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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福建莆田市农民失地严重、依法申诉没有结果

2013年05月22日 综合新闻 ⁄ 共 266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博讯据知情人消息,福建莆田市地方政府欺下瞒上,上级政府袒护纵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如一家,人民的“人大”也都不为了人民。福建省莆田市延寿村、溪白村、西刘村、苍林村、洋西村、后卓村、东楼村、七步村、码头村因“征地纠纷”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上访申诉等案都历经折腾,知法守法的农民们将尝尽共和国法律程序性的“闭门羹”。其利益被瓜分始终不得救济,公民权利名存实亡。

以延寿村为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闽政地[2004]23号、[2005]88号、129号文批准莆田市200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用土地324.6105公顷,其中延寿村集体土地4.014公顷(耕地改果园3.006公顷;水产养殖场1.008公顷)。三批次征用延寿村土地的工作近期(2005年8月7日入户登记)同时开展,将被征用的土地2005年7月22日以744200元/亩价格,征前挂牌拍卖于厦门特工房产有限公司。 (博讯 boxun.com)
当地村民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莆田市上三批次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合法,又与挂牌拍卖的价格有天数之差,申请人因此不服。其实,同样的问题早在2003年闽政地[2003]159号文以同区同地不同价的补偿标准批准征用延寿村集体土地,由此造成了征地的纠纷还尚未解决。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三批次征用土地的补偿方案又犯了类似错误。

延寿村农业人口1700多人,村委会下属十三个小组,全村核定的耕地面积为329亩,自责任制开始各小组以民约合同把集体土地承包到农户经营使用至今。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延寿村村民,为了提高耕地产值,响应当时中央政府鼓励农民自由种植的号召,大家在依法取得承包权的其中大部分土地上栽培荔枝、龙眼等果树,历经近20年的辛勤努力,村民终于能利用最少的土地资源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 1994年人民政府就延寿村“耕地改果园”的劳动成果予以了肯定,公布确认这片耕地为果树示范保护区。其余的小部分土地自1995年开始,以每亩十五担稻谷收成的产量(折合人民币1500元/亩)租用给乡人民政府转让于“青亚特种水产养殖场”,租用期十年,申请人每年能享有租金,其同样发展出良好的土地经营途径。

村民的这种土地生产经营方式还在延继,耕地性质并未依法被变更,有耕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农业税税单为证。由于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生产方式确当,又对土地生产成本、劳动力的大量投入及苦心经营,所以延寿村的耕地产值历年上升,原有为1000元/亩的耕地产值至今已提高出十个倍数;有依据(下附例证)证明:经乡政府财政核算,以省农业厅审核,由国务院备案,本村农民1995年人均耕地纯收入为1803元;1998年为2286元;1999年为2339元,尔后又逐年增长。现就以上数据推之:1999年申请人的延寿村耕地产值为2339元(人均耕地纯收入)÷0.2亩(人均耕地)=11685元/亩(耕地产值)。此产值为政府的法定产值;又与实际产值相符合;并与农业税率发生了直接的关系。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但莆田市上三批次征地就土地补偿费部分而论,其4095元/亩金额不足申请人历年以来对土地的生产投入;就安置补偿费部分而论,其5000元/亩金额(失地人口只有1000元/人)远不够给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地上物(果树)补偿费部分而论,其55元/投影平方米金额又差距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以往一样存在着同区同地不同价的补偿标准,致使延寿村的征地补偿费比周边地区少了26000多元/亩,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平原则。

依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发 〔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5年7月5日“福建省新制定全省统一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2005年8月9日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其指出和提出既与法与理有据;又符合当前土地政策。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地程序违法。与往前一样,2003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 200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 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在拟征地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土地主管部门只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村委会一权独揽不一事一议就协议同意以超低的补偿标准不完整的安置方案征用集体土地,其行为违反了《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据村委干部声称出卖村民利益也都是为权所迫,他们心里的话却道出了政府强奸民意之真实,所以说引发起征地纠纷的“根头”应该是由此而生。随后农转地的初审、复核、报批实行了内部管理,其中详情土地使用权人就更不得而知。实践证明:被申请人莆田市人民政府欺下瞒上,农转地一书三方案的请示一经批复就任意炒作;“他们”入家窜户邪门歪道地“骗、诈、欺”样样神通;既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合理乎?合法乎?“省政府内部批复”农民那能过问,所有的救济途径也都对农民们关门闭户;组织征地的始终都只许农民认账,不许农民争权,申请人个个被当成了“杨伯劳”。

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不是村委会法人所有;政府征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要给农民相应的补偿”。 申请人对莆田市上三批次征地用途是公益性或商业性的界定暂且不论,现单从“征地要给农民相应的补偿”这点断论,农民有取得征地被补偿权利已经不可置疑,但要做到权利的实际取得必然需经合法的程序所保障。依据《国土资源听证制度》第十九的规定: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之前,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05年7月22日福建省资源厅下发了《关于严格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合法的通知》那就更加具体化地说明:县、市国土部门在本级政府申请征地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上之规定,明确了政府征地工作不能只侧重在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征用关系上,而更应该注意到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利害上。但在实际征地操作中,被申请人只视法律规定为儿戏,置农民利益而不顾。

以上只是延寿村的大概情况,其余8个村子的情况也不乐观。这样大面积民怨的情况,应该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为了使得建设和谐社会成为现实,地方政府的腐败应该有人管,否则,中国社会将面临极大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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