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1月27日至28日,连续二天,没有执法权的保安拉上警戒线,企图强拆南通节制闸村村名刘德明的房屋。刘德明报警,民警到现场只是束手旁观。次日,一伙保安猛砸刘德明的房屋。刘德明报警,警察仍然置之不理,导致事态恶化。刘德明被逼得走投无路,铤而走险,点燃了钩机……。
2017年11月27日一早,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雇佣一批保安拥着挖掘机,浩浩汤汤地进入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节制闸村,将刘德明的房屋团团围住,并拉上了警戒线,企图强拆。
村民们向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只是谈谈地说了一句:“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
刘德明只好站在屋顶抵抗,还有南通维权人士的围观,对峙到深夜。强拆队伍有所顾忌,才悻悻撤退。
次日一早,强拆队伍杀了回马枪,故伎重演,又将刘德明的房屋团团围住,敲打刘德明家家门。刘德明已经疲劳不堪,几乎绝望。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刘德明为企图阻止暴力强拆,点着了钩机。随后,刘德明被警察带走。
刘德明处于自救,逼不得已点燃了钩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刘德明对于有暴力强拆的行为已经向110报警。110不作为,刘德明只能靠自力救济,或者说是正当自卫。
2、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执法权,其拉警戒线的行为,属于违法。对于无执法权的执法,在警察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刘德明有权采取保护私人财产的措施。
3、虽然刘德明于2014年5月25日于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简称住建局)签订了《港闸区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所签上述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因为行政行为须经法律授权才是合法的,但该局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即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所签的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
4、更可笑的是,企图强拆刘德明房屋的法律依据竟然是:2014年3月3日,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与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搬迁协议》中提到的《国务院搬迁管理条例》。但《国务院搬迁管理条例》,实系子虚乌有,纯属胡编乱造。
当钩机点着后,在场的保安束手旁观,无动于衷。刘德明打119火警电话,消防队及时赶到并扑灭了火。民警也赶到现场将刘德明带走。
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受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委托的非法执法、110民警的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也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