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转自中国数字空间
在中国,因为强行拆迁导致悲剧的新闻可谓比比皆是。我们不妨随手举几个例子:2009年,成都金牛区,因修筑公路,强行拆除唐福珍夫妇投资700万的综合楼,补偿为217万,拒绝拆迁,唐福珍往身上泼汽油,自焚,最终唐福珍重三度烧伤并吸入式烧伤,不治身亡。同样是2009年,在贵州贵阳普陀巷,数十名不明身份者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破门而入,将正在熟睡的13名居民强行拽入汽车,拖离现场。民警到场制止,而拆迁者继续指挥工人加快拆迁进度,居民用40罐液化气封堵路口,贵阳警方调集警力平息现场,刑事拘留24人。 而据北京圣运律师事务事件所1月15日发布的“2013年十大拆迁案例”,就有:兰州宋家滩村千余村民因拆迁诉省市区三级政府案;江苏范木根案;南宁青秀区928强拆事件;甘肃山丹县开发商暴力拆迁、老人妇女遭围殴案;2013强拆企业第一案——泰州泰兴案;青岛平度陈宝成案;湖南希望小学被强拆案;甘肃静宁县“官太太”挟300学生强行侵占国有资产案;四川蓬溪雇人砍断拆迁户双腿案;云南巧家拆迁爆炸案半年后再发流血强拆事件。
可是,类似的新闻在美国却很少见到或者说基本上没有。历史上,18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强行驱赶印第安人,夺取了原属于他们的大片土地,这或许可以称之为美国历史上的大规模野蛮拆迁。严格地说,这是一次对异族的野蛮征服,是一次帝国行为,而不是国民之间的自相掠夺和残杀。从那以后,美国有征地,但没有拆迁,更没有野蛮拆迁。不要说大规模的拆迁,即便小规模的拆迁也没有。美国的大小开发商也没有力量进行野蛮拆迁。原因不外有二。
其一是美国《宪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美国是一个私有制国家,在1787年制定的宪法就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上的财产权是私人面对公共权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禁止公共权力对私人已确立的特定财产秩序予以不当干预的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财产权的保护条款,第5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正当的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以供公共使用;宪法第1条第10项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前者被称为征用条款,通过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后者是宪法上的“合同条款”。美国宪法通过这些条款来间接保护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征用条款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修正案中的有关规定是一种,原则上不能推断出公共权力的某项权限。美国,一般认为政府的财产征用权属于主权中所固有的一项权限,征用条款并非赋予这一权限,只不过是规定了其行使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征用必须补偿。美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其制度的核心不在于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权的规制,而在于设定征用补偿这一条件性的阻碍机制.有效的宪法制度就是宪法诉讼。离开了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判例制度,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有关的征用条款同样会成为一种“悬之高阁”的条款。
也就是从那时起,美国就从来没有出现过由政府或政府支持的强行拆迁民居的例子小户主遇到大公司拆迁时,具有同等的商谈地位,因为小户主的房产与地皮均归本人所有,任何人不经户主允许,不能侵占。因此,如果小户主不同意,再大的就算是能通天的公司,也是徒劳,连总统也没有办法。美国如果发生强拆乃至悲剧时,就会有另外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这个解决的机制也非常有效,一是通过媒体,美国叫第四权,三权分立以后第四权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二是他可以重新回到提案,重新回到民选官员提案,可以推翻一个法律,来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有心的人可以看看,美国历史上很多法案都是和当时的重大事件有关的,也就是说在那个机制中,在这样一个国家、这样一个制度中,当它发生一个事情的时候,很多人都在思考,这个思考最终会形成一条法律,而这个法律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在美国,公民拥有自卫权也是强拆事件不易发生的重要原因。在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美国公民佩戴枪支的权利。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斩权利不可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这当然也跟美国历史有关:建国之初,美国民兵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出门携带枪支,在美国许多州是要办个证什么的,而在自己家中存放枪支,则不需要任何许可。也就是说,家是一个比较神圣的地方,可以用枪支保家。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与此相关的正当防卫理论也很能说明问题。按照美国的法律,当受到人身威胁的时候,受害人不能以致命手段奋起反抗,而必须首先逃跑,无法逃跑的时候方可绝地反击。但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受到生命威胁,那就不用退避三舍,可以立刻使用致命手段反击。既然是涉及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那么私人住宅所受到的保护自然要高出一般财产所受到的法律保护。
1992年,在美国就发生过这么一件事:该年11月17日晚上八点多钟,正在路易斯安那州首府巴顿鲁日上学的一名十六岁日本学生服部吉弘,与一名美国朋友一齐去参加万圣节聚会。万圣节是西方的“鬼节”,他们也都穿上了古里古怪的服装。他们不熟悉路径,经过一家民宅时,以为到了举行聚会的那一家,就往里走了进去。这家的主人裴尔斯发现进来两个奇形怪状的家伙,马上提高警惕,操起枪厉声喝止:“不要动!”那个美国人倒是停下了,可英语不好的服部根本不知道裴尔斯说的是什么,继续朝裴尔斯走近。裴尔斯见来人不听命令,更紧张了,先下手为强!他迅即举枪瞄准,砰地一声,大错酿成。满心去好好乐上一乐的服部,命归黄泉!裴尔斯被控以致人于死的罪名上了法庭,他承认确实是自己杀了服部,但为自己辩解说:当时以为是歹徒闯入,担心一家老小的安全,才开枪自卫。按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杀人在许多情况下是允许的,包括“射杀窃贼”。陪审团研议了三个多小时,一致裁定裴尔斯无罪,当庭释放。
试想,在人民拥有这样的自卫权的情形下,还有什么机构或个人赶去强拆公民房屋?毕竟,小命要紧。
在美国西雅图,一个叫梅斯菲尔德的老太太1966年为了照顾年老的母亲,搬进了西雅图巴拉德西北46街一个两层楼的小房子。这栋房子建于1900年,只有90多平米。2006年,梅斯菲尔德84岁时,这座房子开始成为“钉子”——有开发商想在这块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而梅斯菲尔德拒绝搬走。当时,随着城市改造,梅斯菲尔德的房子不远处有辆垃圾车,总是发出轰隆隆的噪音,同时该地段又是一个交通事故多发地,周围的邻居都已陆续搬走,老太太在那里“不仅没有一个真正的邻居,也没有一个家人”。然而,梅斯菲尔德说:“我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噪音对我来说没啥。我今年84岁了,我在这里很开心,我哪也不去。”根据政府评估机构的测算,梅斯菲尔德破旧不堪的房子只值8000美元,其所在的地皮也差不多只值10万美元。然而,开发商几次提高报价,最后提到100万美元,老太太还是不肯搬。按照她的说法,“我不关心钱,再说,那么多的钱对我有什么用?”最后,由于开发商无权强拆她的房子,西雅图地方政府也没有帮忙的意思,开发商只好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或者,中国也只有在宪法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公民有动用一切方式保护自己私有财产后,才能彻底解决强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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