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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拆观察:武汉朱自发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起诉状

2013年10月07日 党员园地 ⁄ 共 91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陈洁转自博讯网

原告:朱自发,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小区2栋三单元701室。联系电话:13971071440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彭连生 职务:局长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1号。
第三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高 职务:书记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七里庙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给第三人做出的《关于房屋危险的通知》(阳房000020)违法。

2、请求被告因作出《关于房屋危险的通知》,导致原告房屋被非法拆除事实成立,并依法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是原告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单位,而不是危房鉴定的申请人,2013年7月19日,第三人对原告房屋进行了非法申请。被告立即回应,于当天对原告房屋进行了非法取证并向第三人开出了《危险房屋通知》和处理意见。

2013年7月26日,第三人依据被告出具的意见,组织武汉市鑫万濠有限公司非法强拆了原告房屋。原告对危险房屋事宜一无所知,没有申请危房鉴定作业,也没有收到危险房屋通知。直至7月26日强拆当天,原告拨打了69个报警和投诉电话,从市长热线的回复中,得知原告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取得了相关手续。正在进行的是汉阳区和五里墩街两级政府组织,鑫万濠具体实施的“排危”作业。

原告要求出示手续,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未果。
强拆后,原告通过信访,获得了“手续”。即《关于房屋危险的通知》(阳房000020)。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关于房屋危险的通知》(阳房000020)为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向原告进行告知,但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及异议权,且该通知的制作和颁发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自发(签名)
2013 年 9月11 日
附件:
1、本起诉状三份;
2、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份;
3、原告房屋购买合同一份;
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房复决【2013】第1号)一份;
5、《关于房屋危险的通知》(阳房000020)一份。

武汉朱自发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起诉状
武汉朱自发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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