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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腐敗暴政南陽觀察:一人贿赂215名南阳基层医生,张某某被提起公诉!

2024年09月28日 综合新闻 ⁄ 字号

王西朋轉自:網絡

一人贿赂215名南阳基层医生,张某某被提起公诉! 

2021-08-26 19:02 来源: 各地新鲜事儿捕手

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医药代表)因对三家基层医院的215名医生进行行贿被起诉。

01

回扣,绊倒了215名基层医生

据了解,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 张某某向社旗县人民医院、社旗县中医院、社旗县妇幼保健院销售药品, 为提高其销售药品的销售量,多次以药品回扣的方式送给三家医院的共215名医生大量现金回扣

社旗县人民医院:共有141名医生涉案

社旗县中医院:共有49名医生涉案

社旗县妇保院:共有25名医生涉

法院对张某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仅社旗县人民医院一家医院,就有141名医生接受过“回扣、红包”......这还只是一位医药代表的关系网。

02

基层“一言堂”,蕴藏大腐败

中纪委6月份发布的《斩断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一文,对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基层医疗机构腐败案件逐一梳理,直指基层医疗腐败核心问题。

例如,海南省文昌市医疗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曾利民帮助企业承揽医疗系统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带着企业负责人拉拢腐蚀各镇卫生院院长,致使发生8名镇卫生院院长收受唐某某等人贿赂的违纪违法系列案件。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不仅是上级领导带头作案。有的基层卫生院自己也有“妙计”, 通过共用一个账户,每年高达数千万的资金流水,常年不对账,财务印鉴随意使用,财务人员长期挪用、贪污公款……卫生院账户成了自家的提款机。

医疗卫生领域专业性强,有的“关键少数”在医疗卫生领域深耕多年,既是行政领导又是权威专家,集决策权和话语权于一身,很容易形成“一言堂”,这为腐败滋生温床提供了先决条件。

其实,我国近年查处的医疗腐败案中,涉案医院基层小医院占了相当比重,与管理日益规范、监督相对严格的大医院相比,小医院制度上的欠缺给腐败制造了一个个漏洞,小医院大腐败现象亟待重视。

03

国家队出手,重新定义红包范围

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一则最新通知,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提出, 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各地医疗机构要根据此次行动计划要求,确保此次行风教育实现100%覆盖。

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

凡是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应认定为红包,应全部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并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不断细化完善“红包”范畴、明确处罚红线。

《计划》对基层医疗腐败采取零容忍, 苍蝇老虎一起打已成必然。有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以为地处偏僻,就可以为所欲为,把人民的医疗机构当成自家后院,这样的想法该连根拔除了!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身份证号码**********3170,汉族,中专文化.2020年7月3日被镇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26日解除留置,同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药品销售回扣款金额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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