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维权网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认为,“当人的条件处于持续或长期被剥夺资源、能力、机会、安全和享受足够的生活水准,被剥夺其他基本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状况时,这就是贫困” 。要想人人享受平等人权,重要前提就是帮助人们摆脱贫困。摆脱贫困亦成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的人权课题。
另一方面,工作被认为与人的尊严及其参与社会密切相关。工作作为人自我实现的手段,成为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并被确认为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则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市容和交通等城市秩序角度来讲,无证摊贩成为城管执法的重要取缔对象。无证摊贩,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为流入城市的农民,一部分为城市中存在的大量的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老人(老弱残疾)等弱势群体,正是由于改革开放后的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加速发展的结果,孕生了上述两个无证摊贩的群体。他们中的一部人是由于证(许可证)照(营业执照)审批繁琐、市场准入难、加上多头收费、多头管理等相关经营费用、成本因素,成为无证商贩;另一部分人,其经营行为大多为临时性经营或小本经营,如农村进城者、城市中的弱势经营者,其也成为无证摊贩群体。无论是何种原因或者何种背景,对于上述弱势群体来说,以小本经营为特征的无证经营,成为这个群体在城市中生存下去的唯一途径和手段。甚至可以说,小本经营不过是他们肉体存续的基本路径而已,而谈不到摆脱贫困、获得富裕,也谈不到依靠此来获得充分的平等和安全。除却这个途径,他们基本在城市中找不到其他活路。但是,作为城管的执法对象,他们遭到了城管以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没收、罚款、踢摊、收保护费等多种形式的取缔和欺压,基本的生存权利、摆脱贫困的权利、和工作的权利被侵犯和剥夺。
以城管执法中的罚没为例,城管执法中的处罚和执行的商品及工具(如车辆、称等)一般都超过了50元。虽然城管处罚的名义是罚款,但是对摊贩的结果而言,实际上是相当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该项处罚不应该按照所谓的简易程序执行。另外,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告知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但是,城管执法,如踢掉摊子、摔烂商品、没收车子和折断秤杆,很多是即兴而起、率性而为,谈不上什么程序,从法律来讲,就是超越法法律权限执法,并在程序上违法。即使个体劳动者经营主体资格、地点、时间,有经营权程序性瑕疵问题,可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解决,并没有达到必须剥夺所有权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严重程度。
同样,我们可以观察作为城管执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拆迁。事实上,对于很多拆迁对象来说,房屋(城管严重的违章建筑)已经成为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手段。而强制拆迁的结果,或者是剥夺了他们可能是一辈子辛劳所获的唯一“财产”,使他们失去了生活的指望和耐心;或者是剥夺了他们唯一能够可行的居住环境,使之流离失所;或者是剥夺了他们的唯一养家糊口的收入来源、剥夺了他们赖以生存的经营渠道,使之丧失了至少能够自立存续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