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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非政府组织:(NGO在中国: 全球化进程与社会转型中的第三部门)

2013年10月23日 综合新闻 ⁄ 共 127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论坛

一、什么是“第三部门”?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期间的“非政府组织论坛”引起不小轰动。中国人第一次在传媒中频繁听到NGO与“第三部门”等词汇。人们把中国此前已经出现的若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有些民间色彩的组织与国际上蓬勃发展的非政府组织运动联系起来,促进了这类组织在中国的发育。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NGO在中国是市场化改革及其相应的社会转型进程的产物,正是这一进程如今又使中国加入了WTO。随着中国的入世,“西雅图事件”以来国际上“NGO反对WTO”趋势对中国非政府组织运动有何影响?中国人应该怎么面对这“两种全球化”及其矛盾?


这首先涉及到一个大问题:什么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现在有人称为“志愿者部门”,有人称为“非政府组织”(NGO),还有人称之为“非营利机构”(NPO)。有人主张区分NGO与NPO这两个概念,有人则认为两者是一回事。我认为可以将这种既是非政府又是非营利性的组织看作一种具有逻辑一致性的现代社会产物,它是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后衍生出来的。关于第三部门的范围和分类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分成三十多种、五十多种的等等。某些组织在有些国家算是第三部门的,在另一些国家就不算。但我们从人类组织的形成-运作机制和组织的功能目的而言,从逻辑上可以形成两个维度,由此来划分各个“部门”。请看下图:

图中纵坐标上端是公益,用经济学行话说就是提供“公共物品”。下端是私益,就是提供“私人物品”。图中的横坐标,左端是强制,右端是志愿(自由选择)。这样就形成了四个象限。先来看左上方:现代社会需要政府组织,不是为了给皇帝当管家替他经营“家天下”,不是为了某个人或某群人的私人利益,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受国民的委托,来为大家提供公共物品,就是公益。政府运用公民授予的行政权力通过征税来获取资源,用以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以及从事国防与外交等对外维护国民公共利益的事业。而政府征税与行政运作都是强制性的,“福利国家”不同于慈善组织,就在于它是靠强制,而不是靠自愿的办法来分配资源,实现转移支付,提供公共物品的。亦即政府——现代民主政府——是“通过强制机制提供公益”的组织,在上图的坐标系中就是左上方那个象限,这就是“第一部门”或政府部门。


与此相对应,在发达国家,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市场中的企业组织。上图右下方的象限代表这类组织,即“第二部门”,通常称为企业部门,或者营利部门。它按照自由选择,自愿交易,契约合意的市场原则运作,追求参与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工人追求工资尽可能高,投资者追求回报尽可能高)。因此我们说它是 “通过自愿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的组织。


再看右上方这个象限,即“通过志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的组织,也就是我们说的NGO或者NPO。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强调它跟强制机制的区别,那么它就是NGO,如果强调它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那么它就是NPO。两者都是相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而言。为什么需要这样一个部门呢?现在研究者一般认为是由于所谓“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特别是由于所谓“第二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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