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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反酷刑观察:郭飞雄案二审在即 强烈要求改判无罪、立即释放

2016年01月17日 党员园地 ⁄ 共 19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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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雄案二审在即 强烈要求改判无罪、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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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5-12-28 20:28:41 PM 標籤: 郭飞雄 , 酷刑 , 人权
【大纪元2015年12月29日讯】2015年11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及在法庭上临时追加的“寻衅滋事罪”,判处著名人权活动家郭飞雄(杨茂东)有期徒刑六年。这种枉顾事实,恶意构陷,无视法制的行径,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野蛮挑衅与亵渎,是对当下中国公民基本人权与法治智识的轻蔑与践踏。

而郭飞雄先生对此判决当庭表示不服,并继续上诉。现今,郭飞雄案二审在即。(《郭飞雄上诉状: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https://wqw2010.blogspot.jp/2015/12/blog-post_53.html)
郭飞雄二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进中国人权改善与社会民主转型,为此他在2006年就遭到当局以非法出版罪为名枉法判刑五年,在监狱中,郭飞雄遭受多种残暴酷刑。但他矢志不渝,出狱后又投身于维权与公民社会建设,因此他长期被当局软禁、监控,经常被失踪与强迫旅游。事实上,出狱后郭飞雄一直过着不在监狱的监狱生活。
一审中,郭飞雄被控的声援南周“宪政梦”新年献词与推动敦促人大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八城快闪”,所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事实上都是使用人行道、公园空地合法履行公民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行为。这种使用人行道、公园空地进行和平的政治表达的行为方式,在全世界各个文明国家都是通行的惯例。
声援南周的演讲、集会现场和平节制,“八城快闪”的每一现场活动都简洁明快,全没有引发任何具有刑事意义的“扰乱”或“严重混乱”情节。这些都有法庭上放映、展示的全部相关录像和现场照片铁证。然而,天河区法院却几乎全部采纳与这些铁证相对立的各类赤裸裸的伪证、虚证作为核心证据,判定郭飞雄犯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
所以,当局对郭飞雄的判决,真正依据乃是反自然正义、反法律、反普世人权惯例的中国特色维稳规则,实质上将公民在公共场所进行和平政治表达所弘扬的实行宪政民主、捍卫言论自由、加入人权公约、公布官员财产等政治主张和表达这些政治主张的履权行动本身作为定罪的真正依据。
由此可见,对郭飞雄等人的判决,是一起假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进行的严重的政治迫害案。这表明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把本当用于匡扶正义、保障人权的司法资源用于构陷无辜的公民,把公民依据自然正义和《宪法》第三十五条堂堂正正地履行政治权利的行为诬陷为刑事犯罪,公然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无视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天理人情,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
广州司法当局构陷重判郭飞雄的行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严重违反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序言“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5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第8条“2.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
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违反《刑法》第291条有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及司法程式的有关规定;
也严重违背中共当局一再宣示的“依法治国”及习近平作出的“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的承诺。
鉴于此,维权网强烈要求广州司法当局立刻中止对郭飞雄的政治迫害,停止挑衅人类文明底线,二审改判郭飞雄无罪,还宪法以尊严!
同时,维权网强烈呼吁各国政府、各国际人权组织,继续关注郭飞雄案的进展,向中共当局施加实质的影响和压力,促使郭飞雄先生早日获得自由。
(原标题:维权网声明:郭飞雄案二审在即 维权网强烈要求改判无罪、立即释放)

责任编辑: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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