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企高管连续几年自说自话领取天价年薪,引起了国人的非议和政府部门的关注,终于,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相关部门抛出了一个限薪令,国企高管的最高年薪限制为280万。然而,这种限制显然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老百姓并不买账,媒体舆论也纷纷指责这种限薪的合理性。于是,紧接着又出台了一个以职工工资的10至 12倍为限的年薪标准。
看来有关部门的任何考虑,都是围绕着自己权力的应用在转圈,希望由自己来决定高管的命运,以便更有利于自己掌控高管,却不愿意从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只是一系列的数字,它并不能全面、正确地反映产生这些数字的奋斗经历和故事。而向上级呈报数字和图解数字的只能是企业的高管,他尽可以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解说,往往就会掩盖了许多事实真相。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并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就只能凭高管的说辞以及这些枯燥的数字去评价一个企业高管的作用,这就难免主观武断,难免不真实。不客气的说,目前的国企,不是行业垄断,就是资源独享,它们的获利,几乎都在于自身的绝对优势。所以说,对国企高管10至12倍的年薪限制也就难免有闭门造车之嫌。
实事求是地说,决定国企高管年薪的最佳人选不应该是别人,而应该是该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知领导莫如职工。一个企业的领导,365日,除了休息和公干外出,其余所有时间理所当然都应该在企业,和职工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其平日的所作所为就无不落入职工的耳目,是好是坏职工对高管们最为了解,因此,他们最有发言权,同样也最具备高管年薪的决定权。尤其,高管的年薪是由该企业支付,或多或少,是否合情合理,这都将关系到职工的思想情绪,从而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所以,把国企高管的年薪决定权交由全体职工决定非但是最明智的,也是最民主和最正确的。
有专家说“我们要防范的,就是没有贡献、或贡献不多情况下的薪酬虚高。” 不错,对于高管有必要看其贡献的大小,但是,绝对不应该以贡献论英雄。因为所谓的贡献或许就是一个决策,也可能是一个计划,他只是高管经营管理工作中短暂的职务行为,故而,贡献大小只能作为年薪的参考依据,不应该成为决定因素。如果论贡献的大小,也许某些高管还不如一些具有创新精神的员工,他们的一个发明,可能使企业每年获得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收益,当然,企业会对其进行奖励,可是,这个奖励能够和高管的年薪成比例吗?!能够每年都例行奖励他一次吗?!因而,对高管更应该讲的是付出,要看他对企业的付出有多少。不光看一个高管的领导和管理能力、工作态度,更要看其责任性和清廉程度,看他的付出能否得到全体职工的认同。
一旦把国企高管的年薪决定权交给企业职工,高管们势必从根本上改变一贯高高在上的形象和习惯,他们不得不和职工打成一片,自觉地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高管刚愎自用、独断专行、假公济私等工作作风和行为。这样既有益于国企高管经营管理公权的正确、合理运用,也有利于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上级主管不要总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要坚决避免频繁地以自己的好恶遴选和撤换国企的管理人才,国有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要让企业的职工真正做企业的主人。而且,在把国企高管年薪的决定权交给企业职工的同时,还应该大力提倡国企的高管实现竞选上岗,以最低的年薪要求,和最高的企业利益为目标进行企业内部竞选、和向社会招聘。只有这样,才能够选出职工满意的、合格的管理人才,才能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更趋理想和完美。
既然国企的高管可以决定企职工的收入,为什么不可以根据高管的工作表现由职工决定他们的年薪?!凭什么要由不了解情况的上级有关部门去决定国企高管的薪酬?!看来还是有关部门没有弄明白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什么是民主这种最基本的问题,或者是原本就不想把民主的权力交还给职工,否则,就不会出现曾经的国企高管天价年薪和现在的限薪令、与封顶标准。这看似问题的问题,其实根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只要把权力交给国企职工,一切皆可迎刃而解。只要国企的高管做的好,只要国企的职工对高管的工作满意,有关部门何必在乎高管的年薪该拿职工的多少倍呢!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