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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2013年02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125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自新华网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认真地长期地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有利于教养后代,有利于男女职工在生产、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也有利于我国民族的健康和繁荣。因此,提倡节制生育预计划生育,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且符合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决不能把我国提倡节制生育,同反动的马尔萨斯人口论混为一谈。鉴于最近几年来放松了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中并中央和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申重视和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并作如下指示:

一、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认真加强对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为议事日程之一,定期地进行讨论和检查。卫生、商业、化工、民政、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联、青年团、工会等团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药物生产、供应和科学研究等项工作。各地方报纸和卫生部门、工会、青年、妇女团体的刊物可以适当地登载一些有关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文章,中央级的报纸不进行宣传。

二、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技术指导。宣传内容,主要是讲解计划生育对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对个人和家庭的好处。宣传工作必须注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情况,从实际出发,区别对象,防止庸俗化。目前应着重在城镇厂矿和人口密度大的农村进行宣传。宣传对象主要是已婚的青壮年男女职工、公社社员、城市居民等。对未婚的青年男女职工、艺徒、高等院校学生和公社社员,也应当进行关于严禁早婚,提倡适当推迟结婚年龄的宣传。在高等学校中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倡集中精力学好本领,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要过早恋爱和结婚,以致妨碍学习,加重自己的负担。在宣传方式上,要以口头为主,小型为主。严防乱提口号、订指标、搞竞赛等错误做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在人口稀少或自然灾害严重、妇女病很多的地区,以治病、生产救灾为主,不作普遍宣传;但对个别生育过多过密,有节育要求的男女职工和社员,也应当作好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恢复和建立避孕指导门诊。基层的医疗、妇幼保健组织、助产员等,应开展避孕知识的宣传与技术传授。这种宣传和传授必要时可由卫生部门发行内部小册子,不要在报刊上公开介绍。

三、做好避孕药品、用具的生产供应工作。化工部门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规格。商业部门要改进供应办法,扩大供应网点,便利群众购买。避孕药品、用具的价格,一律不予提高。

四、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问题。首先必须向群众讲清人工流产是有害妇女健康的,节制生育有效的办法是实行避孕。目前由于避孕知识尚未普及,避孕药物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为了防止群众因不能进行科学的人工流产手术而私自堕胎,造成终身疾病或伤亡,卫生部门应制订具体办法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进行人工流产或施行绝育手术。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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