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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正廉洁是出纳员的立业之本。作为一名出纳员,如果不能静头脑,清杂念,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最终害集体害自己。2011年7月11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赵亮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赵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追缴其来源不明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亮在担任新乡市某天然资源有限公司出纳,先后9次共挪用200多万公款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揽储使用,并获取部分利息。并经核查,被告人赵亮在新乡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和天然公司工作期间,即2000年3月至2009年7月其家庭收入、投资基金等各项合法收入共70多万元,但截至到2009年7月,其拥有的财产高达149万元之多,且被告人赵亮无法说明超出其合法收入部分财产的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前,被告人赵亮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后,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