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陕西腐败观察:赵发琦关于实名举报“延长石油集团重大国资流失案”的再声明

2013年08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404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 民主党员田军海转自天涯论坛

2013年7月29日,延长石油借新华社陕西分社的报道之口,辩护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的报道(《延长石油被指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和本人对它的实名举报,称“陕西省国资委:未发现延长石油‘合谋骗取国有资产’”。
声称,延长石油集团和中化益业公司“至今仍未完成股权转让合同的修改、谈判,股权转让相关的审计、资产评估也没有完成”,“陕西省国资委尚未核准双方合作资产评估备案,延长石油集团没有完成对中化益业公司股权的收购,也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项,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为了加快推进煤化工项目建设,双方成立了项目建设的临时性组织延长益业煤化工项目建设组,启动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等实质性开工工作。截止2013年2月,延长石油通过建设组共垫付项目款7692万元,主要支付给第三方的合同款、设计费、土地使用费等费用,有关资产仍在延长石油集团名下,待合资公司成立后这些资金需偿还,国资委认为这只是企业间合作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之前,延长石油借助香港媒体,也散布了如此混淆是非的烟幕弹。称“收购并无完成,所以根本不会构成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同时,还假惺惺地说,对经济参考报的报道和本人的举报影响了它的“上市公司及母公司的利益,会保留法律追究责任”,本人正在等待它的“法律追究”呢,它在大陆又只字不提法律了。
殊不知,延长石油这些煞费苦心的,完全是自相矛盾的狡辩,除了更加暴露延长石油负责人长期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作用。延长石油的问题,不是在“收购并无完成”,而是在收购并没有开始,还在联合作假(包括使用假公章……等)的过程中,就把巨额国有资金拱手奉送给对方公司了。
2008年11月14日,延长石油董事长沈浩在没有上公司董事会,没有评估的情况下,与女港商刘娟控制的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峰100%股权),把价值不足100万元的非法年产240万吨甲醇在建项目和年产1000万吨的煤矿在建项目(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探矿证、没有采矿证)虚空作价4.9亿元,与刘娟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沈浩很清楚刘娟控制的陕西益业投资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完全没有能力投资化工项目和煤矿项目,于是同一天又与刘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总投资约245亿元的项目,在两年半项目建设期的建设资金全部由延长石油来垫付,并约定待项目建成后再引进新的合作伙伴(其用意是让刘娟不出一分钱,占有股权再转让给第三方套现获利)。
2010年4月28日,延长石油向陕西省国资委上报(陕油字[2010]49号)《关于受让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的请求》。在此期间,省国资委接到延长石油职工反映,称延长石油在收购该项目存在不法行为,延长石油负责人与刘娟有合谋诈骗国有资产的问题。

2010年6月4日,省国资委书面回复延长集团企业管理部,称:“经陕西省国资委6月3日会审会议审查,受让股权的评估结果已超过一年时效期,不符合国务院令第91号之规定,不能作为定价依据,故未通过原方案,请重新制定方案报国资委审批。”
2010年6月,延长石油又以“陕油字[2010]87号”文向省国资委提交了陕西省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榆横煤化学工业区一期在建项目 》(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第071号)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榆横矿区波罗煤矿在建工程》(陕正德信评字[2010]第070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陕西省国资委审查后,发现延长集团申请备案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是伪造的。
2010年7月19日,陕西省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国资委出具书面证明:陕西省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未出具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第071号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和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第0701号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经核查公司未对以上两份报告盖章,以上两份评估报告的印鉴均为伪造,陕西正德信评估公司给省国资委出具了证明文件。
2010年7月21日,陕西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就延长集团的上述问题向国资委领导进行了汇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 未见陕西省国资委对延长集团此次收购股权经济行为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2、 延长集团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委托手续,组织评估项目的实施,而将被收购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备案;
3、 延长集团申请备案的评估报告的出具公司不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资质;
4、 资产评估师非土地估价师及矿业权估价师,不能对土地及矿权进行评估;
5、 评估报告所涉及土地及矿权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采矿权证书;
6、 委托合同中延长集团并未盖章;
7、 被评估的中化益业公司并未在评估报告中对所提供的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同时,陕西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在向省国资委领导汇报的材料中写明:2009年初,延长集团在收重庆硕润石化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所持重庆东银壳牌石化有限公司46%股权时就曾提出用对方推荐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陕西省国资委明确要求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此次股权收购过程中延长集团依旧由民营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同时在初审时对报告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依然没有警觉,险些酿成数亿元资金(拟收购价24990万元)的安全隐患。此外,延长集团在项目未批,评估报告未报备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决议中就明确收购股权的价款,决策不慎重、不严肃。
基于以上情况,陕西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向陕西省国资委领导建议:1、延长集团提供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不予备案;2、延长集团尽快与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该事件是否构成商业欺诈;3、延长集团尽快将收购项目中发生的事件向省发改委报告,就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变更的问题征询省发改委的意见,如项目由延长集团一家实施最好;4、要求延长集团对此次工作过失进行认真自查,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陕西省国资委。对延长集团违法国家国有资产规定且工作不慎重、不细心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
2010年7月21日,陕西国资委副主任王浩生批示:“拟同意,呈白主任审示”国资委主任白阿莹(现陕西省副省长)批示:“呈请吴省长阅。”7月23日,吴登昌副省长将事情压下来,批示“请延长认真纠正,建议不再通报。”
以上情况,本人2010年就已向陕西省纪委反映过,并将延长集团涉嫌造假的上述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给过陕西省纪委。
2011年3月,省国资委调整领导,陕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周玉明调任国资委书记,延长集团变换方式,于2011年3月9日以申请立项的形式向国资委上报《关于与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请示》(陕油字[2011]26号)。陕西省国资委于2011年4月1日以《关于延长石油集团与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立项批复》(陕国资改革发[2011]91号)准予立项。并要求延长集团接批复后,按有关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制定具体合作方案报陕西省国资委审定。

延长集团收到陕西省国资委批复后,并未按批复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并制定具体合作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且至今未报),而是在2011年9月5日,召开董事会,公然继续坚持以2010年6月4日省国资委否决的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第80号陕正德信评字[2010]第81号评决报告为作价依据收购项目;并由延长集团借款给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650万元,用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第三方的投标保证金和煤矿诉讼工程款,约定该笔资金待新公司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由新公司(由延长石油和陕西益业组建)偿还。但至今为止,延长集团借给益业公司用于偿还诈骗到的第三方的投标保证金650万元, 益业公司仍未偿还给第三方。另依据延长集团此次会议纪要的要求,截止2013年3月,延长石油替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7962万元人民币。(这些项目至今还全部在刘娟控制的公司名下,延长石油并未占有这些项目的任何股权)
延长集团收购的两个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探矿权的非法在建工程项目评估4.9亿元,且两个在建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均是由延长集团代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刘娟并未支付一分钱,连刘娟之前诈骗的第三方投标保证金均要求延长集团买单,延长集团沈浩和刘娟不是合谋诈骗国有资产又是什么?
在此次申明中,省国资委认为这笔资金“仍在延长石油集团名下,待合资公司成立后这些资金需偿还,这只是企业间合作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颠倒黑白,完全为延长石油违法行为背书的论调,与2010年省国资委对于此事的定论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是省国资委现任领导的有意包庇。本人于2013年4月向省纪委举报过要求省国资委回避调查,现我再次申明要求省国资委回避。
近日,财经杂志报道了“女港商”刘娟的发迹史,刘娟“坐拥千亿煤矿”,但旗下公司“6年才纳税35元”。刘娟公司的违法行为将大白于天下。延长石油要证明“国有资产没有流失”的同时,还得证明女港商的清白,此事难矣!
延长石油公司长期管理混乱,贪腐案件层出不穷。2012年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延长石油腐败“窝案”陆续开庭审理,延长石油原总工程师李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炼化公司机动设备部原经理郭浪、炼化公司原副总经理马永乐、延长炼油厂原副厂长兰铁栓、延长炼油厂原厂长郭志文等人被依法判决。
但延长石油集团的负责人却不吸取教训,停止违法行为,致使贪污腐败案件不断升级。至今已经给国家积累了重大“国有负资产”。每一个知情的公司和个人,都有举报责任。本人承诺,将一直配合国家有部门调查此案,并提供比公开举报更多更详尽的涉案材料。

举报人 陕西公民赵发琦
zhaofaqijubao@163.com
2013-8-5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