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维权网
目前中国城市的市县(区)一级都普遍设立的城管(中央和省级不设置),比如,太原市设置,而山西省不设置,但是建设部内部下设了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建监察办公室。在城管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来上,按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大城市城管队员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八配备、中小城市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从实际来看,以广州市为例:常住人口720万,配备执法人员2765名,按人口计算配备比例为1:2603;杭州市:常住人口629万,配备执法人员1635名,按人口计算配备比例为1:3847;南京市:人口560万,配备执法人员编制1250名,按人口计算配备比例为1:4480;深圳常住人口864万,共配备执法人员1208名,按人口配备比例为1:7152 。
在人员编制上,第一种为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正规编制城管队员,行话叫做“行政执法队员”,有管理、疏导、取证、审批、暂扣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并承担相关责任。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在城管局机关,后者主要集中在城管执法大队。第二种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第三种由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学生等在一些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期,经过有组织或者自发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人员。如天津组建的千个城管文明督导队,由志愿者组成,维护市容和协助、支持城管综合执法 。
作为第二种的城管协管员,包括合同制的协管员和临时的协管员。一般的协管员与正式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城管的配置比例为1:3。从城管执法队伍来看,正式编制普遍不足,基本采取了用招聘协管的方法来补充正式编制不足的办法 。尤其是,越是到基层,如区县级城管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则越少。同时,与公务员和事业编城管不同,协管员来源渠道复杂,素质难以保证。从公开的招聘条件来看,除了户籍、身体、年龄等基本条件以外,其他限制条件为高中毕业。从实际结果来看,其成分多为保安、退伍军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困难群体等等,往往成为单纯安排就业的渠道。
而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接受其委托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才具有行政处罚的实施资格。城管协管并非属于上述机构的正式人员,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但是,很多地区或很多情况下,协管人员充当了具体城管执法的主体和打手。如,铜陵市2011年招聘5名城管协管员,关于协管员的职责,其直接规定为:“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各类违法建设”、“负责查处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而不是协助城管执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