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秀燕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黄天怒报道)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新塍镇访民成菊英3月9日在北京中南海上访时,被新塍镇政法委书吴晓强带截访人员押回。3月10日下午2时,吴晓强又派人把成菊英连同她3岁的小孙女带到新塍镇派出所一直关押到一直到11日晚上9时,其中,成菊英被关押了31个小时,她的小孙女被关押了27个小时。3月11日晚上9时,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对成菊作出了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成菊英不服,现向嘉兴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面是成菊英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成菊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南洋村徐家埭49号,身份证号30411196502281426。电话15157301220。
被申请人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忠(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嘉秀洲公行罚决字(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在其嘉秀洲公行罚决字(2014)3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4年3月9日下午,成菊英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后经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另查明,成菊英的行为属情节较重“。被申请人凭这短短的几句话,就将申请人拘留七天,非法剥夺申请人的人身自由。
2014年3月9日下午申请人确实到中南海周边地区,但那是本人在北京旅游经过此地,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公民路过中南海周边地区,所申请人到中南海周边地区并不违法。北京市公安机关因本人身上携带信访材料便对本人搜查、”训诫“就已经违反法律,而被申请人以北京市公安机关违法的处分为理由,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则是错上加错。
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被申请人滥用执法权力,任意侵凌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故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家赔偿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及向申请人赔理道歉。
此致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
申请人 成菊英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