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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观察:最高法新规:贪腐刑罚新解释 贪污300万可判死

2016年04月22日 党员园地 ⁄ 共 123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党员杨玉梅转自博讯网

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4月18日宣布调整惩治贪腐刑责标准,将贪污受贿罪得判死刑的金额确定为300万元,同时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贪官不得再获减刑或假释。有分析指,已被判无期徒刑的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委员薄熙来等人或因此得将牢底坐穿。也有人认为,当局此举并非要从严治贪,而是要重判尚未开审的周永康同伙、前军委副主席郭伯雄和中办主任令计划。

中国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4月8日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及受贿罪的数额作重新定义,并将入贪污受贿立案数额刑门槛由5000元提高到3万元,3万元以上称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称“数额巨大”、300万以上则称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死刑。 同时明确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解释也扩大了对腐败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受贿额做出规定,防止“因罪致富”。

对此,关注事件的中国人权观察副理事长潘露接受本台采访时称,300万元可判死并不能代表当局更加从严治贪:

“300万这个数字太小了,如果按照3百万执行死刑的话,共产党早就没有了。他们从上到下,从京官到省官市官再到县官、乡官、村官,300万这个起点简直是太低了。如果司法体系能够独立正常运行的话,300万执行死刑才有根本依据。如果是党管司法的话,我觉得这个无非是注水猪肉。如果在这个假设前提之下,共产党的政权可能就没有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官员都能达到这个数字。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公布这样一个数字也不知道他有没有跟政法委商量,也不知道有没有跟中央政治局的七位常委商量过。因为这么多常委在海外藏了这么多的离岸公司,这么多的洗钱,那么怎么说呢?他们是不是够死刑的标准?我觉得这个说法无法向当下这么多纳税人解释。”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反腐案中,至少有12名官员从“死缓”减为无期,包括:前铁道部部部长刘志军、前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有媒体统计,中国大陆被判入狱贪官获减刑比例高达七成,而一般囚犯仅有2至3成。而通过写稿、参与文体等活动“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已成为贪官获减刑的重要途径。

据多维网的报导,按照两高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明确解释,意味着包括薄熙来、周永康等近年查处的一大批涉贪腐官员,将要把牢底坐穿。

对此,一名关注贪腐问题的网民认为,与其制定严格的贪污惩罚措施,不如改革容易产生贪腐的体制:

“当初周永康在位的时候,干的好多事大伙都是极度反对、揭发。但凡是揭发反对的都被打成异己分子、颠覆分子,然后去整。假如当时听了这些人的意见,及时把这些事情按照法律的渠道,正规的渠道解决了,周永康也不至于走那么远,犯那么大的错误或者罪行。这样不是对国家和谐更有好处吗?”

此外,也有媒体认为,近日屡屡传出中共前军委副主席郭伯雄和中共前中办主任令计划的案件将开审。当局此时出台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新解释,可能针对郭、令两只贪污受贿严重的“大老虎”,二人或面临死缓判决,加裁终身监禁也有相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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