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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1月26日 转载)
来源:德国之声
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认为,尽管中国政府已经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上签字,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刑讯逼供,但事实上在基层执法机关,仍然存在很多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
上周五,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公布的一份审议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情况的报告中,控诉中国存在"惯例性"的刑讯现象。周六晚些时候,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此答记者问时对该结论表示了否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报告中称,种种信息来源证明,中国警察会对犯罪嫌疑人动刑以迫使其招供。人权理事会称中国有许多犯人从来没有被送上法庭供认犯罪事实,而这种现象涉及的主要是来自一些宗教组织和少数民族的犯罪嫌疑人。在报告结尾所附的建议中,该委员会建议中国对监狱和医院中存在的虐待犯罪嫌疑人现象加强监管,并要求对动用警力阻止藏人抗议活动进行调查。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周六表示,调查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对中国抱有成见,不顾现实情况,忽视了中国政府提供的事实材料,有意将该议题政治化。秦刚还指出,中国一贯反对酷刑,认真履行《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反酷刑领域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
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向德国之声记者介绍说,其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所包含的内容并不等同于普通意义上的"酷刑",除了严刑殴打之外,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人道的逼供行为,都属于该公约反对的范围。根据自己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李方平律师认为,中国自从加入该公约以来,在反对刑讯逼供方面,尤其是在立法上,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改进,但是与联合国的规定还有一定距离。他说:"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如果把一些非人道的待遇都算上的话,应该说中国目前的状况的的确确存在违反这个公约的现象,所以说这些报告员所做的评论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尽管中国法律禁止酷刑,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刑讯现象就难以得到杜绝。李方平律师还介绍说,目前在中国,假如看守所出现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媒体都是很难得以报道的,这样就无法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李方平律师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也就是说,假如看守所出现嫌疑人伤亡事件,执法人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辩护律师的前期介入。他说:"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一个嫌疑犯被逮捕之后24小时就可以要求安排会见代理律师。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点是很难实现的,一个代理律师很难在一两天之内就见到当事人。而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在前期审讯的过程中遭到非人道待遇。"
被抓到派出所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定性为罪犯,还要等候翔实的证据和法院的审理判决。而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不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尊严受到极大伤害,而且还有可能会出现屈打成招的冤案。李方平律师认为,中国基层执法人员还缺乏一定的尊重人权意识:"而且他们也没有受到过系统的人权教育,甚至认为到了看守所的人就应该受苦。这样的情况要得到改变,既需要时间,更需要政府在这方面花更多的力气,当然也需要国际社会,尤其是像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这样的机构的关注。" _(网文转载)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