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转自:https://www.sohu.com/a/220483168_99932064#google_vignette
法院向公安出具《案件移送函》,指出其审理案件中存在涉嫌犯罪情形,但公安却拒绝接收案件材料,并不予立案。近日,就在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黑龙江鸡西一起由矿权纠纷引出的暴力、侵占事件,却陷入了僵局。
引发纠纷的矿井位于黑龙江鸡西市的北部,隶属于鸡西矿业集团新城煤矿。1999年,矿主苏志国投资承包经营新城煤矿九采区九井,该矿井原属国企,后被要求改造,苏志国完成了煤矿改造,并补办了相关手续。2014年,苏志国将矿井作价5000万元,吸收张有胜、郭金海入股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直至2016年1月前后,张有胜与郭金海一共投资了2182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其二人属于严重违约。苏志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于2016年7月13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张有胜、郭金海解除了上述协议。
苏志国认为,在张有胜、郭金海二人接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其正当权益的情况下,协议应当视为通知解除。2016年7月25日,苏志国要求张有胜、郭金海撤离出九井煤矿现场,对投资款返还纠纷问题进行清算或者另行主张权利。然而,张有胜、郭金海雇请多人强行进入九井煤矿,干扰该矿正常生产作业。《华夏时报》报道称,双方曾动用数十人的队伍进行对恃,其中有人被打得头破血流。最终张、郭二人以武力控制矿井,并驱赶矿工,锁上大门,矿井陷入停产之中。
苏志国的哥哥苏志强被打伤,九井煤矿停业至今,损失惨重。苏志国曾多次报案,但均被当地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和立案查处(《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曾以“法院认定违法移送公安被拒,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疑涉案”为题,对苏志国的遭遇进行过详细报道)。
日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再次赶赴鸡西市进行调查采访。苏志国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就张有胜、郭金海干扰矿井正常生产作业的行为,2016年6月17日,苏志国向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提出控告。当年6月23日,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作出文号为“鸡公南(刑)不立字(2016)1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苏志国控告的“郭金海、张有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属经济纠纷”。苏志国不服并申请复议,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遂作出文号为“鸡公南(刑)复字(2016)1号”的“复议决定书”,依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决定。苏志国不服此复议决定并申请复核,鸡西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对南山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但是,记者注意到,对苏志国控告的具体内容,南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记载前后并不一致:“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苏志国控告郭金海、张有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复议决定书”却载明苏志国控告郭金海、张有胜“故意妨碍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
就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华夏时报》援引苏志国的话说,“公安机关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图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发给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案件移送函》
2016年7月29日,苏志国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郭金海、张有胜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立即把指派到九井煤矿非法干预人员撤出九井煤矿,排除妨害九井煤矿正常生产的违法侵权行为。2017年10月23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开庭审查后,向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作出了一份《案件移送函》。根据《案件移送函》载明的内容,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滴道区法院认定,经审查系案外人所为,涉嫌构成犯罪。滴道区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至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要求后者依法处理。但是,据苏志国反映,滴道区法院有关工作人员此前曾表示,南山分局拒绝接收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2018年1月16日,苏志国的哥哥苏志强向南山分局反映情况,结果被告知南山分局已经向滴道区法院反馈情况了。
既然南山分局拒绝接收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南山分局又是依据什么材料作出的反馈情况呢?反馈是不是事后补办的?既然法院审查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南山分局为何不立案?南山分局当初为何拒绝接收案件材料?是否存在官商勾结行为,当地有关官员是否充当“保护伞”?
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于喜以记者采访需要到市局备案为由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对于案件的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