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陈仕龙转自:http://www.dyzxw.org/html/article/200607/11/24939.shtml
7月7日,根据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咸丰县人民法院对原恩施州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邓志银受贿、贪污案一审进行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志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2003年至2005年,恩施州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邓志银在州劳动就业管理局劳动力市场建筑工程及综合楼装饰工程、办公楼及培训教学楼装璜工程的招投标、签订合同、给付工程款等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3.6万元。
2005年9月,该局报帐员向红(另案处理)收到职业技能鉴定费44864元,一直未交会计核算中心入帐。邓志银与向红商量将此笔收入不入帐据为己有,向红将其中3万元交给邓志银,邓志银将钱存入其本人信用卡上,后又取出交给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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