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转自维权网
(注:本请愿书已经由北京人权捍卫者李蔚先生于2016年10月28日以特快专递寄出。)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们是一群中国公民,来自全国各地甚至海外,为贾敬龙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署请愿,请求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死刑复核,决定对贾敬龙特赦,赦免其死刑立即执行。
一、 请愿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下达关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农民贾敬龙(男,30岁)因反抗强拆婚房,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射杀村长兼村支部书记一案的死刑复核裁定,贾敬龙即将执行死刑。该消息公布后,贾敬龙案即引发社会舆论热议,“刀下留人”的呼声成为主流。华东政法大学刘红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和贺卫方教授等一批法学专家和律师也据理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据报道,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曾在微信里发出一项关于“贾敬龙是否应立即执行死刑”的投票,短短数小时内投票人数达到28000多人。截至10月22日下午4时32分,共有27382票支持“刀下留人”,占到97%;而支持“应当死刑立即执行”只有665票,占比不到3%。
贾敬龙杀人案的起因是农村旧村改造拆迁。2015年2月19日农历大年初一,贾敬龙用改装后的射钉枪当众射杀已经连任四届的村长兼支部书记何建华。据报道,贾敬龙之所以采取如此极端的报复行动,是因为2013年5月27日,距离他拟举办婚礼前18天,他刚刚装修完准备结婚用的住房被以村长为代表的村委会组织强拆,贾敬龙及其亲属多人被打伤,由此引起他和村长之间矛盾的冲突。后来,他恋爱几年的女友另嫁他人。对于强拆补偿,贾敬龙经过1年多近2年的协商、控告和上访都没有解决问题,由此导致他激情报复杀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石刑初字第13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6年10月中旬,最高法院下达死刑复核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终字2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接到最高法院死刑核准裁定书后,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在斯伟江律师和刘红博士的帮助下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快递向最高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交了“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10月24日,贾敬媛赶到北京向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
为了以正当方式和程序表达对贾敬龙案的态度,北京公民李蔚于2016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发起了“为贾敬龙特赦免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愿,征集联署”活动,联署征集截止到2016年10月27日23时59分59秒。
二、 请愿的理由
(一) 贾敬龙案一二审及死刑复核裁定可能存在错误
此处摘录“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部分内容如下:
1.贾敬龙事发前准备自首,案发后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因为被追赶的人打伤才未到达派出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种情形,属于自首,依法不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二审及复核裁定均未认定贾敬龙有自首情节,但原有证据和新证据表明贾敬龙杀人后要去自首。
2.本案被害人何建华,非法强拆,导致贾敬龙家破妻无,过错明显,在一二审法院裁判文书均未认定强拆,最高法院核准裁定中,对此只字未提,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本案裁定有明显错误。
3.被告人贾敬龙在遭受双重打击之后,精神垮掉了,本案在贾敬龙提出自己精神出了问题之后,侦查机关应予以精神病鉴定。
贾敬龙案一审、二审及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都没有对贾敬龙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判决和裁定可能存在错误。
(二) 需要符合常理和人性的司法
鉴于因强拆射杀村长兼支书的河北石家庄贾敬龙已经被最高院核准死刑,司法程序范围内阻止对贾敬龙的死刑执行可能较小。虽然司法不能被民意牵着鼻子走,但是此次贾敬龙案的民意更多地是理性、客观的表达。中国需要更加符合常理和人性的司法,而不是刻板、冷酷和丧失民心的政治司法。
贾敬龙住宅被强拆之后1年多近2年一直在与村干部协商、控告和上访期望解决补偿问题却没有结果。我们应该注意到他是被动的经受了人生重大波折,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他曾积极寻求国家公权力维护公平正义的努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说:“当前中国法治的威胁就是有权势者恣意妄为,无权势者求助无门。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警告!如果这一头不加以遏制,枪毙复仇者以儆效尤是不解决问题的。我们建立法治,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强制权力,并承诺给予公民平等的保护、公正的对待。法治禁止私力复仇,这就是为什么贾敬龙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这就是为什么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不该杀的原因。如果我们只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那是对贾敬龙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会非法拆迁,任公权力泛滥,那更是对法治的背离。”
另外,杀贾敬龙是否会导致以私力报复者杀更多的人呢?报复杀一个人是死,反正要死,不如多杀几个?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三) “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逐渐为社会大众所认同
从贾敬龙案生死辩,可以看到人心、看到社会变迁。透过这样一起死刑复核案的公共讨论不难发现,“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不仅作为国家司法态度而存在,也越来越被社会大众所认同。相关研究也表明,非死刑刑罚同样可以达到惩戒、教育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三、 请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十七)决定特赦”。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最高法院的职权,也有决定特赦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权赦免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这也并不改变贾敬龙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贾敬龙也还要在监狱长期服刑。
四、 请愿目的
法院在依据《刑法》惩罚罪犯的同时,必须全面而认真地考察犯罪的成因。贾敬龙从无恶行,一直品行良好,贾敬龙虽然犯下重罪,杀人性命,但事出有因。他在其最后陈述中对自己的罪行深刻悔悟,“后悔当时的冲动之举,我认识到这一极端做法是错误的。”贾敬龙甚至为挽回自己的罪责影响,愿意死后“捐献眼角膜及一切有价值的器官!”
死刑惩罚的一定是这个社会上十恶不赦的罪人,但贾敬龙显然不是。为此,我们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郑重请愿: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通过司法个案监督最高法院的审判,紧急行使特赦权,赦免贾敬龙的死刑立即执行。
特此请愿!
(联署请愿人共计1274人,名单详见附件《<关于请求特赦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的请愿书>联署名单》。)
附注:
1. 请愿人代表(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2. 本请愿书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