民;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延寿村。
身份证:350302521206043;电话:0594-2763002。
被控告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分局,地址:城厢区学园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局长。
请求事项:1、追究被控告人行政乱作为,及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和渎职罪,立案审理,依法查处。
2、撤消被控告人对黄维忠的莆城公(治)字(2005)第2054号治安拘留书和字(2005)657号刑事拘留书,立即放人,停止侵害。
事实与理由:因不服地方政府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黄维忠受676户农民委托,全权代理上京告状,途中被被控告人劫诉,枉法载判先把其治安拘留15天,后继刑事拘留(至今45天),使农民的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正当诉讼,被被控告人反扣帽子,实施行政乱作为,农民们极为不满,有十个村庄的集团诉讼代表人于2005年11月26日和27日分别,状告到莆田市公安局和福建省公安厅,但都没被立案受理,今特委派控告人单身上京告状,请求中央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此案,拨乱反正,明察秋毫,依法查处(见证据3-6页)。
2005年8月份至今,被控告人对部分集团诉讼的农民实施监控,多次无故三更半夜拘传农民诉讼代表人,严重扰乱公民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些控告人的共同诉讼人被多次传唤,有些超过24小时造成变相拘禁,(见证据20页),连未成年人都不放过,特别是当事人黄维忠作为“重案”分子由龙桥派出所所长负责亲自监控,也曾多次表白这个事实,也曾带走黄维忠去市公安局由局长除凡新亲自训话。
2005年11月9日控告人的当事人黄维忠代理676户农民告状,被控告人明知黄维忠是农民集团诉讼的当事人,也是代理人,却强奸民意,乘飞机劫诉,把北京火车站刚好出站的黄维忠拘捕,乘坐飞机押回莆田,次日以“莫须有”的罪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治安拘留15天。群众深感质疑?试问黄维忠(小个子)单身坐火车能扰乱社会秩序?明显被控告人的动机是不让民告官。(见证据1页)不可思义的是2005年11月25日,本应15天到期给予自由的当事人,又以同一“罪名”对其升级为刑事拘留(见证据2页),抄了其家搬走二台家用电脑,和依法诉讼的原始材料等(明显的是不让依法诉讼进行迫害)同时拘传其儿子黄杰斌,更可恶的是次日(26日)以:因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跨区拘传远在荔城区的莆田第十五中学在校念书的小儿子黄超平(未成年人)进行诱供、讯问(没有通知家长在场),无辜的学生被迫停学半天,给幼小的心灵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见证据7-8页)
犯罪事实与法律依据:被控告人自2005年8月份以来配合各乡工作队实施对控告人的集团诉讼人非法监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以上事实恰恰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真正是被控告人本身,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见证据7-19页)。2被控告人明知黄维忠是代理农民上京告状,却滥用职权,非法监控,故能准确无误乘飞机去北京劫诉,实施了对诉讼当事人也是代理人的打击迫害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2005年8月份莆田市公安局局长也亲自训话过黄维忠。被控告人明知黄维忠是代表农民集团诉讼的代理人,是众所周知、早已见报的铁的事实(见证据21-27页),却无端迫害,故意知法犯法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理原则,用同一种“罪名”扰乱社会秩序,无罪定论行治安拘留处分后,又按有罪定论再刑事拘留,试问是有罪还是无罪正确?明显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载判,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使他人受刑事拘留。毫无疑问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被控告人不惜血本,乘飞机往返北京抓了黄维忠对676户集团诉讼的农民公开寻衅滋事,使依法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权代法滥用公权力。以上4点充分说明被控告人已构成了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历史上有贪官污吏,现实社会中有流氓集团才暗地里不让民众告状,被控告人以权代法公开效仿,实属全国首创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起控告要求公安部立案侦查,以上二罪并罚,从速依法查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黄维德
附:1、部分控告证据20页
2、中国财经日报文章三编(共7页)
3、有关旁证2份(3页)

2005年12月26日

遵法守法的农民——捕!(福建省莆田市)

控 告 书

控告人:676户失地农民集团诉讼人
被控告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诉讼请求:1、撤销被控告人对黄维忠的批捕决定书。
2、追查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的渎职罪。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不服被控告人对众所周知早已见报的黄维忠是676户农民集团诉讼的当事人,也是代理人,从上京告状的途中被公安拘捕,单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如此简单的案情,从公安机关拘留到被控告人批捕,历经(11月10日-12月28日)共48天,难道不是在制造假案冤案?治安拘留书中也可以明确看出黄维忠是集团诉讼代理人。本案焦点问题:“集团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是重大的犯罪嫌疑人。”对如此简单的答案难道不能证实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从而包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乱作为和犯罪事实,现原公安部督办的案件副本,随法律权属关系,转交你院受理。
综上事实,被控告人批捕黄维忠对控告人676户失地农民公开挑衅滋事,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提起控告,请求你院依法撤销被控告人对黄维忠的批捕决定书,对被控告人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渎职罪,立案侦查,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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