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转自 德国之声
两会前夕,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对此,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观察》的官方微博和凤凰网均就是否应取消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网上投票,但目前得到的投票结果大相径庭。法学界内,专家们对是否取消寻衅滋事罪也有不同看法。
(德国之声中文网)据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观察》的官方微博,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近日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他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四川观察”微博称,据了解,朱征夫的这个呼吁,是从2008年他担任人大代表后,一直呼吁到现在。
四川观察的这条微博迅速登上热搜,发布10小时后获2587次转发、4515条评论、4.9万次”赞”。
网民”Antarctic-北极熊”在这条微博下评论说:”口袋罪,啥都能往里面装”,该评论现已获赞7500多次,排名第一。”幸运星小佳”的评论”我去讨要工资都能给我安个寻衅滋事呢”获赞3000多次。网民”no2nd”写道,”这个专家小心点 别被定成寻衅滋事罪”,获赞1700多次。
相距甚远的调查结果
但据”四川观察”微博2月28日1:42公布的小调查”你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吗?”的初步调查结果,参与调查的7.3万人中,2万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5.2万不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该投票还将进行6天。
凤凰网也就”寻衅滋事罪该取消吗?”这一话题进行了小调查。调查者给出了”取消,不利于公平执法”和”不取消,能弥补法律漏洞”两个选项。至2月28日10:41,有190897人参与调查,118545票赞成取消,占62.1%;72352票选择”不取消”,占37.9%。
何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根据中国202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罪名被确定为寻衅滋事罪。该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专家为何支持取消或保留寻衅滋事罪?
多年来,屡屡有法学专家出面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去年3月1日,人民政协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称,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其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此外,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根据百度百科,朱征夫是1964年9月出生,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1998年曾赴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2001年起在武汉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的朱征夫2003年在全国最早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 ,2009年在全国最先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案,后陆续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相关行为按照强奸罪处罚;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扣查当事人的手机》,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关于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发疫情补贴以纾难解困刺激经济发展的提案》等提案和建议。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也是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标志性人物。他在2019年7月发表的”法治的细节 –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一文中写道: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说白了,几乎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这就类似于古代的”不应得为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只要让公权力感到不快,都属于”不应得为”。
罗翔还写道:从政策角度看,”口袋罪”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这只是硬币的一面,在另一面,模糊的法律让人无所适从,进退失据,投射到整个社会层面便成了失序和动荡。他指出,历史上有不少著名的”口袋罪”,如中国曾经的”流氓罪”。”许多今天我们看来’平常’的行为,如开办家庭舞会,在’严打’年代都被定为流氓罪,判以监禁甚至死刑。”
罗翔还在该文中例举了诸多实例,指出寻衅滋事罪体系性失衡、使用不当会破坏罪刑相当原则等弊端,力证”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寻衅滋事罪”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中国青年报》援引澎湃新闻报道说,法律专家陈碧曾表示,刑法学界一直都在讨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概因其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同时又因条文的粗疏还可能被扩大解释,因此没有保留的必要。但又担心一旦变革会使得一部分犯罪不恰当地由治安处罚或者直接逃过法律规制,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仍会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发挥寻衅滋事罪的兜底地位和堵截作用。”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曾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将寻衅滋事罪分解成诸如暴行、恐吓等新罪名,同时将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解释到现有其他罪名,有其必要性、妥当性和可行性”,但他也指出,在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前,还需冷静思考几个问题,包括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当下被滥用的症结究竟是立法,还是执法和司法;彻底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如何防止出现明显的刑罚处罚空白以及”极个别地区的底层治理逻辑如果不作适时调整,取消寻衅滋事罪之后,是否就能保证不会出现新的’口袋罪’?”梁根林同时指出,立法设置既要考虑如何防止司法权滥用、充分保障人权,同时也要考虑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维护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同时,再明确、科学的刑法,都不可避免地要给执法者和司法者留下适当的解释和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