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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疫情期间暴政观察:《疫苗管理法》中补偿机制未明确,仍缺乏统一标准

2024年11月14日 综合新闻 ⁄ 字号

陈琴转自维权网

《疫苗管理法》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虽然取消了原《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不合理的“一次性补偿”,但因为国务院至今仍未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只能依照旧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在实施,仍然按照补偿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也就对疫苗伤害家庭保障没有起到实质性改变。对于终身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患者,后期康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患者在身体及心理方面都承受极大的痛苦,患者和整个家庭在实际生活中极其艰难。因此仅给予一次性补偿显然极为不公平,也不符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疫苗管理法》中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因此导致在补偿上出现“同命不同价,同病不同价”的局面(此情况已有正式的学术报告)。更出现了患者前期的救治、康复费用已超过补偿款项的无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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