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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南方都市报 不能再以诽谤罪限制网民发言

2013年01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176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转自博讯博客

https://www.nanfangdaily.com.cn/spqy/200907180021.asp
胡泳专栏:不能再以诽谤罪限制网民发言
2009-07-18 04:53: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广州) 跟贴 12 条 手机看新闻
虚拟@现实之胡泳专栏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近日拘禁郭宝锋等数名网友,被拘网友的律师说,他们因在网络上发布或转发“惨遭八人轮奸致死”的“严晓玲案”帖子而被拘留,警方给出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当律师要求与被拘当事人会面时,警方以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新快报》7月17日报道)。
这些拘捕我们听上去极为熟悉,它们和王帅案、吴保全案等一起,构成了一个长长名单的一部分,这个名单也就是因在网上揭露基层政府作为而被公权力机构抓捕或判刑的博客和网友的名单。众多类似案件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普通民众借由网络手段、以文字或视频在流行的网络论坛或博客上揭露和传播地方不公正的那种热切性,二是某些地方政府在遭受质疑和批评之后,把诽谤罪作为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从而企图限制人们网络表达的那种成瘾性。
此次在马尾被拘的多名网友,警方都没有指出诽谤的主体是谁。而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是,此条规定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这就表明,诽谤案一般是自诉案,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受理;只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才由公安机关动用公权力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有关“严晓玲案”的帖子中,有个别公安和检察院的领导被点名,难道仅仅因为他们的职位,就可以联系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况且,在帖子出现后第二天,福州市有关部门就已作出澄清,否认了帖子当中的说法。就算帖子的发布者和转发者对有关部门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那并不一定就是应该动用国家强制力处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把对于公职人员公权行为的评判以诽谤罪入刑,其结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对公权实施监督,公民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
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这就要求公共官员面对批评甚至夸大事实的捏造时,不能动辄以诽谤为由主张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不能以国家暴力机器来满足个人的私利。而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获罪的案件,却多次显示一些地方长官借助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习惯性地把一切对于为政的批评当做对个人形象的破坏来打击,甚至不惜顶着挟私报复的恶名钳制言论,由此制造了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在马尾的事情当中,不仅诽谤再次成为一个包罗万象、模糊不清的罪名,而且,有关部门还祭出一个新的法宝,即以“国家秘密”来回应网友和记者欲了解真相的努力。将“诽谤”地方官员个人之事当做公诉案件来侦办,已是一错,把公众和律师对这样的公诉案件的了解与调查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彻底堵死,更是错上加错。难道手握公权力,就可以随意以“诽谤”和“国家秘密”钳民之口吗?我们无从解释有关方面的逻辑,只能认为,他们的霸道,源自于他们自认为本身就代表了法律与行政的权威,把监督与批评都视做对这样的权威的损害。如果此种可怕的逻辑蔓延开来,基层政治就会毒瘤丛生。
作为网民,不仅应该享有宪法第35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还可以依据第41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拥有批评建议乃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容随意剥夺的。如同凯迪网络的一位网友所说:“作为网民,在过去、现在抑或将来我们关注很多事,很多人,很多现象,我们会发原创帖,也会转载一些帖子。作为公众,我们有权利质疑,包括对当事人、对警方,太多的事情我们不明真相,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你可以解释,你可以质证,但是你不可以执法犯法,民事诉讼的‘诽谤’你动用了公权变成刑事公诉,谁给你的权力?谁是被诽谤主体?如果关注是一种罪,那么我们每个人都罪无可赦。”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2011/07/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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