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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弊病观察:下岗的定义

2015年01月10日 党员园地 ⁄ 共 174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包添成转自维基百科)

下岗,是中国大陆的特有名词,即退下工作岗位,指中国大陆国有企业机构改革中失去工作的工人。工人仍属该工厂单位,但没有工资,实际上等于失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中国大陆官方首先提出并在中国内地所广泛使用的名词。

背景[编辑]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市改革的开始,并在1985年全面展开。早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营经济)占据了9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而且企业的生产经营脱离市场,一切产品生产由政府下达订单;而掌握企业主导权的并不是工厂厂长,而是国家委派的干部——公方代表或上级党委委派的党支部书记。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极少部分的私营企业,工人一律不得被辞退,也没有相应的破产措施;部分亏损严重的企业只得由国家背负这些不良资产。缺乏竞争、不负盈亏的企业,在主观上没有研发新科技、扩大再生产的动机;结果在同期世界上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抓住了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导致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

邓小平在1977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便提出以科学技术带动社会生产力。1985年的改革更进一步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理念:政府一方面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遣返私营企业中的公方代表,引入市场经济中的许多观念,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可了私营企业对中国大陆经济的贡献和所处地位,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一步发展以带动中国大陆经济,打破了中国大陆经济公有制成分一枝独秀的局面;抽回公方代表,逐步放宽私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将企业纳入宏观经济的管辖范围内,与市场调节作用相互结合;对于生产盈利,不再坚持“一刀切”的均分政策,转而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的分配方式,以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的诱因为代价换来了企业的生产活力。对国有经济成分进行改组,由政府绝对控制经营转为政府拥有企业的绝对决策权,将一半经济活动权下放给企业,支持并鼓励负债企业兼并或破产——这极大地动摇了工人心目中共产党社会主义的形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政治地位极高的工人群体被改革开放引入的政策所冲击,伴随着各地国营企业的关闭,全国约有数百万工人失业,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受到了极大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转而以国家权力转变人民的意识形态,将马克思主义与市场经济理论并相结合,试图缓和失业工人的情绪;并引入“下岗再就业”政策,大量安排“红帽子工程”来减少失业人口。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下岗问题,实质上是政府的竞租行为造成的社会无谓损失,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政府继续摆脱困难企业的包袱,并在能源、通讯、石油业等几个重要的领域获取垄断租金,以提供改革开放时期政府运营以及外交上所需要的高成本,并为官员提供较高的收入,采取的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结果。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实现向垄断行业的企业收取巨额垄断租金的同时淘汰落后生产力。其在工人阶级身上产生的效果是垄断行业的国企工人变得富有而落后国企中大量工人下岗。

实际操作[编辑]

下岗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失业,虽然工人失去工作,但仍挂属于原单位,且没有工资。若然自行离职,则得不到劳动补偿。因此大量下岗工人因有长工龄,不希望连补偿也失去。所以多数下岗工人既无工作,也无收入。多数工龄补偿为一至十万,有部分国企拖欠工人补偿,也有用解散为借口不给与下岗工人任何补偿[1]。因此多数下岗工人生活十分艰苦,并且连同生活的宿舍也被原单位变卖。大规模正式下岗是在1997年开始,朱镕基主政时期,许许多多企业采用诱骗和威胁形式,例如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大约有70万工人下岗,大庆油田在工人强烈抗议下没有执行下岗。许多下岗工人失业以后,原来企业低价变卖给这个企业的厂长和书记(国企私有化),下岗工人以远远低于原来工资继续给新的老板(原来的厂长书记)工作。

影响[编辑]

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官员贪污腐败问题,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下岗失业工人年龄多在四五十岁,对于大部分只有工厂经验而没有其他技能的工人来说,使这类人群的再次就业存在极大的困难。于此同时,伴随着医疗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多重打压,使这类人群生活更加困难,成为中国大陆现阶段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农民工一同被称为“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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