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维权网
虽然城管综合执法体制逐步确立,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国家至今没有设立一个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主体专门管理机构,只是在建设部内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建监察办公室(1988年,国务院在批转中央编委关于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国城建监察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再次被列为建设部的重要职责,由建设部城建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但并不是各地城管的专门行政主管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成为"国家不设委局、省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稀有部门 。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
在地方一级上,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管理,则可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垂直领导,即仅在市级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所属的执法队伍由市级机构统一领导。如各地出现的所谓“大城管模式”的尝试 。以南京为例,2009年2月南京市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城管委),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市容局等23个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城管办),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二是市、区双重领导,即在市、区两级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区级机构受市级机构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三是区、街双重领导,即仅在区级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由区级机构向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派驻的队伍受区级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