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帮转自新华网
(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
上海局、各分局、各省市委:
中央同意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发给你们。
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各地党委应在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少数民族地区除外),适当地宣传党的这项政策,使人民群众对节制生育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附卫生部党组报告一件。本文和附件均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
三月一日
中央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向党中央的报告
(一九五五年二月)
主席并中央: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刘少奇同志主持进行了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座谈以后,各有关单位均在党组会、党组扩大会或部务会议上进行了传达,卫生部并召集直属和北京市所属医疗单位产妇科主任和医师进行了传达。在国务院第二办公室领导下,由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民主妇联等单位指定负责人组织了节育问题的研究小组,于一九五五年一、二月份内召开了四次会议,听取各部门研究工作的汇报,反复研究了少奇同志的意见,并对今后节育问题的方针,一九五五年节育需要用具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以及宣传措施等,进行了讨论。现将人民群众对于节育问题的要求,节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几年来,我们曾接到许多人民来信,其中主要是机关干部、工矿企业的职工;他们对节育问题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认为子女多,对工作、学习、生活以及第二代的教养等均有很大的困难,并且采取了一些避孕的措施。但过去中央卫生部对这样一项重大问题,没有从思想政策上引起重视,没有加以认真的研究,就草率地采取了反对节育的政策,如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曾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一九五三年八月以后,邓小平副总理一再指示我们改正,但我们重视不够,检查不严,结果延至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始将经政务院批准的修订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以卫生部名义下达。上述错误的产生,是由于我们中央卫生部领导上对节育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盲目地不赞成节育。对这样的重大政策性问题,我们既未认真研究,亦未及时向中央反映情况和请示方针,就自作主张,这是忽视党的领导,是严重的分散主义的错误,今后应引以为戒。
对于节育问题的看法,目前在党内党外、卫生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中间还存在着分歧的意见,尤其在邵力子主张节育的文章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以后,这种争论更加表面化。我们党对于这样一个争论,自应有明确的态度,对于反对节育的观点,应在干部和群众中作适当的批判,以澄清干部和群众的思想。
根据党中央指示的精神,我们认为在中国今天的历史条件下,是应当适当地节制生育的;在将来,也不应反对人民群众自愿节育的行为。我们这样主张,和反动的马尔萨斯人口论以及新马尔萨斯主义者毫无共同之点。马尔萨斯所谓“人口是按照几何级数增加,而生活资料是按照算术级数增加”的法则,是不合乎人类历史的真实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失业、贫困和饥饿等现象,是完全可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灭而消灭的。十月革命以后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事实已彻底粉碎了马尔萨斯的荒谬理论。我们也反对新马尔萨斯主义,新马尔萨斯主义者认为:母亲生孩子,是使他们去受摧残,去当兵打仗,去自杀。这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没落的小资产阶级的悲观情绪,也是完全错误的。我们认为:中国现在已有六亿以上的人口,而且每年要增加人口一千二百万到一千五百万。当然,这并不是坏事,而是好事。但在目前条件下,人口增加过速,会使国家和家庭暂时均感困难。国家的困难是:托儿所、小学校以及生活资料来不及供应;家庭的困难是:子女多了,父母负担过重,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也影响对子女的教养。我们适当地提倡节育,是为了减少目前的困难,使子女们的教养可以更好。而且节育是男女公民自己的事情,政府不应加以反对。
有人认为节育不符合“人财两旺”的要求。人丁兴旺的意义是要有健康的第二代,不能单纯认为人多就好。有人认为节育不人道,这正是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的观点。到底是过多生育,父母不能负担,子女缺乏教养好呢?还是生育有节制些,因而父母子女均很健康好呢?这个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有人认为苏联提倡母亲英雄,中因为什么反而提倡节育?苏联在十月革命后曾经提倡过节育,直到现在也从未禁止过节育,由于苏联生产近年已有很大的发展,人口增加已经没有困难,并且对社会国家有利,乃奖励多子女的母亲英雄,并同时对多子女的父母实行国家补贴。中国现在的情况和苏联现在的情况不同,中国现在不能提倡母亲英雄,将来也不一定要提倡母亲英雄。
当然,我们适当地提倡节育丝毫不意味着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或减轻了抚养新生一代的重要性。把孩子们的生活、教育管理得更完善,使他们的身体健壮,受到更好的教育,这正是我们的责任。对于人工流产、绝育与一般的节育应分别处理。节育应该一律不加限制,并应适当地加以提倡,给予指导。人工流产或绝育应加以限制。溺婴则应禁止。在适当提倡节育的同时,应在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加强关于男女婚姻的道德教育,防止发生不应有的偏向。
根据上述方针政策,拟采取如下各项措施:
一、节育用具和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一)关于供应方面。一九五四年七月中国医药公司开始供应节育用具和药品以来,由于货源不足,供不应求,已引起若干人不满。一九五五年已按一千万人份作了供应计划,尽可能充分供应。按国家统计局一九五三年统计,全国城市人口为七千七百余万人,其中十八岁至五十岁的已婚未婚男女占百分之四五,约为三千五百万人,但未婚和不用节育用品者仍有相当数量,因此初步以一千万人份准备。节育用具和药品的比率,初步估计如下:坐药百分之三0,保险套百分之五五,子宫帽百分之一O,油膏百分之五。供应对象,主要为大、中城市及工矿企业的干部、职工和市民,并照顾到部分农村的需要。这一工作,由商业部中国医药公司负责办理。
(二)关于生产方面。轻工业部已计划在一九五五年生产油膏八百万管,由上海公私合营科发、信谊两厂负责;坐药五千万个,由天津药厂负责。但主要原料尚待进口,为节省外汇,轻工业部正会同卫生部及妇产科专家积极研究采用国产原料的办法。一九五五年争取广州乳胶制品工厂建设完成,开始生产保险套;并于第一季度由东北橡胶四厂和北京试验所完成试制工作。所需乳胶和钢丝,正商请林业部和重工业部设法供应。
(三)关于进口方面(略)〔1〕。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认真负责监督检查节育用品的质量。
二、关于施行人工流产和结扎输卵管手术的新规定。
过去对于人工流产限制太严,今后应适当放宽。但人工流产对孕妇健康有影响,必须适当控制。凡由于本人健康情况医学上认为需要实行流产者,需经夫妇双方签名申请,主治医师诊查并确定无人工流产禁忌症,科主任同意,报请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始可施行手术。凡不是由于本人健康情况医学上认为需要,而是由于工作、学习上的需要或子女过多,须实行人工流产者,机关干部须再经该机关的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市民则须经街道委员会证明,医院方可进行人工流产。结扎输卵管因系永久性绝育,必须十分慎重,应严格根据医学上认为必要时才能施行,批准时应更加慎重。
三、关于宣传教育工作。
节育是有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事情,应对这一问题作适当的宣传和指导,使群众对节育有正确的认识,并防止可能的偏向。但不应形成一种宣传运动。
卫生部门应在卫生干部和医务人员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扭转卫生部门对节育问题的错误认识,克服抵触思想,中央卫生部应在直属单位中进行普遍传达,各省、市卫生厅局在大、中城市医务人员中用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传达。为了加强对节育工作的指导,卫生部门对医务人员应进行节育方法的教育,使其掌握技术;正确地指导节育,特别是对妇女节育常识的指导,应成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业务之一,并负责编制技术上指导性的小册子,以便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
全国妇联决定在中央关于节育问题的指示下达后,通知妇联干部首先进行学习,领会中央指示的精神,树立正确的节育观点。宣传方法,可举行个别谈话或座谈会,也可在《妇女工作》、《新中国妇女》杂志上,发表读者来信、节育问答、节育常识、具体事例介绍等,
为了贯彻中央对节育的政策,建议各级党委必须对此加以指导,认真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进行这一工作的情况,并教育干部和群众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节育问题。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
中央卫生部党组
一九五五年二月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 原文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