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3月2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2点,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残疾人胡逵诉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
2023年3月2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3月2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2点,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残疾人胡逵诉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
残疾人胡逵民事起诉状称,位于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路314号的房屋(营业房)系被告胡道、胡达与原告胡逵所共有。早在2003年6月5日,被告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道、胡达签订了如皋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胡逵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1、该协议的乙方为胡达、胡逵、胡道。但原告胡逵未签字。
2、该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系营业房,却以2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且剥夺了胡逵选择安置房(营业房)的权利,即侵害了原告胡逵的合法利益。
3、该协议的签字(盖章)处,公证单位应当盖章而未盖章。
据上,无论依据《民法典》一百五十四规定,还是当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皆应确认该协议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生效的条件是经公证处公证。但该公证处弄虚作假,实属罕见。该公证书载明:胡达、胡奎、胡道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如皋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但本案所谓的“胡奎”,并无此人。也无“胡奎”签字,更无胡逵签字。该公证书如此弄虚作假,其公信力荡然无存。
该公证书签署日期为2003年6月15日,但未向胡逵送达。胡逵于2023年1月5日才看到该公证书的复印件。故该公证书对胡逵无效,导致拆迁协议无效。
庭审中,凌云公司坚称协议有效。胡逵指出,该拆迁协议并非胡逵本人签订。 (2003)皋证民内字第1830号公证书也非胡逵签字。
胡逵还陈述了当时的情况:2003年6月14日,胡逵准备驾车回如皋签订由公证处公证的拆迁协议,但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撞上了路边房屋墙角,车也坏了。故胡逵不可能按时达到签协议的现场。公证书中所谓“胡逵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如皋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系胡编乱造,实属罕见。胡逵曾经向如皋法院申请公证处出庭作证,但该公证处未派人到庭作证,系藐视法庭。胡逵希望如皋市法院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