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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歧视观察:现行招生制度违反平等原则

2015年09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370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教育网

最近就想写一篇文章,再批一批高考招生的制度不公平问题。目前高招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就是地区不平等了。 这还没腾出时间,今天发现北大著名教授的文章,那是更高水平。看来北大这个最不公平的大学里的教授还是很仗义的!原来读过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陈原平的一些文章,觉得很仗义,今天看到张千帆教授也很仗义!

张千帆:现行招生制度违反平等原则

如果说高考是至少一时无法回避的现实无奈,招生录取不公则是人为造成的,因而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完善制度加以纠正。然而,环顾几十年来的招录过程,我们对长期一贯、普遍严重的地区标准差异关注过多少呢?

五十年代初实行计划经济,便已形成了目前的招生指标体系。在那个年代,招生指标的地区分配制度是可以理解甚至有必要的;那是一个什么都分配的时代——粮票、油票、肉票、布票……,教育部给各大高校在各地招生分配个指标也很正常吧,国家整体布局和发展需要嘛。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票”逐一消失,惟独招生指标体系雷打不动、依然故我,以至成为计划时代的最后残余。

今天的状况众所周知、无需赘述,各大高校在各省市依然按指标招生,基本上延续了半个多世纪前的体制;惟一的区别在于教育部的权力已经下放到各大高校,因而今天教育部只是确定各校招生总量,指标总量在各省市的分解主要是由高校自己确定,送教育部审批并以教育部的名义发文到各省招办,但是审批基本上只是一个形式。

因此,如果说招生指标体系原先是计划时代的“计划教育”产物,那么现在则是各大高校和所在省市合谋形成的“诸侯教育”或高等教育“地方化”的标志。

不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招生指标体系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各地录取标准的巨大差异。如果山东的考生比北京多,而北大在山东的招生名额却比北京少,那么这个结果显然只有通过对山东考生设置更高的录取门槛才能实现。

或曰,北京名额多也许是因为北京考生“素质”高;问题是假如确实如此,那就没有必要在录取标准上特别照顾北京考生,而应该对各地考生维持原则上平等的标准,便自然录取了更多的“素质”更高的北京考生。

可事实上,北京各大高校对山东、河南、四川等考生大省乃至江苏、浙江等“考分大省”设置了最高的录取门槛,远高于北京本地的录取标准;上海、南京、杭州等大城市的高校当然也同样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或曰,这些省市现在都实行自主命题了,各自考各自的考题,试卷和分值都不一样,录取标准没有可比性,还有什么平不平等啊?

是的,在这个意义上,各省自主命题成了掩盖地域歧视的一道烟幕,不过烟幕背后,歧视的痕迹还是遮掩不了的,因为招生指标这个根子还在那儿;只要看看各校的招生指标分配,就会发现在所在省市自主命题前后没有实质差别,因而同一所高校对全国各地考生设置的录取门槛实际上和以前一样不平等。因此,统一的衡量标准不复存在,并不意味着歧视不存在。

不论是采用全国统一考试还是分省命题,谁都知道北京考生考北大、上海考生考复旦、浙江考生考浙大、江苏考生考南大远比省外考生容易;自主命题既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掩盖同一所高校对不同省市的考生采取截然不同录取标准这个简单事实。

那好吧,这有什么错吗?当然有的,因为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里的平等不只是指法律不能歧视公民,而是在广义上国家的任何公权力机构不得对公民给予没有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不仅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省市人大或政府部门的法规或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大大小小的内部规定、“红头文件”都不得歧视,而且像北大、复旦、南大、浙大这样的公立大学也不得歧视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影响人一生的重要权利,而高校招生方案本身就是对考生权利产生直接和明显影响的有约束力的公权力行为,显然有义务符合宪法平等原则。

当然,平等不是绝对的,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宪法所不容许的歧视。让我先举一个维护现体制的主张经常举的例子——最近造成族群身份造假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这种主张反对统一录取标准,因为看啊,如果对新疆、西藏的考生实行和全国各地同样的标准,那么内地高校的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族群的学生必然锐减,已经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的汉族学生将进一步增加。

但这种主张其实只是混淆视听而已,因为平等并不要求取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如果这种政策目的正当而手段合理的话。对于少数族群照顾,我们可以列出一大堆理由,譬如促进校园族群的多元化、维护族群团结乃至国家统一、消除对少数族群的历史偏见和歧视(这个问题在中国似乎较小,但在美国等国一度很严重)。

至于目前的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有效地实现了这些正当目的,固然可以探讨——我们可以质疑,按族群身份的加分政策过于简单化、容易产生造假,或使得不该受益的(如家境富有的少数族群考生)受益、该受益的(如家境贫困的农村汉族考生)却不能受益,但是这些质疑或许要求调整具体的照顾方式,却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照顾少数族群的必要性。只要具备正当理由,当然可以对少数族群考生采用不同的录取标准。

由此可见,宪法的空子毕竟不是那么容易钻的,宪法权利的主张也并非总是出于不谙“国情”的弱智。宪法平等原则对不同照顾对象区分得很清楚,对新疆、西藏等少数族群的照顾当然不能和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考生的照顾相提并论,因为两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根本不具备可比性。

因此,请不要再用统一录取标准会损害少数族群的利益当作照顾京、沪等大城市高校实行地方保护的挡箭牌。宪法平等只是原则,而任何原则都允许例外,只不过任何例外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一旦差别对待的事实成立,就有义务为其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这种差别确实是为了促进某种重要的公共利益。

我们看到照顾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是有理由的,但是我们还在等待各大高校为照顾本地考生提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站得住脚的理由;如果提不出正当理由,我们只能认定招生指标体系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

说实话,高校给出的理由五花八门,在此不一一赘述了,但是至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哪一个是站得住脚的。让我先说明宪法所要求的“理由”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理由不应该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托辞,而各大高校或地方招生部门的一个共同特点恰恰就是太多的“理由”都是不成理由的托辞。

譬如一种常见的说法是目前这种状况是咱们的“国情”决定的,历来都是这么做的,所以今天也就这么做了。这种“理由”成其为理由吗?如果说昨天怎么做今天就该怎么做的话,那么中国百年前还施行过《大清律》呢,为什么《大清律》不应该是咱们的“国情”呢?不是说历史实践当中没有值得今天借取的智慧,而是历史正当性必须是可以表达、可以解释、可以理解和质疑的——以前这么做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这些理由在今天是否还能成立?即便指标体系的目的正当,是否存在可以同样达到目的而歧视程度更小的招生方案?要认真对待历史、认真对待“国情”,必须认真探讨这些问题,而不是简单拿“以往”二字打发了事。然而,至今我们却看不到任何高校能拿出像样的说明。同样的,诸如“其它高校也这么做”等说辞之不成理由,我想也是显而易见的吧。

招生部门给出的另一种最常见理由是某些省市的考生“素质高”,因而划拨的名额相对较多;按此逻辑,本地考生的“素质”自然是最高的,因而理所当然应得到最多照顾。

好吧,没有谁否认高校招生的目的是录取素质高的学生,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不加说明,“素质”也很容易成为地方歧视的托辞。当然,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因为“素质论”巧妙地将自己和“素质教育”结合起来:不是都抱怨高考体制不合理吗?

恐怕没有谁能否认,高考成绩不可能准确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高分低能”现象并不罕见——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把考分那么当回事呢?惟成绩论的后果是加剧应试教育,进而影响京、沪等大城市施行“素质教育”。

这种逻辑的荒谬之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考分作为单一衡量标准走向无标准的无政府主义:如果考分不能全面衡量考生素质,那么请告诉我们如何衡量考生“素质”呢?总不能没有标准吧?总不能将各大高校自己确定的招生方案作为“标准”吧?高校至少有义务令人信服地说明,“素质”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衡量?有什么证据表明“低分高能”的本市学生进校若干年后,各方面表现确实比其他学生好?即便农村学生入校时综合“素质”更低,难道不可能在大学阶段提高能力和素质吗?难道大学教育的目的不正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吗?如果农村低素质主要是因为长期落后的基础教育造成,难道在高等教育机会上应该再歧视他们一次吗?

如果高校努力搜集数据,或许可以通过像样的证据回答上述问题;问题是至今为止他们还没有这么做,因而我们也就只好将“素质论”作为一种托辞了。

事实上,“素质论”即便成立,其为地方保护主义的辩论力度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即使可以证明大城市的学生“总体素质”比来自山沟的学生高,也没有理由认为京、沪等地的学生比江、浙或全国任何地方的同样生长在城市的学生素质高,因而“素质”并不能成为这些大城市的高校照顾当地考生的充分理由。

这样就牵出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最后一张“王牌”,那就是地方政府对当地所在高校的财政投入、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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