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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监禁观察:浙江桐庐县访民徐云姣已被政府与公安非法拘禁20多天

2015年03月17日 党员园地 ⁄ 共 273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卢秀燕转自博讯网

2015年2月21日(正月初三)下午,欲去北京上访讨公道的浙江桐庐县访民徐云姣在杭州被桐庐县百江镇的3名截访人员强制截回桐庐县,当时徐云姣曾打电话给她的丈夫毛卓海 ,后徐云姣的电话被关机失去联系至今。

期间,也被桐庐县当局非法监控不准其坐车离开百江镇的徐云姣丈夫毛卓海从桐庐县百江镇领导处打听到徐云姣已被关押,而对关押的地点却说法不一,一会说“关在学习班”,一会说“关在福龙度假村”、一会说“关在宾馆”,而至今徐云姣丈夫也未见到任何徐云姣被关押的法律手续。

期间的3月11日下午,桐庐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4名警察与1名百江镇干部到徐云姣家翻箱倒柜的搜查,并将上访材料进行拍照。

徐云姣,今年65岁,农村妇女,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家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6组,因女儿毛秋琴被死亡,进京上访控告桐庐县公安局渎职、包庇杀人犯,与罪犯共同毁灭现场证据等,而遭无法无天一手遮天的桐庐县政府与桐庐县公安局领导滥用公权力的残酷迫害,被5次非法关进精神病院、被多次非法关进黑监狱与派出所以及拘留所,被恐吓威胁再去上访就将其关进监狱。

也被当局非法监控的徐云姣丈夫毛卓海呼请社会各界关注已被无法无天的桐庐县政府与桐庐县公安局非法拘禁20多天的徐云姣安危,并强烈要求桐庐县政府与公安局立即释放非法拘禁的徐云姣。

2015年3月15日

以下是徐云姣、毛卓海夫妇控告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渎职、包庇杀人犯,与罪犯共同毁灭现场证据的控告状:

控 告 状

控告人:毛卓海,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6组,身份证号:330122195201233234,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已死亡)的父亲。

控告人:徐云姣,女,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2195102273222。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己死亡)的母亲。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局局长。

案由:渎职、包庇杀人犯,与罪犯共同毁灭(未保护)现场证据。

请求事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规定,把杀人嫌疑犯毛小良(男)抓捕归案,认定杀人第一现场的证据质证,移送司法机关公开与证据辩论处理,依据认罪负刑事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追究被控告入久拖不处理本案的法律责任,撤职处理其行政职务。

事实经过、证据、理由:

控告人毛卓海、徐云姣夫妻俩的女儿毛秋琴嫁给本村摇子山(联盟村4组)村民毛小良为妻,于1998年1月24日晚毛小良向徐云姣报丧称家庭织布时,毛秋琴(26岁)头发被绞进织布机中心轴承轧死亡。因毛秋琴死亡的现场证据、毛小良没有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护,至今也没有提供给上级公安机关及徐云姣夫妻俩人,由此认定毛秋琴的死因不是其头发被绞进织布机轧死亡的。毛秋琴死亡的证据有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2008年3月26日与控告人徐云姣、毛卓海签订协议书为证明,这份协议书只证明了1998年1月24日晚、毛秋琴在自己家中因意外事故引起非正常死亡,由桐庐县公安局补偿徐云姣夫妻人民币共计12万元(这笔补偿款至今未兑现,该协议书详情附在后面介绍)。

现场疑点重重,不符合机械轧死现象,属于他杀疑点多:

1、根据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2003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精(专)鉴(2003) 4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徐云姣鉴定书中内容:

一、案情摘要及复鉴原因记录,认定毛秋琴在自家织布时头发被卷进织布机中心轴承后轧死,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排除自杀、他杀可能、属意外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份鉴定书附在后面介绍)。 如果这份证据证明是毛秋琴死亡第一现场的证据话,那么这台织布机轴承处应有死者的血迹、细碎的肌肉、头发缠绕着轴承及机械部位。而且织布机底(地)下必须有死者的血迹、头发、细碎的肌肉,并且死者的头部、身体部位必有被机械、轴承轧伤的痕迹等物质留下受伤之处。这是现场,为何不保留这些证据?

2、因死者死因不符合第一现场,当晚10时左右在经百江镇人民政府联系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承诺1月26日早上来人验尸,结果到了1月26日早上8点多时间没有来人,长达11个小时许公安不出警。而毛小良及其母亲在未与镇政府、村委、和徐云姣家属取得联系沟通后,为何在1月26日主观武断忙于早上7点多请来县殡仪馆葬车上门接尸体,而不请公安保护好死者的现场、把现场证据留下?

3、毛秋琴死亡后,毛小良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没有留下(保护)死者、及现场证据?根据桐庐县火葬场火葬日期证明是1998年1月26日12时火葬的死者尸体,那么为何不让徐云姣夫妻俩对女儿死亡进行尸体解剖?为何不把死者的尸体受伤处留下证据、用照片保存后才去火葬?为何公安不到案发现场,却偏要到火葬场与毛小良家属强行火葬死者:不通过死者家属对尸体的解剖?

4、案发当日,该村停电,通电时间:1998年由杭州市公安局汇同称医药理论及织布机性能专家在百江镇召开与徐云姣家属代表座谈会,就通电时间于会的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指导员金唤梁说,他调查供电所是毛秋琴死亡的晚上7.20分通电的。村医务室医生周连生出具的证言: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是晚上8.45分,由此证明从通电到送医院的时间仅1小时25分。通过三个程序:一、未出事故的时间。二、发现事故时间。三、抢救抬送医院的时间,在仅1.25分的空间是否完成这些过程,这些证据证明毛秋琴不是在当天晚上死亡的,因停电,织布机无法起动,也不是在织布机上轧死的,涉嫌他杀后,转移尸体的疑点十分清楚,死者第一现场不是在织布机上发生的事故致死亡的。

5、根据村民抢救人王金莲证言:到达抢救现场是当天晚上8.20分,那么从开始进行抢救工作到送村医疗蜜的内空时间仅0.25分。根据王金莲、周连生的证据证言,分析时间的计算是查明死因的重要线索之一。停电、织布机现场、上述时间证明不是事故致毛秋琴死亡的原因,织布机现场是毛小良转移的作案证据、用来掩盖第一现场或在织布机处(上)将毛秋琴杀死在此处的。然后由当地公安与死者家属签协议书来作终结本案,这是错误的,是违反珐律的一种行政侵权、渎职犯罪。

上述事实发生后,控告入徐云姣夫妻俩人多次向市、省公安机关要求对现场侦破,由于毁灭了现场证据,至今没有侦破,反而把徐云姣当作精神病对待、非法关押等迫害她······上述疑点,认定是公安与毛小良共同毁灭现场证据。为此,徐云姣夫妻请求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检察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本案,监督省公安厅的领导立即到当地处理他们的共同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安定,人身安全有保障,国家文明进步!

此致

附本案有关证据在后

控告人:毛卓海 徐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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