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磊转自:https://big5.zhengjian.org/node/223400
【正見新聞網2014年10月05日】
劉雲山,男,1947年生,山西忻州人,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黨 校校長。劉雲山1993年至2002年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1997年起兼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2002年10月任中宣部部 長,2012年11月,升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劉雲山自1999年7月以來積極緊跟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利用其掌控的宣傳機器,為江澤民流氓集團造勢,用謊言詆毀和抹黑法輪功,在中國大陸乃至國際社會上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使得江澤民集團的迫害政策得以順利實施。
在 迫害初期,劉雲山在江澤民一手操縱成立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610”辦公室即為該小組執行機構)分管反法輪功宣傳,並主管全國的反法輪功 宣傳。由於積極跟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2002年被提升為中宣部部長,直到2012年底。2012年11月,升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仍掌管輿論宣傳,繼 續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對法輪功的妖魔化宣傳和抹黑行動。這期間在中國大陸有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和關押、酷刑虐待,無罪判刑,眾多法輪功學員被致傷、致 殘、致死,更有大量法輪功學員被以活體摘取器官的方式屠殺。這與劉雲山主持的宣傳有直接關係,劉雲山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
作為江澤民流氓集團的幫凶和輿論打手,中共的宣傳部部長劉雲山指揮和參與直接煽動、欺騙民眾,污衊法輪功團體,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意識形態影響,極其嚴重的加劇和推動了這場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對法輪功修煉者犯下不可饒恕的滔天罪行,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劉雲山罪狀如下:
一、在各種會議上污衊法輪功、煽動仇恨,加劇對法輪功的迫害
1999年8月6日,全面迫害法輪功開始後僅兩週,中央文明辦召開“批判”法輪功座談會,劉雲山以中宣部副部長和中央文明辦主任的身份出席並講話,要求“充分認識這場思想政治鬥爭的極端重要性,深入揭批法輪功”。
1999年12月9日,江澤民致信全國科普工作會議,要求“用唯物史觀和科學思想武裝全黨”,實際上是命令科普工作者打著科學旗號,打擊法輪功。此信被大力宣傳,劉雲山夥同李嵐清等在14、15日召開的科普工作會議上講話,傳達此信內容,抨擊法輪功。
2001年1月8日至11日召開全國宣傳部長會議,劉雲山主持,會議部署“宣傳思想戰線”反法輪功事宜。
2001年2月,中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610辦公室”)在北京聯合舉行同“法輪功”X教組織鬥爭先進事跡報告會。三千多人出席,中宣部常務副部長劉雲山主持了報告會,大肆宣講、煽動到會者與法輪功鬥爭。
2001年7月15日,由中宣部(劉雲山任副部長)、中央文明辦(劉雲山任主任)、“610辦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中國科協聯合舉辦詆毀法輪功的圖片展覽。劉雲山在開幕式上講話,要求展覽“在全國各地複製展出”,以進一步深入“揭批法輪功”。
2001年8月6日,中央文明辦召開“深入揭露批判法輪功切實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座談會,劉雲山發表講話,詆毀和污衊法輪功。
2004年1月,中宣部部長劉雲山在全國“掃黃打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講話,部署了當年“掃黃打非”工作。把非法收繳的法輪功真相材料和出版物說成是非法宣傳品,是“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並要求堅決打擊。
二、利用其掌握的輿論宣傳工具肆意污衊和抹黑法輪功
2001年,劉雲山利用其掌管的中宣部,用中共製造的“天安門自焚”偽案煽動仇恨,並用蓄意製造“精神病患者傅怡斌殺人案”、“浙江毒殺乞丐案”等多項誣衊詆毀法輪功的事件,用盡手段妖魔化法輪功,脅迫全民反法輪功。
2010年1月,劉雲山發表有關“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報告,以“傳播中國文化”為由,把迫害法輪功政策對境外滲透。報告中說,“積極開展涉藏、涉疆、涉台以及人權、“法輪功”等方面的國際輿論鬥爭。要深入實施文化“走出去”戰略,辦好海外文化中心和孔子學院。”
2014年6月,劉雲山通過其主管的中共喉舌媒體,利用“招遠命案”再一次攻擊法輪功,對法輪功實施污衊和抹黑。
三、利用宣傳管理機制推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掩蓋迫害真相
報導數量:1999年7月開始中央電視台每天動用七個小時播出各種事先製作的誣衊節目,兩千家報紙,一千多家雜誌,數百家地方電視台和電台,在短短半年時間內,誣衊報導竟然達到三十餘萬篇並傳播到國際。
宣傳內容:一直以來,對法輪功的報導都是中宣部統一口徑,強制採用新華社通稿。用大量的謊言報導對法輪功團體和法輪功創始人進行誣陷和抹黑宣傳。
對大陸記者報導內容的限制:江澤民實施群體滅絕政策對法輪功進行迫害,導致的酷刑折磨、肉體虐殺和精神摧殘,尤其是活摘器官,絕不允許大陸媒體問津和報導。
對大陸媒體轉載海外報導的控制:關於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真實報導及中共上百名高官在國際上被起訴和海外媒體正義聲援的報導,在媒體上一律被嚴格禁止報導和傳播。
綜 上,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學員的群體滅絕迫害迄今已逾十五年,劉雲山從迫害開始到現在一直是主要參與和指揮者之一,利用其掌控的中共中央宣傳部極大的推動 這場迫害。劉雲山是迫害法輪功運動中指揮文字打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犯罪的元兇,其在多種場合發表的針對法輪功的講話、發言、指示等均是詆毀、污衊、抹黑和 妖魔化法輪功,旨在煽動仇恨,加劇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造成幾百萬法輪功學員被虐殺、數萬人被活摘器官、數億家庭被破壞和承受巨大痛苦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劉雲山作為主管文宣的中共最高責任者,對法輪功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1、被告劉雲山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如:
(1)殺害某組織之成員。
(2)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
(3)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2、被告劉雲山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
(1)謀殺。
(2)滅絕。
(3)奴役。
(4)牢獄。
(5)酷刑。
(6)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
(7)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
(8)強迫人員失蹤。
(9)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3、被告劉雲山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
以 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 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許可權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 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被告劉雲山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累累罪惡符合上述所有的定罪條款。中國現政權應立即逮捕劉雲山,及其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罪犯。
全面公布這些罪犯迫害法輪功的所有罪行,依法起訴,公開審判,公開定罪!歸還被中共殘酷迫害的法輪功群體以司法公正,是當今歷史的必然,也是任何一個正常政府的責任。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