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中国普法网
(1)结社自由的含义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团体的活动。
(2)结社自由的分类
结社自由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自由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自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包括公司、企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包括政治结社和非政治结社。政治结社主要是组织政党和其他各类政治团体;非政治结社主要是组织宗教、慈善、文化艺术团体等。
(3)结社自由的特征
结社自由的特征包括:
①结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③结社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4)结社自由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结社自由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
①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
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结社自由进行了立法解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结社自由的限制
对公民的结社自由有如下限制:
①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②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