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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暴行观察:倪玉兰:我在强拆现场外拍照 惨遭政府酷刑毒打致残 非法判刑

2013年03月18日 综合新闻 ⁄ 共 195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乔海明 转自 博讯新闻网

我曾经是一位身体健康的守法公民,只因在强制拆迁现场外照像,惨遭政府重点迫害,酷刑毒打致残。由此,北京市西城区引出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报复陷害案。
2002年4月27日上午,住在西城区新街口大四条55号赵家的房屋被强拆,四周围满了看热闹的群众,赵家的人被警察强制看押在55号门前小马路对面的一片空地中。

中午11:40分,我来到离强制拆迁现场69米的人群中。11:45分,赵家的人被警察强制押往车上,看着他们远离的背影,就拿出了照相机准备拍照,这时从远处跑来了一男一女,将我推倒在地暴力抢夺照相机、曝光胶卷。(数天后,我才知道他们是西城区政府拆迁办的领导)我的右脚腕被拆迁人施暴时严重扭伤,无法站立。先后赶来的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所长谢立国等数名警察,面对抢夺事件不但不制止,反而滥用职权命令本所警察卞卫东、程光远等人将我抓进派出所。在派出所的办公室里,八名毫无人性的警察把我摁在地上,用绳子五花大绑,残忍地暴力毒打。我被打得遍体鳞伤、疼痛难忍、大小便失禁、多次昏迷,他们对我施酷刑长达15个小时,他们将国家律法视为私人发泄的工具。

28日凌晨4点钟,新街口派出所有八名警察将我抬进拘留所,治安拘留10日,治安拘留票上称:因在强制拆迁现场照相,又在办公室里大喊大叫,已严重的“扰乱了办公秩序”。俗话说:贼咬一口,入骨三分。警察施展了流氓手段对我酷刑野蛮毒打,我一个弱女子怎能忍受得了,我痛苦悲哀的惨叫声,被警察罗列为“扰乱办公秩序”。可见他们是多么的残忍啊!

2002年4月30日,我伤势严重处在昏迷状态,西城看守所把我送到北京红十字医院治伤,在医院里根本就不让医生给我检查伤情,也不让医生跟我说话,只让护士给我输液和导尿,导出的尿全是血。我问看守所的领导为什么不给我治外伤,他们说:“死不了的伤,就不给看”。

19天之后,因我的伤势严重,西城分局背着我和家属偷着给我做精神病鉴定,妄图把我关进精神病医院,继续对我进行迫害。6月4日,我的家属知道西城分局的阴谋后,找到北京市公安局精神鉴定中心明确表态:“倪玉兰没有精神病,不同意做精神病鉴定”。

在北京市人大的干预下,西城分局才不得不将我放出看守所。2002年7月10日17:30分,由新街口派出所的警察办理了取保候审,将我送回家。获得自由后,我向各级领导反映被非法关押75天的冤情。西城区政法委副书记王小平恃权违法保护犯罪分子,公开干涉司法公证。2002年6月25日和7月15日,两次组织西城区公、检、法开“三长”会,追究我受害人的刑事责任。

2002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在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冤情时,被新街口派出所警察刘俊杰、闫修建摔断尾骨后,抓进派出所。下午4时许,西城分局的相关领导,为掩盖“非法拘禁、超期羁押”我75日的事实,目无国法、串通西城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共同捏造了莫须有的事实,指使对我施酷刑的警察和暴力抢夺我照相机的政府拆迁人作伪证,诬陷我在强制拆迁现场闯警戒线、高呼口号辱骂政府、踢打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将我非法逮捕。

2002年11月14日西城检察院检察官李玉萍,为包庇、掩盖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和西城区政府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目张胆的虚构事实、捏造罪名、利用职权枉法追诉。

2002年11月27日,西城法院法官米德志,为保护西城区政府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追究,竟然和涉嫌犯罪分子串通,虚构事实、捏造材料、伪造证据,以“妨害公务罪”将我受害人非法判刑1年。在这一年里,因西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拒绝给我治伤,致使我残废,生活不能自理。将我致残的数名警察和暴力抢夺我照相机的涉案嫌疑人,因此事而立功受到政府部门的各种奖励和重用。

刑满释放后,我向各级有关部门控诉我的遭遇,希望能够早日还我一个清白。然而冤案还没有解决,又被抓进新街口派出所“非法拘禁”三天共50个小时,这次他们采取了新的方法折磨我,不让吃饭、喝水、上厕所。看见我已经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所长谢立国和他的部下,激动得用任何言语都难以表达,他们把我扔在冰凉的水泥地上躺了三天。在这三天里,他们手舞足蹈、幸灾乐祸地围着我散步,走路的样子全是顺拐,双手舞得就象在抽鸡爪疯。可见他们是多么的丑陋啊!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为伸张正义、讨还公道,我拖着伤残的身体多次上书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请求为冤妇做主,督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冤案真相,依法惩治元凶,还我清白。

然而,因我向上级部门申诉,受到公、检、法司法人员的威胁、恐吓,他们对我恨之入骨,我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果我再次惨遭不幸,希望各界人士,请您们向全世界有正义感的朋友们,讲述:在中国北京天子脚下“新窦娥冤”的人权是怎么被剥夺的。

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前章胡同19号  控诉人 倪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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