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警醒自己的,也是写给中国的民主志士,还有以宪政为幌子拒绝民主改革的“宪政派”。
不容否定,民主是人类一面光辉的旗帜,时代的潮流,社会的进步。在皇权面前下跪了几千年的中国人,“人民当家作主”如雷贯耳,对此非常向往,早就想站起来亲自尝试了。但现实是除了少数有完善民主制度的发达国家外,其他各国民主实践的光景普遍不尽人意:拉丁美洲等国家在实践过程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俄罗斯,印度以及所代表的东欧,南亚,东南亚地区至今还在苦苦探索;非洲更有军阀和独裁者打着民主的旗号,实行着种族屠杀的暴政…… 现代国家实行民主制不需要任何理由,但为什么具有普世价值的民主种子却屡屡出现水土不服呢? 国内较高级的“五毛”还经常以此为借口,怀疑民主的普世性。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简单介绍民主与宪政不同的关注点:
民主最简单直接可以理解为人民当家做主,也就是公民普遍参与政治的“民治”(rule by people)。但如果事无巨细都要人民要做主躬亲的话,是缺乏效率和公正的“直接民主”。现代的民主已经演变为简化版的“间接民主”或者“代议制民主”,投票选举产生能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代理人(如总统和议员)。所以今天我们一说到“民主”,第一反应就是“投票选举”。
另外还有一个与民主息息相关的词—宪政。简言之,如果民主在讨论“人民该选谁做自己的管理者”,与此相对的宪政就在讨论“管理者如何管自己,或该管到什么程度”。宪政就是要求管理者按照宪法来管理国家,也就是“法治”(rule of law)。宪政顾名思义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要求国家公权力受宪法和法律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私权利(right)和公权力(power)利益冲突的妥协书。由于长期受当政者的恶意隐瞒和误导,“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人耳熟能详,普遍对法律的认识是政府制定出来管理百姓的工具。所以我想在这里特别强调,现代法律极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其在法律实践中体现为:对于政府,只能做法律所规定和授权的事情;对于公民,法律无规定则自由。
民主的软肋:
我们对中共的贪腐现象深恶痛绝,普遍观点认为民主改革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之。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仅适用于君主和独裁政府,也适用于民主政府。不管权力是来源于世袭,来源于“枪杆子”,还是来源于人民的选举授权,有权力的人都会走向腐败与滥用权力。民主并不必然解决政府腐败和滥用权力问题。就以中国的邻居为例,我的印度同学没有一个不说本国腐败现象不严重的。菲律宾的民主现状也是“人民换一届新政府,就是新一轮的贪污”。所以不管是人民当家的民主,还是独裁者当家的专制,国家大权实际执行者都是“人”,只要是人,人性的弱点就无法回避。
专制者滥用权力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上天天上演,大家非常熟悉。人民滥用权力叫做“多数者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其实在历史上也在不停重演,比如:在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雅典的公民陪审员就受到政客的煽动,把还在前线打仗的数位将军宣判死刑,此举也宣判了古希腊辉煌文明的终结。不要以为只有中国南宋的专制皇帝会为眼前利益杀名将岳飞,信奉民主的雅典民众也在做同样的蠢事。再比如说,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头目希特勒,也是德国人民高票选举出来的总统,狂热于希特勒“民族主义”与国家复兴计划的德国人,瞬间转变为战争机器。还有发生在眼前的“文革”浩劫,中共的责任谁都知道去指责,但当时中国人民不都在坚决拥护伟大领袖毛泽东,不分青红皂白地投身于这场“伟大”的革命吗?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举国性的大运动能够成功开展,难道就不需要当时民意的广泛支持?难道就不是多数者意志的体现?
“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人多力量大”很简明形象地道出了民主相比专制的优越性。但民主的软肋就隐藏在“众人意志”里面:如果拥有更多智慧和力量的众人要做坏事,其破坏力将会比个人更巨大。所以,宪政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主,比如,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信仰和集会自由等基本的权利就是绝对的,是不可以经民主投票随便修改和废除的。因为“如果不去限制民主,就没有民主”,民主的种子能否生根发芽,先要有良好的宪政土壤。
中国不能只要宪政,不要民主: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普遍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国内有很多御用宪政派认为与其计较中共执政地位是否合法,还不如思考更现实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建设宪政,让中共更好地守法。因为不管执政者是通过什么方式上台的,只要能实现广泛的“善治”(good governance),在治理中保护民权,建立稳定公正的社会秩序,该政府就是好政府。这才是中国低成本而又可行的变革之道,而不是全盘去尝试中国人并不熟悉的西方民主模式。他们同时以历史为例,指出英国的“君主立宪”比法国的“民主革命”代价要小。在英国诞生的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通篇都是贵族对王权的限制,没有提到半点民主,只要求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可是在海峡对岸,激昂的法兰西人民却要彻底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实现“人民主权”。其过程是长达一百多年的内战,复辟,社会动荡,政权频繁更替。
我也未尝不希望中国能够和平稳定的走上宪政之路,但自从1903年清末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算起,中国的宪政梦持续了一百多年,直至今天仍未梦圆。每当国内的维权律师或异见人士在走过场的的法庭上拿中国宪法做“护身符”,说某某判决或政府行为违宪时,我心里就一阵酸。在当今任何宪政的国家,凡涉及到违宪问题的判决,都可以写一本书。但中国的法院对“政治犯”提出的违宪主张只用一句话驳回,“其行为表现出对社会主义的不满,显然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可见,中国现行宪法虽有138条,编写得有模有样,跟现代发达国家的宪法没什么区别,但其实就一句话,就是最重要的第一章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解释为“中共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中共的统治”。其他我们以为重要的条款(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都是装点门面用的。
斯大林曾经说过,“假如不制定宪法,那么敌人就会说你是暴力夺权。他们会说这个政权是强加在人民的头上。你们必须将这个武器从你的敌人手中拿走。”这正好说明中国宪法的真正目的并不是“限政”,而是在维护政府的权力。从这个角度看,中央政府早就在严格地“依法治国”。积极维护中国宪法的最高权威。这就是中国宪法实践的现状,一部由独裁者精心包装的伪宪法和与之相应的伪宪政。权力最厌恶被限制,寄希望于当权者主动约法三章,自缚手脚,实行“善治”是痴人说梦。《自由大宪章》虽未提半句民主,但从法国进入不列颠岛的“诺曼底王室”政治统治基础先天的不足,英国本土贵族势力凌驾于王族之上等不争的事实,说明英王约翰是因为手无实权,才被迫签订“大宪章”。
若当政者手握无法被撼动的实权,宪法只是一纸空文,宪政只会流于形式。只有主权真正归人民所有,宪法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实现真正的宪政。所以另一方面,“如果不去保障民主,就没有宪政”。民主与宪政虽在价值取向,运作手段等许多方面有所不同,但两者实为一个硬币的两面,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当今完善的民主制国家都是民主与宪政的有机结合体。不管中国将来走的道路是民主还是宪政,都无法绕开另一面,也不能只要一半而不要另一半。
所以,我要警醒自己热爱民主就要勇敢地揭民主的短。我也想提醒所有支持和拥护民主的国人 “民主其实是非常糟糕的制度,只是到目前为止,没有找到更好的。”(出自英国首相丘吉尔)最后,对于国内所谓的“宪政派”,为中共的恶法恶政涂脂抹粉是徒劳的,在真理面前,一切的诡辩都是苍白无力。
(中国民主党美国委员会党员 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