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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在莆田“对现实不满”也能构成罪状

2013年01月07日 综合新闻 ⁄ 共 303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如果我说在中国“对现实不满”也构成罪状,你可能不全信,但在中国的莆田市却是真真实实地发生了一起“对现实不满”判成罪状的事。
(一)

《半月谈》、《人民网》、《工人日报》、《高检网》、《法制日报》等媒体曾公开报道过这起“对现实不满” 判刑的政治案件,到至今也不见给蒙冤者平反。
1996年12月27日,福建省莆田县检察院指控林国奋的罪名之一是“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主要领导”。这就发生在中国莆田那起 “诽谤领导”特大要案。
究其縁由,是1996年7月份,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向中央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委书记许开瑞、县委书记郑海雄贪污腐败等事实,并附上莆田老百姓反映其腐败并广为流传当地的民谣顺口溜。
接着,由郑海雄直接导演,许开瑞公开督阵,让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树芳挂帅,莆田市的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等相关部门所有一把手,都成为重案组领导成员,进行最高效的运作,最残酷的镇压。
很快就在莆田掀起一场查举报、查流传民谣顺口溜的政治运动,并开展得有声有色、轰轰烈烈。
莆田重案专案组派出了大批人马,对有关排查写举报信的“嫌疑人”,进行盯梢、跟踪的布控,进行了查笔迹、查向北京通电话的记录,进行了监听电话等一系列重大动作举措。
1996年11月6日,莆田当局迅速地把“对现实不满”的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抓进了拘留所。接下来就是几天几夜的通宵达旦的审讯,动用了阵容强大的重案专案组成员轮番讯问,并且强迫林国奋招供出同伙、后台、经费来源等。
相信中国宪法的林国奋,据理为自己的行为辩白,办案人员就放敢扔出他们的杀手锏:“别张狂,这是奉市委领导的命令抓你!”
相信中国法律的林国奋,不按他们的旨意作答时,办案人员就威胁说:“不配合就给你苦头吃,叫你一天换一个号房,让犯人来整死你!”并出示能紧缩的小铁铐等刑具相威胁,不按他们所要求就往死里整。
在当时,莆田的政治高压态势,几乎无人敢站出来替林国奋说话。这时,曾经被打为右派的莆田法律界元老、己经70多岁的原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刘恺行勇敢站出来,联同莆田恒升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新云,从一审到二审,直到申诉都为林国奋作了无罪辩护。两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扰乱社会秩序罪,有罪名无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指控诽谤罪之刑事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可是,1996年12月27日,莆田县检察院指控为“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主要领导”,和强加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诉。
1996年12月30日,莆田县法院开庭,早把判处6年刑期的判决书,事先打印好了。

(二)

在改革开放有卄余年的今天,作为莆田地方当局,己经是实实在在把“对现实不满”视为犯罪,己经是实实在在把传播“民谣顺口溜” 视为犯罪,己经是实实在在把“举报腐败” 视为犯罪。
在中国共产党建国之始,当局曾一度把“对现实不满”,当作一种不可饶恕的罪行看待,对哪些对种种不良社会现象、当局的不完善甚至错误的政策在口头上或文字上稍稍流露出不满的人,轻则大会小会批判斗争、隔户隔离反省,重则处以重刑甚至极刑也屡见不鲜。
到了文化大革命之时,更是发展到顶峰造极的地步。凡是对中央领导、地方领导有所不满,“对现实不满”的,都可以导致重刑甚至极刑。
要知道,正是人类不满足于现状的天性,力图不断予以改进的天性,才有别于普通动物。人类不满足于现状是宝贵的品质,是民主社会赋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共和国赋予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之一。
人类,所以能在几千年的时间内,从极其原始的状态迏到今天这样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靠人类这种宝贵的不满足于现状、力图改善现状、不断进取的天性,来不断推动社会、政治、科学、技术、文化和生产进步带来的结果。
时至今日,中国改革开放已有卄余年,各项保障公民的生存、民主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已陆续建立。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各种公开场合上,在记者招待会上,一再向国内外宣称:中国是一个法治、民主的国家。
但是,在莆田却是真真实实地发生了一起以“对现实不满”判成罪状大案。
(三)

今天,国人在许多主流媒体上看到公开报道有:莆田“诽谤领导”案;彭水“诽谤领导”案;五河“诽谤领导”案;稷山“诽谤领导”案,这里的那一个不是“对现实不满”的典型案例?!那一个不是“对现实不满”的罪名招引来牢狱之灾?!
就举莆田“诽谤领导”大要案,以“对现实不满” 判刑来分析看:
1993年11月,从莆田市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接任莆田县梧塘党委书记的林国奋,于1996年12月27日,被莆田县检察院指控为“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领导人、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诉,林国奋因此被判刑六年,也因此在共产党办的人民监狱里关了四年多。
奇怪是,在莆田县检察院罗织的罪名中,贪污、受贿经三年查无实据,不能成立。所谓诽谤县市领导人,也因林国奋在写给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材料中所列举的事实,并非无中生有,况且据目前仍在职的当地许多厅、处、科级干部称“那里的有些问题比林国奋的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更严重”。 民谣顺口溜更是民心所反映。既然如此,诽谤县市领导人之罪名也就不能成立了。
林国奋出于自己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置个人、家庭的安危于不顾,写出了《福建莆田圈地炒卖土地严重》、《莆田工程与买官交易》、《莆田农民负担问题透视》等材料与市、县各级贪污腐败份子和现象作坚决斗争。他扰乱的是贪污腐败份子们进行贪污腐败、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的黑社会秩序,而不是我们人民的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当然也无从成立。
那么,林国奋剩下的唯一能沾上边的罪名,就是“对现实不满”了。林国奋在材料中对当地普遍存在的各种贪污腐败现象与人物,表现出理所当然的强烈不满,不仅是人类那种不满于现状、力图不断改善现状、力图进取的宝贵天性在他身上的体现,而且他也是正在履行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也是在行使宪法赋与公民的不可剝夺的权利。
林国奋的行为,本应受到公众和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的支持与表彰,本应受到公安与司法部门的保护。然而,林国奋却因这唯一可以成立的事实,“对现实不满”被当作一种罪行,而蒙受6年徒刑,四年多的牢狱之灾。
以此罪名定罪,邪风一开,全国各地各级腐败份子如群起效尤,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果然2006年,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接二连三地发生说明了什么?
福建莆田、重庆彭水、安徽五河、山西稷山四地,时差十年,地隔黄河,跨越长江,东南西北,竟不谋而合,说明了政法生态的相似性?
四地当局对“诽谤领导”案大张旗鼓的调查,使得四地民众有一种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甚至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的危态!
“对现实不满”而“因言获罪”的林国奋、秦中飞、李茂余、董国平、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等同志,无异于封建社会搞“文字狱”的牺牲品。
“对现实不满”己成为现代各级腐败份子手中一件,可以隨心所欲并且无往而不胜的利器,轻而易举地置各地反腐人士于死地甚而殃及亲友。
看来人类内心深处那种不满于现状,特别是寻不良社会现状,力图不断改进现状、不断进取的宝貴天性,在惨遭数文革十年无情扼杀之后,刚刚得以甦生之时,又将再次面临被扼杀的危险。
不过,这次不是为极权统治的政治需要所扼杀,而是有可能为现代各级腐败分子所扼杀。
林国奋、秦中飞、李茂余、董国平、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等同志冤案,已不断地为我们所有民众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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