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华龄出版社
中国农民工在原籍所在地是有组织依托的, 最主要的就是村民自 治组织( 政治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上) 。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发包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但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 进入一个完全陌 生的环境, 无法再从家乡的组织获得帮助, 而城市里的各种组织与自己 没有任何归属关系。他们即使要与这些组织( 机构、单位) 打交道, 这 也是外部的联系, 不同于组织成员内部的联系。即使在农民工工作的 企业里, 也是如此。因为农民工与企业是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合同关 系, 而不能说他们是该经济组织中享有成员权利的一员, 这与他们原来 在村集体和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地位根本不同。 企业所有者的主要目的仅是购买和使用农民工这一廉价劳动力,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企业为农民工创造更好的福利, 为农民工的创业发 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尽管在客观上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和一定的 工资福利。因此, 农民工不可能把企业当成“自己的组织”, 相反他们 总是感觉自己只是为雇主打工, 是外来人。不仅如此, 作为劳资双方, 他们在利益上始终存在着矛盾, 是一种博弈关系。普遍性的工资拖欠, 以及时常出现的被资方殴打、辱骂、搜身、工伤和安全事故瞒报等现象, 明显说明了这种关系的紧张一面。 那么, 在工作单位之外, 农民工还有什么组织形式来保护自己、发 展自己呢? 没有。二十多年来, 成千上万、一批又一批农民工在城市里 过着“无组织”的生活, 成为各种权益组织以外的“孤儿”。直到近两 年, 有的地方才开始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当中。但到目前为止, 这项工作也不过刚刚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