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博讯网
广州市纪委近年在监察企业改制过程中,为求工作成绩而制造不少冤假错案。当地一家民营公司五年前不幸中招,公司两位股东先后被抓,深陷牢狱之苦。因大股东长期不在岗及案件负面影响,使公司遭受前所未有重创,旗下数家子公司业务停顿或严重受阻,业绩大幅下滑、人才大量流失。眼下又逢全国疫情,经营更是雪上加霜,今年上半年公司业务基本停摆,引发经济损失不可估量。为此,受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称,不能因为广州市纪委某领导的干预而制造冤假错案,要求洗脱两位当事人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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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和6月,广州市汇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两位股东肖挺然、刘建军分别被广东清远市检察院带走调查,2018年7月19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指控及判决犯有单位行贿、贪污、挪用公款罪。经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27日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年1月13日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据了解,当事人肖挺然、刘建军均为汇能公司股东。他们从广东电科院辞职,参与了粤能公司改制工作。
汇能公司,是为配合目标公司广州粤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工作而成立,改制完成后成为粤能公司的全资股东。广州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汇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单位行贿及对单位行贿罪名成立。一审判决汇能公司因现有全体自然人股东出资行为无效而界定公司属性为电科院出资的「国有出资企业」。
广州粤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工商局核准由电科院职工出资成立的集体企业。1997年经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同级税务部门、同级经贸部门以及广东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等主管部门产权界定,明确其注册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股金,并无国家、集体的投入,不具有国有成分。1998年改制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起,依照国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由电科院主导对粤能公司再次改制,全面清退职工股权。改制完成后,该公司成为汇能公司全资子公司。法院一审判决,粤能公司为电科院出资的国有企业,肖挺然、刘建军等人在经手企业改制过程中依照改制方案借用粤能公司股东分红款偿还因成立汇能公司而向广州东送集团的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罪,两人实际出资取得粤能改制收购方即汇能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参照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律师辩护意见,被告方对于各项判决罪名的认识及辩解分述如下。对于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两位股东代表公司向电科院全体中层干部进行单位行贿及对单位行贿的罪名,两位当事人分别认罪和悔罪,被告方对此并无太大异议。对于贪污罪,一审法庭根据清远检察院委托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粤能公司为「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委托天华华粤资产评估所对粤能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复评的评估结论5.28亿元与原改制依据的湖北众联评估所评估结论2.89亿元的两者之差,计算并判决两位当事人犯贪污罪及相应贪污数额。
参照法院审理时查明的事实及律师辩护意见,被告方认为,粤能公司从成立之日起至改制前一直是电科院职工个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家出资企业,两位当事人不构成贪污罪,简单以两种评估方法评估值的差异额作为当事人贪污的数额更是荒唐。理由如下:首先,关于粤能公司性质界定。公司历年工商登记记录表明,均表明粤能公司成立时为个人投资入股的集体企业,多次增资扩股,始终是由职工进行,任何记录中都不存在电科院对粤能公司的出资记录,2010年改制前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次,公司1997年清产核资的结果也印证了并无国有出资的成分,也并非国有出资企业。此外,天华华粤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产权界定的依据。第一,天华华粤会计事务所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第二,他们没有鉴定产权资格,权属的争议解决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法律仲裁机构来认定。第三,天华华粤会计事务所是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合作单位,与受害人即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强烈利害关系,应该回避。第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13号】明确认定「粤能公司是职工出资企业,非国有出资」。广东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广东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志平同志的处分的意见,明确认定「粤能公司是职工出资企业,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侵占非国有单位款项73.88万元」······
在此案其他争议方面,被告方也作出详细说明。关于改制结果。第一,从改革的实际结果来看,改制已经完成,退股的电科院职工权益已经实现,改制过程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电科院职工退股实际获取权益共计3.23亿元,已高出了当时资产评估值的34%,退股权益达到了电科院职工原始投资的6.5倍。如果两份评估报告结果的差额被确认为当事人对国有资产贪污的话,那么职工实际获取的3.23亿元,也应同样认定为被贪污的国有资产,但一审法院判决中并未对此作出同等性质的认定。第二,电科院作为职工所在主体单位。始终主导着这次改制,但从未在经营或改制过程中从粤能公司分取任何的利益。在粤能公司长达25年的存续期内,无论是电科院,还是其上级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自始至终从未对粤能公司权属提出任何异议。这也印证了,在改制过程中,电科院及上级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从来都不认为粤能是国有企业。否则,2010年改制前及改制后职工分取的5.07亿元国有资金流入到了职工个人腰包,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也会是严重的玩忽职守犯罪。换言之,如果粤能公司真是国有企业的话,那么原职工股东就是将国有资产擅自出售并从中获取数亿元不法利益的人是更严重的侵吞国有资产的贪污罪。
对于当事人犯罪主体身份。被告方指出,两位当事人在改制过程中均已辞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由前述事实可知,此二人在得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王志平案件中关于粤能公司定性生效的判决后,不可能认识粤能公司是国有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占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判决,在粤能公司改制过程中,两位当事人依照当时改制方案,借用粤能公司股东分红款偿还因成立汇能公司而向广州东送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被告方指出,参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律师辩护意见,粤能公司不是电科院投资的国有公司,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在本案中均不存在,两位当事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有一个从轻处理的会议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予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予以处罚。本案中所有改制都是在领导班子决策下进行的,粤能5名显名股东代表也签署了分红决议,本步骤没有违背当时的改制方案,也早于案发前已经归还了粤能公司,既没有损害粤能公司利益,更不存在挪用公款造成社会危害性。
国内法律界人士强调,综上所述,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粤能公司的改制。回过头来看,广东电网公司当年要求粤能公司改制的具体内容就是要求职工必须从粤能公司退股,这个要求恰恰证明了粤能公司就是职工持股的企业,也实际上说明了广东电科院不是粤能公司的全资股东。
受害公司指出,从国家近两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来看,均强调了产权保护的平等性和重要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各级政府特别司法部门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他们亟待司法机关给予一个及时、公平、公正的判决,来结束公司目前面临的生存窘境。他们坚信粤能公司、汇能公司是合法合规的民营企业,肖挺然、刘建军两位股东也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期待法院能够参考上述政策文件,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查清案件所涉历史事实和真相,从法律上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并还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