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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恩施市中共暴政观察:恩施一干部两年受贿10万元 被判刑一年3个月

2024年08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883字 ⁄ 字号 中国民主党-恩施市中共暴政观察:恩施一干部两年受贿10万元 被判刑一年3个月已关闭评论

观察员陈仕龙转自:http://hb.sina.cn/news/2016-08-31/detail-ifxvixeq0829884.d.html

2016.08.31 16:10:34综合 摘要: 近日,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咸丰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袁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近日,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咸丰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袁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咸丰县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任副主任、咸丰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主任。主要职责是分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根据上级政策及县情制定全县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规划,主要是以项目为依托,做好农村相关的项目规划、申报、监管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期间,为恩施某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湖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争取项目,承揽工程设计等方面提供帮助,恩施某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覃某某送给袁某某人民币65000元,湖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某某给袁某某人民币35000元。袁某某在2015年12月14日以戴某、袁某的名义向咸丰县纪委廉政专户退缴了赃款人民币65000元;2016年1月4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袁某某到案,到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袁某某退缴了其余赃款人民币35000元。

犯罪后,袁某某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向他人索贿,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袁某某退缴的赃款100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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