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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华:中国非法拘禁观察年度专题简报(2010)中国的非法拘禁罪

2010年12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49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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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非法拘禁罪

判断中国的非法拘禁问题可以有两个标准。一是中国法律规定 的非法拘禁罪;二是国家恶法违背国际人权公约的犯罪。本简报介绍中国法律中的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大量非法拘禁罪被其他党规政规豁免或绕过。例如,中共的“双规”和“双指”,就是中共纪委系统超越国法拘禁公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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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中国违法拘禁观察员 民主中华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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