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峰转自博讯网
2023年3月28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九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宋会春诉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上诉案进行调解,案号为:(2023) 豫10民终213号。
宋会春凌晨4点就从家出发,由郑州乘火车到达许昌,赶到中院等待劳动争议案上诉的调解。该校校长宋金来晚了17分钟才到,明显藐视法庭。
宋会春早在1998年前就在该校上班,负责招生,从事缝纫技术传授、学校后勤等工作,工龄有20余年。但该校未为宋会春办理社会保险。
为此,宋会春通过劳动仲裁后,接着起诉该校,请求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确认宋会春与该校存在劳动关系。魏都区法院以“原告宋会春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宋会春不服,提起了上诉。
上诉状指出,魏都区法院隐瞒了宋会春的重要证据。为证明宋会春与该校存在劳动关系。宋会春向魏都区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二、四级职业资格证书;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2222号民事判决书(宋会春以该校职工的名义为该校代理);3、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照片(该所邀请该校为戒毒人员讲课)足以证明宋会春与该校建立了劳动关系。4、宋会春的同事王红跃、宋会丽的证明;5、视频光盘,证明该校在继续招生。
以上证据,魏都区法院予以隐瞒,导致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另外,魏都区法院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开庭时,宋会春向魏都区法院申请调取以下证据:①花名册;②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单;③签到簿。但原审未调取,也不说明理由,一审判决书只字不提。
魏都区法院庭审笔录弄虚作假,且由书记员主持质证。
一审时,开了三次庭。第二次开庭时,宋会春发现笔录上的书记员是吴晗(男),但实际上是另一位书记员(女)。如此弄虚作假,实属罕见。
二审庭审中,该校称宋会春半天班也没有上过,不同意调解。后来,该校又同意调解了。
在调解过程中,该校宋金来校长承认宋会春在该校上过班,但认为学校名称已经改变,且宋金来只是名义上的校长,实际的校长另有他人。故该校不承担为宋会春缴纳社保金的法律责任。
宋会春予以反驳,虽然该校名称不断变更,但校长仍然是宋金来,场地未变动,教职工也基本未变动。宋金来校长起初不同意调解,后来同意调解,最后又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失败。如此出尔反尔,令人惊诧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