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维权网
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试点而在各城市逐步确立的。这个确立的过程是由各城市自行试点,然后是中央政府统一部署并予以指导,因此,确立过程中各个城市设置的模式各不相同。基本有两种 ,一种是授权新建专门机关集中行使处罚权。如广州、大连、营口、珠海、中山、郑州等大多数试点城市都表现出此类模式的特征。作为新建专门机关,除了依授权或委托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原有行政处罚权外,不再有其他的行政管理职能。一种是授权现有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即授权专门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调整现有行政机关职能,确定一个机关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外方式多采取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与现有市政公用机关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如武汉城管为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合署办公,汕头市是城市管理局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郑州市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政管理局合署办公。在合署办公前,原来的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机关,不具有后来的城管的执法能力,合署办公不过是为了借用这个机关,既使其有这个执法能力,又有原来的职能。
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上也各不相同。有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如北京、西安、昆明、铁岭、盘锦等;也有称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如厦门、济南;也有称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如武汉;还有称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如温州、湘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