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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迫害观察:山西临汾将治罪杨荣丽等5名基督徒(图)

2013年02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234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刘增云转自博讯网:(图:临汾当局告5名基督徒的起诉书 )
山西临汾将治罪杨荣丽等5名基督徒
山西临汾将治罪杨荣丽等5名基督徒
山西临汾将治罪杨荣丽等5名基督徒
山西临汾将治罪杨荣丽等5名基督徒
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11月16日)
山西消息 2009年10月30日,山西临汾当局透过尧都区检察院向区法院起诉5名被拘押的临汾教会基督徒。当局声称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杨荣丽、张花梅的刑事责任。当局重点陷害杨荣丽,诬陷“杨荣丽犯数罪,应数罪并罚”。5名在临汾教案中被拘押的基督徒正在狱中为主受苦:杨荣丽姐妹现押于山西省新康监狱;王晓光、杨旋、崔家兴被关在尧都区看守所;张花梅姐妹被拘在翼城县看守所。
对华援助协会以及全世界基督教会始终恳切为临汾教会祷告,愿受逼迫的弟兄姐妹刚强壮胆,为主打美好的仗!同时呼吁山西临汾当局停止迫害,免得上帝的愤怒降临在你们身上。
(附临汾当局告5名基督徒的起诉书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尧检刑诉【2009】596号
被告人杨荣丽,女,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大学文化,山西师范大学老干部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东2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晓光,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职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东201室。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监视居住,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旋,男,1955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霍州市人,大专文化,住尧都区靳家庄“金灯堂”教堂。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家兴,曾用名崔庆昌,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临汾市人,初中文化,临汾嘉星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尧都区益民路建材水泥厂家属院3号楼3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花梅,女,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浮山县天坛镇中安坪后排右第二户。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去公安局尧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杨旋、崔家兴、张花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罪:
2003年8月13日,被告人杨荣丽、崔家兴伙同杨翠莲与时任尧都区靳家庄支部书记褚玉柱协商租地种植花卉后,便以杨翠莲、崔家兴的名义与褚玉柱等八户村民签订了租赁耕地14.88亩、使用权为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07年11月16日和11月20日,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先后两次召集冯俊英等片区负责人会议,讨论并决定改变由杨翠英等人原租赁地用途,兴建“金灯堂”一事。2008年5月,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旋便组织施工。被告人崔家兴在明知其租赁地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仍以其公司的名义同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并提供价值两万余元的供水设备,为非法施工提供便利条件。施工期间,尧都区国土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多次下达停工通知,拒不执行。经测定“金灯堂”教堂非法占用农用土地12.42亩,其中非法建筑及附属设施占地计6.01亩。
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09年9月13日,浮山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位于浮山县张庄乡西韩村郭艳艳的非法建筑进行了依法拆除。被告人张花梅遂通知浮山县教徒及尧都区“金灯堂”教会的被告人杨荣丽,杨于当日早晨赶往浮山县与张合谋后,为迫使浮山县委出面解决此问题,遂纠集信徒数百人,将装有音响设备的客货车横置于230省道临公线西韩段中间,并指使数百名教徒在公路上祷告,并围攻到场疏导交通的公安民警,致使该路段交通堵塞长达4小时之久,严重地扰乱了交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5、视听资料;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为泄私愤,达到要挟政府的目的,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杨荣丽、张花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丽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武平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杨荣丽现押于山西省新康监狱;被告人王晓光、杨旋、崔家兴现押于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张花梅现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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