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转自人民网
13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7月27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需安全性评估
《条例》共7章62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基础上,重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及法律责任作了细化和规定。
根据江西实际,《条例》详细规定了哪些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如何修订、报备等制度。同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为防止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防止决策失误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整体协作能力。
同时,《条例》还对应急演练频次作了规定,要求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重大突发事件2小时内上报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众知晓的110报警电话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条例》还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即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发后两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事发后三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演练、管理危险源等行为,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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