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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网络自由观察:张耀杰对于新浪微博的依法起诉

2013年01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206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徐田 转自博讯网

2011年底2012年初,曾经有几位朋友反复动员本人在新浪微博发布离开声明,以抗议新浪微博坐大之后表现出的店大欺客的蛮横霸道。本人坚决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先行一步的新浪微博,毕竟为广大网友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宽松的发言平台,对于表达民意、疏解民冤,进而建设性地化解中国社会日益尖锐激烈的官民对立的政治抗争,提供了一种技术支持。对于中国社会的前途命运来说,有新浪微博这个言论平台存在着,无论如何都要比没有新浪微博要更加有益。

正是基于这种负责任的天真善良的人文理念,本人一再容忍新浪微博的删帖与删号。等到《“新浪微博会员”服务条款》出台之后,本人又于2012年8月15日主动申请了新浪微博的交费服务,期待着通过合同契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9月1日,本人通过手机13683078***收到中国移动10086的扣费10元的通知,以及来自1066888828的[微博会员]服务信息刚刚三天;就于9月3日再一次失去了花费许多心血经营大半年的微博账号。

在过去四个多月的时间,本人通过各种渠道与新浪微博进行沟通,得到的却是千篇一律的冰冷生硬的格式化答复。在这种情况,本人只好授权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影响性公益诉讼的王振宇律师和樊建利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8日上午9点,本人在位于海淀黄庄的海淀区中级法院门口与樊建利律师汇合,两个人一起进入立案厅,向1号立案室的女法官递交了起诉状和全套证据材料。审读材料后,该名女法官打电话请来一郭姓男法官,说是此类案件由郭法官统一处理。郭法官收下我们提交的全套材料并且留下他自己的联系电话,说是七天之内会给出是否立案的正式答复。

就本人来说,无论该案是否能够正式立案,新浪微博方都必须依照合同契约确保本人继续使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利。作为一家在境外上市圈钱的具有某种境外势力背景的跨国公司,新浪公司不仅需要严格遵守中国大陆的相关法规,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明确规定的普世性的法律准则和价值标准。这一点,既是本人对于新浪公司的严正告诫,也是对于幕后控制自由言论进而非法操纵本国法律的相关部门的严正告诫!

张耀杰2013年1月8日于北京家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耀杰,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2196409061193,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史学者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丝竹园小区7-3-802室

电话:13683078***。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

法定代表人:彭少彬

电话:4000960960按5键微博专属客服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

1, 继续履行契约合同:立即恢复原告在新浪微博的“百年共和耀杰张”的ID,保证原告可以顺畅使用。

2, 退还2012年9月至合同继续履行之日的微博会员费50元。

3, 承担公证费用。

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3日,原告用帐号:yaojiezh2013@sohu.com 登陆申请新浪微博“百年共和张yj”,微博地址为:https://weibo.com/2609576533 。2012年5月28日,原告已经改用网名“百年共和耀杰张”的该项微博,由被告方进行实名认证。

2012年8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方的宣传提示,在其网址:https://vip.weibo.com/paycenter?pageid=byyear&from=privilege_rule_year_1104阅读到《“新浪微博会员”服务条款》,便通过本人手机13683078***申请成为每月扣除会员费10元的微博会员。

2012年9月3日晚,原告发现新浪微博“百年共和耀杰张”不能正常使用——从被告网址: https://vip.weibo.com/“搜索微博、找人”栏目,亦无法找到“百年共和耀杰张”;而只能通过绑定上网手机18611660***看到微博地址:https://weibo.com/2609576533 的残存内容。

在此情况下,原告只好按照被告方的提示反复进行在线申诉,得到的是这样一份格式化回复:

“您好,您反馈的问题我们已经记录并提交给相关技术人员处理,客服会以邮件的形式告知您问题的解决进度,请您耐心等待!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ʱ@΢博客服 反馈。感谢您对新浪微博的支持!温馨提示:本邮件为系统自动发送,请勿回复!”

被告方封禁删除原告ID,至今为止从未给出正式的通知与解释,原告几经投诉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与此同时,被告却照常扣除原告每月10元的微博会员费,从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方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提交申请及缴费行为,协议即告生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而构成双方协议内容的,是被告的公示以及《“新浪微博会员”服务条款》。根据“条款”第1.23规定:“新浪微博有义务保证会员服务的顺畅。”

现被告已单方违约撕毁合同。

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耀杰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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