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维权网
依法行政,除了要保证组织制度的合法性以外,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保证程序正义。也就是说,在行使组织制度所确立的职权,必须依据和执行一个必要的和正当的法律程序。其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经过哪些步骤,运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执法手段),在多长时间内,按何种顺序达到目标。只有事先确定了行政执法方和行政执法对象双方都明了的执法程序,才能保证执法过程中立和公正。也就是说,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是保障城管执法的实体正义的前提。
反观中国的城管执法,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城管执法一直采取了“借法执法”的执法方式。例如,执行原来工商部门的处罚权时,就借用工商部门的相关法律。城管执法一直“重实体、轻程序”,只为完成地方政府的行政任务,而不关心行政对象的感受,不关心其是否获得公正待遇,侵犯当事人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具体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某些城管执法人员不亮明其身份,不告知行政处罚的事由、原因和依据,不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陈述、申辩的机会,不遵守时间、步骤等方面的要求,不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和救济渠道等等。尤其在涉及到利益的针对无证摊贩的罚款程序和没收问题上违法现象严重。
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指出:“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 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可以依靠,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变成“肆无忌惮”的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