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秀燕转自维权网
今天(2014年6月19日)上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已被羁押一年多的著名维权人士刘萍、魏忠平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著名维权人士、维权网信息员李思华有期徒刑三年。“维权网”对江西新余当局违反法治,践踏人权,肆意打压公民维权活动,残酷迫害维权人士,提出强烈谴责和严正抗议!
2013年4月21日,江西新余维权人士刘萍、李思华、魏忠平等十余人在新钢公园南村刘萍家楼下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释放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被抓捕的丁家喜、赵常青、刘远东等等。大家拍照后自行散去。4月27日,新余当局出动大批警察将刘萍等十余人抓走并抄家,后来虽然陆续释放了一些人,但刘萍、李思华、魏忠平一直没有获释,而她(他)们的家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后在刘萍的女儿一再索要法律手续及外界关注谴责下,新余警方才于5月7日将刘萍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书出具。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涉嫌罪名变更成了“非法集会罪”。到当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时,所控罪名又变成了“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再到今天宣判时“非法集会”罪名又被变成“寻衅滋事”。辩护律师阅案卷时才发现,新余警方最先传唤刘萍等人是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由此可见,新余执法当局在刘萍等“三君子案”上四易罪名,其违法滥权、先定罪再找证据造案的文革式的做法令人发指。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不仅被严重超期羁押,而且在审讯时间遭到殴打和侮辱人格尊严。庭审时,刘萍表示,在公安笔录过程中遭到国保人员殴打。魏忠平也表示,被审讯人员当着一名派出所所长殴打面部,并听到隔壁监室李思华遭殴打的惨叫。公安人员还曾带走一名当事人12岁未成年女儿实施讯问笔录。这些无法无天的作为严重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在2013年10月28日开庭后,法院一再延期宣判。直到本月17日,新余法院才将19日宣判消息通知“三君子”的辩护律师和家属。由于时间仓促,使得辩护律师无法安排时间前往出庭。
从新余司法当局办理刘萍等“三君子案”来看,新余警方居然将2011年5月11日,刘萍和魏忠平在新余一家超市门口向过往行人宣传选举,请选民投自己票的完全合法参选行为作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当年5月13日立案;并且,警方直到2013年8月28日才告知当事人有就本案请律师的权利。类似的情况还有,2012年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法轮功案,刘萍在QQ群中转贴声援并呼吁当地的朋友前往旁听,竟然被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且到2013年9月2日才就此案进行第一次讯问。公民对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发表个人看法及请朋友前去参加旁听,均属公民的合法正当权利,不触犯任何法律。这两起因参加选举与声援而被立案的事,此前并没有告知当事人,却于本次抓捕刘萍等人后才提出来,其刻意打压构陷之心昭然若揭。
新余政法部门不仅抓捕刘萍等人后迟迟违法不给家属法律手续,反复变更涉嫌罪名,肆意违法编造追加一些罪名,而且多次粗暴阻扰律师会见当事人,软禁控制当事人家属及新余维权人士与律师接触。2013年10月28日开庭前,公然将准备出庭作证的维权人士刘喜珍拘留,将代理律师庞琨绑架,夜查律师入住酒店,庭审前警察在法院前违法盘查律师证件及搜查律师携带物品,阻止法官带律师入庭,在庭审中,法官多次粗暴打断代理律师的发言,使律师辩护权得不到有效行使等等。这次宣判时,新余当局又故伎重演,不仅最后才通知律师与家属,变相阻止律师出庭,而且再次将刘喜珍等新余维权人士软禁、绑架,将欲前往法院旁听宣判的公民阻拦、绑架。如此公然无视法制,肆意践踏公民人身自由权及代理律师正当执业权、辩护权,完全与人类文明及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刘萍、李思华、魏忠平三位维权人士长期以来广泛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积极围观声援各种维权事件,谴责揭露当地公权力违法侵权事实,尤其是在2011年她(他)们参加当地人大代表选举后,引起了新余当局的恐慌与忌恨,从此新余当局经常对他们肆意软禁、绑架、殴打、关黑监狱、强制旅游、强迫失踪、拘留等等,使他们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遭到严重侵害,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破坏。这次刘萍、李思华、魏忠平因呼应中央新一代领导提出的反腐号召,依照国际反腐惯例,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及释放被抓捕的维权人士,结果成为全国性镇压运动的对象而被新余当局借机抓捕并实施构陷。
新余当局重判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三君子”及在办理该案中累累违法侵权行径,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一条“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违反联合国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第1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5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第8条“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2.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第12条“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3.在这方面,在以和平手段作出反应或反对造成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可归咎于国家的活动和作为,包括不作为,以及反对群体或个人犯下暴力行为影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受到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违反《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违反《律师法》有关保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条款;违反《刑诉法》有关侦查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就本案聘请律师权利;也违反刑法不诉既往原则,即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实施),是在刘萍三君子案之后出台,不应以此来定罪判决;还违反有关刑审逼供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条款等等;同时,与中央一再宣称建设法治社会、落实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反腐要老虎与苍蝇一起打等等精神相违背,给中国社会制造恐惧,扼杀民间对改革的期待与努力,扑灭中国和平转型的希望。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即无条件释放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君子,并就该案启动违宪审查与司法监督程序,组成有法律专家、人权捍卫者和人权组织代表参与的调查评判团,依法追究那些制造该起人权灾难、打压公民维权的有关部门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展开全国司法大检查,对于那些维护贪腐特权、打击公民监督、肆意侵犯人权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平反,释放所有因践行宪法权利、推动社会进步、争取自由民主、捍卫人权法治而被拘押的良心人士。
维权网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