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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杨涛:合理质疑政府不能成“诬告陷害罪”的理由

2013年01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213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转自博讯博客

https://news.xinmin.cn/opinion/xmwp/2010/03/19/4081079.html
杨涛:合理质疑政府不能成“诬告陷害罪”的理由
2010-03-19 21:10 来源:新民网 作者:杨涛 共 0 条评论 关键字:闽清‘严晓玲’,诬告陷害
【编者按】备受关注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3月19日上午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再度开庭。辩护律师和外界原本预期会宣判,但检方提出因证据不充分,要求再次补充侦查,获法庭同意,决定延期审理。
新民网特约评论员杨涛认为,现代政治和法治理论不支持“政府的调查结论天然是真理”的结论。任何公民都有合理怀疑、质疑公权力的权利。捍卫和维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捍卫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

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杨涛
【新民网评】备受关注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3月19日上午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再度开庭。辩护律师和外界原本预期会宣判,但检方提出因证据不充分,要求再次补充侦查,获法庭同意,决定延期审理。(中国广播网3月19日)
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2008年2月11日,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在被送往县医院的路上死亡,公安部门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并决定不予立案。严母林秀英对此结果不服,一年多来不断上访。2009年6月,林秀英先后向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讲述了女儿严晓玲死亡的情况,并指称当地公检法机关与施暴者合开了一家贩卖K粉、胁迫卖淫的KTV。三人随后把她的讲述整理成文字以及视频,发到网上,并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福州有关方面调查认为,三网民发布的文章和视频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辜人员,在2009年6月底和7月初以涉嫌诽谤罪刑拘三人,7月31日变更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执行逮捕。
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成立的核心在于:主观上,行为人要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行为人要有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本案而言,游精佑等三人并没有捏造事实的故意,也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因为他们所制作的文字和视频,就是根据林秀英自己的讲述,并没有添加事实,他们并不清楚知道林秀英所讲的是否属于虚假的事实,因此,他们并没有意图诬告他人的故意。况且,如果说游精佑等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的话,那么首先是林秀英应当涉嫌诬告陷害罪,因为所有的陈述都来自林的口,但奇怪的是,有关方面并没有追究林的刑事责任。
我们注意到,福州有关方面追究游精佑等三人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所作视频失实,并且,政府早在一年多前就对“严晓玲案”作出的调查结论。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公民有无批评和质疑政府调查结论的权利。如果认为政府的调查结论天然就是真理,不容置疑,那么,似乎可以认为公民用与政府结论相反的事实进行质疑就是在捏造事实,就是意图诬告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不认为政府的调查结论天然就是真理,那么,公民就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怀疑来质疑政府结论,其他公民也可以根据受害公民的陈述来质疑政府,除非他们是有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否则公民就无须对质疑的事实真伪负责任,不能认为他们是诬告政府工作人员。
显然,现代政治和法治理论不支持“政府的调查结论天然是真理”的结论。公民让渡权利组成政府,政府的公权力应当为民众服务,但是,政府一旦组成,就有可能因为自身的利益而侵犯公众的权益,而且,政府的组成人员也可能滥用权力。所以,不能说政府的调查结论就一定是出于公正作出的,即使政府工作人员完全出于公心,他们也有可能有失误。这就要求人民时刻保持对政府的监督,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可以质疑政府的调查结论。《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也说明宪法是赋予了公民的监督权利。从事实层面上讲,在法治不健全、司法易受到行政权力影响、司法公信力普通遭到质疑的今天,政府的调查结论更不能回避社会监督。像“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先前政府机关的调查结论言之凿凿,但经过网民的穷追猛打,还不照样塌然倒地。
所以,不能因政府调查结论早就发布了,就认定网友制作的视频是在捏造事实,并剥夺他们追求真相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合理怀疑、质疑公权力的权利。捍卫和维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捍卫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落实温总理所言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也首先就应该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开始。(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杨涛)
本文作者杨涛系江西检察官。文中所述仅代表其个人观点。您可以写信至opinion@xinmin.cn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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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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