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教育洗脑观察—透析教育腐败潜规则:升学调专业,给钱就能搞定?

2012年08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402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检查日报

7月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非法所得80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于兴军、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801.8万元。另外,于兴昌有10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1.一张名单拉开大肆受贿帷幕

与近年来在高校后勤、基建领域频频出事的高校官员不同,于兴昌的腐败,更多的是利用教育资源。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先后担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兼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对吉林省内40余所高校200余名厅级干部的提拔和使用有着相当大影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他才有了收受巨额贿赂的便利条件。

“2002年,于兴昌经其弟于兴军介绍,为长春某大学学生石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万元。”这是判决书记录的于兴昌的第一笔受贿。正是从这一次开始,于兴昌逐渐沉迷于贪欲之中。

2005年,于兴昌为两个学生高考录取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二人贿赂各4万元;为某大学学生刘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万元。

如果说于兴昌在这期间的受贿只是零打碎敲的话,那么2006年,其妻弟王北军的一纸名单,拉开了于兴昌大肆受贿的帷幕。

于兴昌供述:“从2006年开始,王北军每年都会给我一份学生名单,让我帮忙联系学生入学或者调专业。他对我说,他们该往学校交的钱一分不少,但你也不能白忙活,该花的人情费不能少。我就同意了。”

从那以后,教育资源成了于兴昌的“摇钱树”。升学择校明码实价,甚至形成了一个价格体系:省属院校一个价,部属院校又是一个价;普通院校便宜点,名牌大学贵一点;熟人介绍有优惠,初次来往“不打折”。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于兴昌与王北军共为21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等提供帮助,于兴昌收受学生家长贿赂144万元,其中与王北军共同收受贿赂139万元。同时,于兴昌还为弟弟于兴军介绍的28名有升学或调整专业需要的学生提供了帮助,收受贿赂95.4万元;为特定关系人常美丽介绍的12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等提供帮助,共同收受贿赂48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说,于兴昌受贿办事有几个特点:一是愿意办。刘某曾为考某大学研究生的事找到于兴昌。于兴昌表示,不仅录取没有问题,刘某愿意的话还能保其留校任教。刘某喜出望外,送上了20万元现金存折,结果一一如愿。二是办事稳妥。所有托他办的事,他都会先掂量,把握大、风险小的才会办。三是自己不直接与学生家长接触,而是通过熟人介绍,于兴昌“吃肉”,中间人跟着“喝汤”。四是来者不拒。除了接受同案三被告人的请托外,他还接受关某请托,为6名学生大学录取或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7万元;接受杨某请托,为5名学生办理升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于兴昌受贿多达159笔之多。于兴昌自己也说:“请托的人太多了,有些实在记不清了。”

2.教育行政化成了教育腐败催化剂

所谓的教育行政化,就是教育官化、教育权力化。教育中的一切,不是教育自己说了算,而是教育之外的行政官员说了算,因为他们握有掌管教育资源的权力——这是百度对教育行政化的解释。有专家认为,教育行政化是于兴昌腐败的催化剂。

办案人员介绍说,于兴昌受贿还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领域广。从大学转学、中小学择校、帮人调整安排工作、职位升迁、解除劳动合同到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取得高校土地使用权。二是牵涉学校多。他管辖的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均有涉及,其中有30余所大专院校。教育行政部门官员权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各级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均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后者还同时拥有对学校的管理权、经济权和考评权。学校的人事任免和资源分配大权均掌握在上级机关手中,对于上级领导的“旨意”,学校当然不敢违背。像于兴昌这种级别的官员,学校更是不敢得罪。侦查人员在于兴昌的办公室和家中搜查出价值几十万元的现金卡、购物卡,均为下属单位领导“赠送”。于兴昌供述,逢年过节,很多下属单位领导干部都会上门表示“心意”,以期获得工作上的关照和支持。

2006年,于兴昌接受延边鸿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托后,三次到延边大学向该校领导推荐这家公司购买延边大学艺术学院土地的使用权。在他施压下,2007年9月,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通过招、拍、挂等程序就取得了延边大学艺术学院土地的使用权。为此,他收受该公司老板贿赂100余万元。土地大事尚且如此,办个学生入学更是小事一桩了。

同时,教育资源紧张、高考录取透明度不高也给于兴昌留下了以权谋私的口子。通常,在高考正常录取程序结束后,部分高校由于生源不满,还会进行第二次招生录取,也就是“补录”。这个时候,各院校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调整录取分数线。但无论是补录还是正常录取,都存在进入提档线的考生人数高于录取人数的情况。因此,在提档线内,高校拥有一定的录取自主权。于兴昌安排的学生,主要集中在“补录”环节。由于是在规则内操作,过程不透明,也没有挤占某个具体考生的名额,而且又是在大规模的录取结束之后,因此其性质比较隐蔽,结果是事办了钱也收了,而且长时间相安无事。

3.于兴昌案是现实教育腐败的反光镜

本案中除于兴昌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其妻弟王北军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特定关系人常美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弟于兴军因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几个人的犯罪事实折射出教育腐败的一些特点:

一是中间人活跃。纵观当前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中间人”的身影越来越多地闪现其中。他们给这类腐败案带来了一个典型模式:考生需要——中间人牵线搭桥——拿钱办事。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相比,教育腐败一般单件数额都不大。以于兴昌案为例,在159笔受贿记录中,除最大的一笔100余万元贿赂款源自替人拿地之外,其他少则5000元,多则十几万元。他想要“多得”钱,就必须“多办”事。但受制于接触面有限,碍于位置敏感,又不敢大张旗鼓招揽“生意”,这就需要中间人发挥作用。一方面扩大受贿来源,另一方面不直接接触考生家长,增加了“保险”系数。“中间人”,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它的出现和兴盛,使高考升学舞弊案呈网状铺展。

二是腐败家族化、团伙化浮出水面。“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腐败分子往往不是孤立的。一方面腐败分子提高了权力附加值,让亲属利益均沾。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的亲属当“二传手”,进行曲线腐败,增强了贪官的侥幸心理。于兴昌案便是如此,亲属亲戚请托的事占了其受贿总数的近半数。

三是隐蔽性强。办案人员介绍说,若非受土地一事牵连,于兴昌的受贿行为仍恐难为外人觉察。有教育界人士直称,像于兴昌这种级别的官员,要安排一个学生录取,根本不需要直接与各高校招生办工作人员打交道,他只需给高校主要负责人打个电话便可解决问题。当事学生家长为了能让孩子考上一所好大学、进个好专业,舍得在此环节投入,认为请于兴昌帮忙办事后表达感谢理所当然,而且事后大多守口如瓶。

四是社会上对涉及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认识不够。高考对于考生来说,无异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考生家长认为,花钱为孩子买个好前程值得。个别家长通过走捷径获得了实在的好处,起到了“示范”作用,助长了升学时靠行贿获取更好选择的不良风气。而且,很多中间人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们认为自己不是当事官员,只是从中介绍,收感谢费是应该的。

4.制度约束才是防范教育腐败的良药

“作为一名人民培养的国家干部,走到今天这一步,是我自身修养不强、自我约束不严、警惕性不高、贪图钱财、滥用职权的结果……面对权力的腐蚀和私欲的膨胀,我打了败仗……党和国家曾经给予我无上的荣誉和光环,但我却在鲜花和掌声中迷失了自我……”这是于兴昌的忏悔。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未能抵制贪欲的诱惑,曾经创造过辉煌业绩的他倒下了。但于兴昌没有认识到,走到今天这一步,内因源于他思想的堕落,但外因是制度漏洞给了他腐败的机会,使他能够予取予求、中饱私囊。于兴昌案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防治腐败,不能仅仅依靠官员自身的政治觉悟,应该从制度和源头上加以解决,使官员们面对诱惑不敢为不能为。

“清水衙门水不清,社会净土土不净”,是群众对教育腐败直言不讳的概括。近年来,教育系统腐败案件频发。如广东省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因受贿被抓,98名校长随即投案自首;湖南省耒阳市教育局“调动门”,一天发出167份调令,教育局长被“双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教育局一日三道文件“突击提拔”300余人……这些都反映出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渐趋尖锐。

于兴昌案的办案检察官指出,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教育腐败坑害的是国家的未来。因此,我们在关注教师素质、学术风气、师道尊严等问题的同时,切莫忽视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员们的管理。他们掌控着公办学校的人权、财权、物权甚至学术权,与站在前台的学校领导和教师相比,他们的腐败行为更加隐蔽,他们腐败造成的后果更加可怕。7月29日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想,包括推进政校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等等,为通过制度建设抑制教育腐败指出了明确路径。(祝连勇 高同启 董奥)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