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湘辰转自
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
不容忍现象的根源、原因、形式
和当代的各种表现
认识到 紧迫需要将《宣言》的各项目标变为实际而可行的行动纲领,因此,我们建议世界会议:(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
1. 促请 各国通过本国的努力、与区域以及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合作,[ 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协商, ] 促进和利用公共和私人投资消灭贫穷、特别是在[ 排列或一般性叙述取代:受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排斥的民族和社区/ 土著民族、非洲人后裔、移民和其他族裔、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群体或少数群体] 占多数的地区。(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 认识到 ,奴役、奴隶贸易、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重要历史根源和表现,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亚洲人后裔和各土著民族曾经是,而且仍然是其后果的受害者,促请各国和国际社会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制止和扭转由此引起的、仍然在影响着世界许多地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民族的边缘化、贫困、不发达和社会经济排斥。](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3. 认识到 ,外国占领,特别是在有严重违犯1949 年《第四号日内瓦公约》现象发生的情况下,是种族主义和歧视性作法的表现形式和根源之一,促请国际社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遭受外国占领的各国人民不受这种作法之害。] (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4. 敦促 参与或允许当代形式的类似奴役做法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制止这种做法,开展建设性对话和执行各种措施以便纠正这种问题和弥补所造成损害。(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次会议)
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
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
受害者:一般受害者
5. 促请 各国采取特别措施以保护,特别是,由于其性别、年龄、民族、性倾向、社会或经济地位、身体或精神残疾、健康状况、宗教信仰,或可能引起歧视的任何其他条件,或经济地位、身体或精神残疾、健康状况、宗教信仰或可能引起歧视的任何其他条件] 容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或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6. 促请 各国特别注意制订各种战略、政策和方案以保护遭受包括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以及其他各种歧视在内的多种歧视的人;(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7. 呼吁 各国及其政府确保,其对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对脆弱群体表现出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的承诺包括,但不只限于那些由于其种族、血缘、肤色、宗教、文化、语言或民族或族裔而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人,这些人由于其年龄、性别、性倾向、残疾或社会经济地位而遭受更严重的歧视,这种承诺的范围也应当包括可能成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受害者的新的群体;(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8. 促请 各国通过本国努力并与其他国家以及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和方案合作,加强国家机制以促进和保护感染或被认为感染了艾滋病毒/ 艾滋病等流行病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 所影响的人、脆弱者或] 受害者,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预防行动、得到适当医疗、教育计划、培训和大众媒体宣传,以消除暴力、偏见、歧视、失业和这些慢性病所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9. 呼吁 各国,作为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斗争的内容之一,承认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对反犹太主义的斗争;它促请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基于对犹太社区的种族主义和歧视思想的各种运动;] ( 正在进行,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
10. 促请 各国为非洲人后裔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和共同促进国家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便利,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非洲人后裔的遗产和文化。(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11. 请 各国,酌情争取国际合作的支持,积极考虑为非洲人后裔占多数社区的保健系统、教育、公共卫生、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积极主动行动调动更多投资。(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2. 呼吁 联合国、各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制订旨在援助美洲和全世界非洲人后裔的方案。(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二届会议)
13. 请 人权委员会考虑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工作组或其他机制,以研究对在非洲人散居地区生活的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并提出关于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建议。(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14. 促请各 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根据其经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工作程序:
- 在其职能和预算范围内,将改善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处境的问题放在特别优先地位并为此提供充足资金,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中这类居民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特别是要为他们制订具体行动纲领。
- 通过适当途径以及与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合作进行特别项目以支持其在社区一级的主动行动,促进这些地区居民和专家交流信息和技术专门知识;
- 制订援助非洲人后裔的方案,分配更多投资用于保健系统、教育、住房、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措施,促进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以及采取其他扶持或积极主动行动;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5. 考虑到 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年青男性受种族主义影响更严重,处于更边缘化和不利的地位, 请各国更多采取有利于他们的政府行动和政策;(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6. 促请 各国确保非洲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儿童,有机会得到便于他们找到工作的教育和新技术,向他们提供地方社区教育和技术发展以及远距离学习所需要的充足资源,还促请各国促进将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历史和贡献充分而准确地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7. 鼓励 各国查明妨碍非洲人后裔进入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部门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的各种因素,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所查明障碍,并鼓励私营部门促进非洲人后裔平等进入其组织的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8. 呼吁 各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公民,特别是非洲人后裔,能充分和有效利用司法;(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次会议)
19. 促请 各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和本国法律解决非洲人后裔世代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并促进其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及其社区的全面发展,尊重其文化和特殊决策方式;(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土著民族
20. 促请 各国:
- 与土著民族协同采取或继续采取宪法、行政、立法、司法和其他必要措施,促进、保护和确保 [ 土著民族对] 其权利的享有,保证他们平等和不受歧视地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和自由参与各方面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影响或涉及其利益的事务;( 筹委会第3 次会议通过)
- 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土著文化和遗产,并欢迎各国在这方面已采取的措施; ( 筹委会第3 届会议通过)
21. 促请 各国酌情与土著民族协力促进他们建立、购买或扩大企业,采取培训、提供技术援助和信贷便利等措施,从而促进其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就业水平;(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2. 促请 各国与土著民族共同制订和执行可向他们提供有利于其社区发展的培训和服务的方案;(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3. 请 各国与土著妇女和女童协力制定和促进执行有利于她们的公共政策和方案,以促增进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结束性别和族裔给她们造成的不利状况,解决她们在教育、身心健康、经济生活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方面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消除土著妇女和女童因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等多种因素而遭受的更严重歧视;(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4. 建议 各国按照有关国际人权文书、准则和标准审查其宪法、法律、法律制度和政策,查明和消除对土著民族和个人的或明或暗、或固有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5. 呼吁 各国重视与土著民族签订的条约,对其给予应有的承认和遵守;(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6. 呼吁 各国充分和适当考虑土著民族在世界会议自己的讲坛上提出的建议。(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7. 请 各国:
(a) 建立机构,并支持已建立的机构促进落实本行动计划中议定的有关土著民族的各项目标和措施;
(b) 与土著组织、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协力促进旨在消除对土著民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行动,并定期评估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c) 在广大社会中促进理解为改变土著民族的不利地位采取特别措施的重要性;
(d) 在确定直接影响土著民族的政策和措施方面与其代表进行协商;(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28. 呼吁 各国注意生活在城市环境下的土著民族和个人面临的特别挑战,并促请各国采取有效战略,与针对他们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作斗争,同时特别注意给他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延习其传统、文化、语言和精神生活方式;(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移 民
29. 请 各国制止普遍排斥移民的现象,积极防止会导致排外行为和排斥移民的消极情绪的一切种族主义表现和行为;
30. 请 国际和各国非政府组织将关注和保护移民的人权纳入其方案和活动,努力使政府和公众舆论意识到有必要防止针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行为和表现;(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1. 请 各国遵照它们所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充分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所有移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他们的移民地位如何;(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2. 鼓励 各国促进关于移民人权的教育,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公众准确了解移民和移民问题的情况,包括关于移民对东道国社会的贡献和移民特别是在异常情况下的脆弱性;(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3. 呼吁 各国为有利于融合的家庭团聚提供便利,同时适当考虑到家庭成员需要独立地位的问题;] (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34. 促请 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工作场所,包括对移民,[ 包括移民工人,] 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确保在劳工法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促请各国视情况消除下列方面的障碍:参加职业培训、集体谈判、就业、合同和工会活动;利用处理申诉的司法和行政法庭;在所居住国家各地寻求就业,以及在安全和卫生条件下工作;(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5. 促请 各国:
- 制定政策和行动计划,加强和实行预防措施,促进加强移民工人与东道国社会之间的和睦与容忍,以消除许多社会中个人或群体针对 [ 移民工人及其家属] 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的表现,包括暴力行为;(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审查和酌情修订移民法、政策和做法以便使其中没有种族歧视,与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一致;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在当地社区和移民共同参与下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公平对待移民,并视情况促进他们融入当地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生活;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确保被当局拘留的移民,不论其移民地位如何,受到人道和公平待遇,并按照有关国际法准则和人权标准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酌情提供合格翻译援助,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确保警察和移民当局按照国际标准尊重和不歧视地对待移民,为此,除其他外,特别是要对领导者、警官、移民官员和其它有关群体进行专门培训;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考虑移民的教育、专业和技术资格认证问题,以便促进给予承认,使其能对居住国作出最大贡献;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促进 [ 移民,包括移民工人] ,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包括与公平工资和平等报酬、[ 养恤金、] 社会保险、教育、保健、社会服务和尊重其文化特点有关的权利;( 可接受,但仍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 考虑制定和实行移民政策和方案,使移民,特别是遭受配偶或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脱离虐待关系;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6. 促请 各国,根据移民中妇女比例不断提高的的情况,对性别问题和性别歧视,特别是妇女在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种族和族裔等问题交错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多重障碍给予特别注意;不仅要对侵犯移民妇女人权的问题,而且要对妇女对其原籍国和目的地/ 东道国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研究,研究结果应当列入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7. 促请 各国承认,已登记长期难民应与其它社会成员享有同样的经济机会和责任; (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难 民
38. 促请 各国遵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中规定的有关促进难民、寻求庇护者、其它被迫移民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义务,并促请国际社会按照国际团结、共同承担、和国际合作分担责任的原则,根据世界不同地区难民的需要,公平地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39. 促请 各国认识到难民在努力参与所在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时所面临的各种障碍,鼓励各国酌情与难民署和其它组织协商制定战略,以促进,除其它外,特别是难民在新居住国的长期长期融合和充分享有人权;( 正在进行,筹委会第三届会议)
40. 促请 各国酌情与有关和主管组织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不遭受暴力,并对这种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1. [ 敦促以色列修改其基于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的返回法律等立法以及占领当局侵犯巴勒斯坦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权利、阻止他们返回的政策] ;
其他受害者
42. 促请各国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不带任何歧视地确保所有人均得到登记,得到反映自己合法身份的证件,以使其能利用现有法律程序、补救办法和发展机会,并减少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3. 注意到 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各国应确保所采取的制止贩卖人口的各种措施,特别是其中影响到受害者的措施,符合国际上承认的不歧视原则,包括禁止种族歧视和提供适当法律补救办法的原则;(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4. 呼吁 各国确保,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儿童和青年,特别是女孩能平等受教育,而且,包括多种文化教育辅助方案在内的各级教学课程能针对和适应他们的需要,包括提供学龄前学习官方语言的机会,招聘罗姆族教师和教学助手;(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5. 呼吁 各国采取适当而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并视情况建立执行机制,与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流浪人的代表合作交流经验,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获得平等,并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XXVII 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从而满足其各种需要;(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6. 建议 各政府间组织在与各国的合作项目和援助各国的项目中视情况注意解决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的问题,促进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7. 呼吁 各国并鼓励非政府组织使公众了解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所遭受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促进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文化和历史;(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8. 鼓励 媒体促进罗姆人/ 吉普赛人/ 辛地人/ 流浪人平等利用和参与媒体,并保护他们免受种族主义、偏见和歧视性媒体报道之害,呼吁各国促进媒体在这方面的努力;(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49. 促请 各国确保属于[ 种族] 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能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和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还促请各国和国际社会[ 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范围内] 促进和保护这类人的权利。[ 属于这种少数群体的人应在住在国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等联合国原则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 筹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从第 A/CONF.189/PC.3/8/Corr.1 号文件转移至本文件的段落。
由比利时代表欧洲共同体提出、后根据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纳入本文件的段落。
宣言草案工作组通过并根据行动纲领草案工作组主席的指示列入本文件的段落。 50. 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的权利,单独或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实践自己的宗教,在私下和公共场合不受任何干扰或歧视地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有效参加住在国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以保护他们不受针对或可能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1. 促请各国酌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属于[ 种族] 、[ 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 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遭受歧视,以保护他们不受针对或可能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2. 促请 各国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所有行动纲领中重视从性别角度看问题,考虑到这种歧视的目标特别偏重于[ 一般性叙述] 土著妇女、非洲妇女、亚洲妇女、非洲后裔妇女、亚洲后裔妇女、妇女移民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妇女,确保她们能和男性平等利用生产资源,以促进她们参与本社区的经济和生产发展;(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53. 促请 各国在努力争取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过程中吸收妇女,特别是作为受害者的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制定具体措施,将种族/ 性别分析纳入行动纲领和国家行动计划,特别是就业方案以及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执行过程;( 筹委会第二届会议通过)
54. 注意到 贫穷影响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妨碍妇女和男人有效参与政治,促请各国从性别角度对所有经济社会政策和方案,特别是消灭贫穷的措施进行分析,包括那些为[ 作为或可能是/ 遭受]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制订的政策、方案和措施;(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5. 促请 各国并鼓励社会各阶层扶持[ 受害于/ 或可能受害于]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妇女和女童,以使她们能充分行使所有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的权利,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参与各级的决策,特别是制定、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措施;(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 充分遵守适用于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和保护她们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 可接受,但仍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 认识到,在武装冲突期间由国家或在其默许下犯下的性暴力行为曾被当作蓄意歧视、虐待和灭绝种族的手段,在基于种族或族裔被用来对付非战斗人员时,可 / 构成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严重侵犯人权,混合在一起的种族和性别因素使妇女和女童特别容易成为往往与种族、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有关的这种暴力的受害者;(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 制止有罪不罚的现象,起诉对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包括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行为有关的罪行负有责任者,确保查明、调查、起诉和惩罚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犯有、命令、煽动或引导进行、帮助、唆使或协助进行和同意使用妇女特别易受害的性暴力 / 其他暴 力的当权者;(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 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在武装冲突期间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之害,特别是强奸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性暴力之害。 (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57. 请 各国酌情与以促进儿童最大利益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合作,保护儿童,特别是处于非常脆弱地位的儿童,使其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并在制订有关政策、战略和方案时对这种儿童的情况给予特别注意;(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58. 促请 各国按照本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文书规定的义务,尽其现有资源所能采取各种措施,不带任何歧视地保证每个儿童出生之后立即登记的权利,以使他们能行使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59. 促请 各国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设法解决同时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的残疾人的问题,还促请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促进他们充分融入所有生活领域;(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三、旨在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
不容忍现象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预防、
教育和保护措施
60. 促请 各国,在反对歧视的现有国家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和机制之外,制定和执行有效措施和政策,鼓励所有公民和机构采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立场,认识、重视和尽可能扩大各民族之内和之间多样化的好处,在各社区和民族之内和之间落实和提倡正义、平等和不歧视、民主、公平和友谊、容忍和尊重等价值观和原则,特别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方案,包括政府当局与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它各阶层合作执行的方案,加强认识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好处,共同努力建设未来的融洽和富有成果的社会;(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1. 促请 各国酌情实行或加强消灭贫穷和减少社会排斥的国家计划,这种计划要考虑到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 影响或易受其伤害/ 作为其受害者] 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与经历,还促请各国在执行这类计划时加强努力促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2. 促请 各国努力确保其政治和法律制度反映其社会的多文化情况,并在必要情况下加强民主机构,使它们能具有更充分参与性,避免具体社会阶的边缘化、被排斥和歧视;(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3. 呼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制定有效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措施,这些措施应有助于取消提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宣传;(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4. 请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政策和方案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种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引起的暴力行为,加强合作与政策反应,有效执行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和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的其他保护和预防措施;(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65. 各国应当鼓励商界,特别是旅游业和互联网服务业[ 制定行为准则以保护被贩卖人口,以防止贩卖人口和保护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被迫卖淫者,反对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维护其权利、尊严和安全。各国应当鼓励成立独立的民间社会委员会以监督这种准则的执行/ 对自己进行有关全球贩卖移民现象和保护被贩卖人口的教育,以避免无意地参与非法活动] ; (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66. 促请 各国制定、采取和加强有效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通过包括立法措施、预防运动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全面反贩卖战略,防止、打击和消灭一切形式的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女童贩卖活动。它还促请各国酌情分配资源,制定帮助和保护受害者、提供治疗、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的全面方案,包括通过工作培训、法律援助和保健,采取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向受害者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援助,起诉犯罪者,包括中间人; (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A. 国家一级
1. 针对种族主义和有关歧视采取的立法、司法、管理 、
行政及其他预防和保护措施
67. 促请 各国及时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 反犹太主义、仇视伊斯兰心理] 和相关的不容忍,包括其基于性别的各种表现作斗争; ( 筹备会第届三会议通过)
68. 促请 各国重申其民主承诺,按照国际人权义务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司法措施,禁止和起诉煽动种族仇恨以及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个人或集体即时暴力行动的行为,按照区域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坚决谴责并采取措施阻止基于或受影响于种族、民族或族裔群体优越思想、理论或学说[ 包括反犹太主义和仇视伊斯兰心理] 、企图证明种族仇恨、仇外心理或种族歧视有理的组织、协会、政党或集团促使的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或仇外宣传,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谴责和积极阻止/ 禁止和起诉、非法化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群体优越思想、理论或学说、企图证明种族仇恨、仇外心理或种族歧视有理的一切形式的宣传、组织、协会、政党或集团,确认参加这类组织是要依法惩罚的罪行;(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69. 促请 各国针对某些工人群体,包括[ 易受害于或作为]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 受害者] 的移民工人、移民后裔和外国工人的严重处境,制定或加强、促进和执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政策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家庭佣人和被贩卖的人,[ 包括卖淫受害者] ,使其免受歧视和暴力,并与对他们的偏见作斗争;( 筹备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70. 促请 各国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做限制性保留,制定和执行或加强明确和具体反对种族主义并禁止一切公共生活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审查现有措施以便修改或修订可能引起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71. 促请 各国从性别角度并以基于性别的种族歧视为重点,制定与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其根源作斗争的战略,以便制定和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的政策和方案,扶持她们以及所有目标群体,特别是那些遭受多种歧视的人,使她们能要求其权利,确保她们充分、平等和有效参加各级决策,特别是参加制定、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措施;( 正在进行,筹备会第三届会议)
72. [ 鼓励/ 促请各国视情况制订和执行反贩卖人口和偷渡移民的法律,特别要考虑到危及其生命或导致各种奴役和剥削,如债务劳役、奴役和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的政策和做法;还鼓励各国酌情成立部间工作组或国家中心以和贩卖人口现象做斗争,分配资源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设立适当司法机构以处理这类案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帮助贩卖人口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73. 促 请 各国确保采取包括适当形式的平权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禁止和纠正基于职业和血统的歧视,这类措施应该受到所有级别的一切国家部门的尊重和实施;
74. 促请 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促进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影响的、易受其影响的或作为其受害者的个人和群体的平等,审查现行措施以修改或废除可引起这种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 筹委会第 2 次会议通过 )
75. 鼓励 各国作为预防措施建立审查机制,以便从种族、族裔或民族、宗教或信仰的角度审查法律草案与不歧视原则的一致性,特别要注意潜在的歧视作用,包括对属于目标群体的人的多种歧视,并强调,应当邀请和鼓励属于目标群体的个人参加制订和完善预防政策和措施;
76. 促请 各国确保审判和量刑没有基于种族的歧视;特别是仍然实行死刑的国家应当对这种刑罚对种族群体的任何不适当影响进行调查,并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这些调查;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正在进行讨论 )
77. 促请 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不将任何人驱逐、引渡或遣返到有相当理由认为他或她在那里会因为其 [ 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 ] 种族、族裔、文化、宗教、语言、民族[ 或政治倾向] 有遭受 酷刑或迫害危险的另一国家;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正在进行讨论 )
78. 促请 各国,包括其执法机构拟订和充分执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侦查和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违法行为承担岗位责任,并对有上述不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79. 促请 各国制订、实施和执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通常称之为“种族画像”的做法,即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在任何程度上只根据种族、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来对人们进行调查活动或确定一个人是否从事犯罪活动的做法。 [ 当一名 执法官员需要调查或逮捕一名其种族、肤色、族裔、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是关于疑犯的描述的一部分时,根据此种描绘性的特征不得视为“种族画像”; ]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0. 促请 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利用基因研究的科技成果倡导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保护人类基因密码信息的个人隐私,以及防止将这类资料用于歧视或种族主义的目的;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1. 促请 各国、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
- 制订和执行政策,促进建立一支没有种族歧视的高水平混合警察部队,积极招收包括少数在内的各种群体的人担任公职,包括警察部队和其他刑事司法系统机关的职务 ( 如检察官 ) ;
- 通过下列方法努力减少暴力,包括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的暴力:
- 编写可使年轻人认识容忍和尊重的重要性的教材;
- 在偏见表现为刑事暴力活动之前消除偏见;
- 成立由地方社区领导人以及国家和地方执法官员等组成的工作组,改善协调、社区参与、培训、教育和资料收集工作,以防止这种刑事暴力活动;
- 确保禁止刑事暴力活动的公民权利法得到严格执行;
- 加强有关基于各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的暴力行为的资料收集工作;
-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并进行公众教育以防止未来发生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的暴力事件。
批准和有效执行关于人权和不歧视的有关国际和区域法律文书
82. 吁请 尚未批准或加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便到 2005 年实现普遍批准,考虑做出第 14 条所要求的声明,履行其报告义务,公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照此行动。它还促请各国减少、审查或考虑撤消不符合《公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3. 促请 各国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极大重视。为此,各国应当考虑建立适当的国家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做好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后继工作;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4. 促请 各国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宣布所有种族歧视行为是要受法律惩罚的犯罪行为,并依法采取法律行动,并充分和更有效执行现行法律,解散提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相关不容忍的组织,起诉那些违法成员,并考虑宣布加入提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相关不容忍的组织为犯罪行为;
85. 促请 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下列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 1948 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49 年国际劳工组织《移徙就业公约》 ( 修正案 )( 第 97 号 ) ;
- 1949 年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1951 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
- 1958 年的劳工组织《反对 ( 就业和职业 ) 歧视公约》 ( 第 111 号 ) ;
- 1960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 1979 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便在 5 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及其 1999 年的任择议定书;
- 1989 年的《儿童权利公约》及其 2000 年的 2 份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 1973 年的《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 和 1999 年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 ( 第 182 号 ) ;
- 劳工组织 1975 年的《移徙工人 ( 补充规定 ) 公约》 ( 第 143 号 ) ;
- 劳工组织 1989 年的《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 第 169 号 ) 和 1992 年的《生物多样化公约》;
- 1990 年的《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1998 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联合国反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公约》及补充该公约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议定书》,以及 2000 年的《反对从陆路、海路和空路偷渡移民的公约和议定书》;
还促请这些文书的成员国充分执行这些文书; ( 筹委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
86. 呼吁 各国促进行使大会1981 年11 月25 日第36/55 号决议宣布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所规定权利,以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宗教歧视;
87. 促请 各国充分重视和遵守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特别是因为它涉及任何移民地位的外国国民在被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下通知本国领事官员的权利;
88. 促请 尚未批准或加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和] 国际劳工组织1949( 第97 号) 《移徙就业公约》( 修正案) 和1975 年( 第143 号) 《移徙工人( 补充规定) 公约》,禁止和防止对外国人和移徙工人的歧视性待遇,特别是在发放签证、工作许可、家庭条件、住房和利用司法手段等方面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国籍或族裔的歧视。]
89. 强调 与法不治罪现象,包括对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驱使的犯罪不予惩罚的现象和国际上这种作斗争的重要性,还全力支持现有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以及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90. [ 促请 尚未批准或加入禁止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的国际标准/ 文书,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1958 年( 第111 号) 《反对( 就业和职业) 歧视公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并适用国际劳工组织1998 年《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91. 促请 各国应用《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E/CN.4/1998/53/ Add.2) ,特别是其中关于不歧视的规定;]
92. 促请 各国采取适当措施,不加任何歧视地落实儿童权利,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和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国际合作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起诉种族主义行为者
93. 促请 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驱使的犯罪行为作斗争;采取措施使这类动机被看作加重量刑的因素;防止这类罪行不受惩罚;确保法治;
94. 促请 各国进行调查以审查刑事诉讼、警察暴力和刑罚,[ 包括适用死刑][ 特别是针对脆弱群体和个人的这类措施] 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关系,并据此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种关系和歧视性作法;( 筹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95. 注意到 右翼、新法西斯主义、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思想对年轻人的影响,呼吁采取特别措施消除这些影响;
96. 促请/ 呼吁 各国:
依法惩处对煽动种族歧视、民族或种族污蔑、支持或促进意图压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运动、否认[ 大屠杀] 或[ 灭绝种族] 种族主义暴力或恐吓行为负有责任者,并在禁止种族歧视方面确保保护/ 尊重言论自由权利的必要差别;]/
依法惩处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驱使的犯罪及其引起的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确保国家在与这种犯罪斗争的过程中争取在言论自由原则与取消种族主义和仇恨言论的原则之间保持平衡;]/
国家和国际法庭依法惩处对针对最脆弱群体的种族主义行为、种族仇恨和暴力负有责任者。国家保证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废除妨碍社区之间关系和相互合作的法律;/
依法惩处对种族主义行为和暴力负有责任者,确保禁止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过程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各种表现;
97. 呼吁 缔约国:
制定立法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起诉和惩处本身的行为或奉命执行的行为严重违反1949 年8 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战争法和习惯的人,特别是在不歧视方面有这些违反行为的人;(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98. 呼吁 各国把以各种形式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谴责和惩罚贩卖者和中间人,同时确保对受害者给予保护和援助,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
99. 促请 各国并鼓励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国际两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因武装冲突期间在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的情况下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之害而失踪的人的问题,并按照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援助;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未定)
100. 促请 各国、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确保对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驱使的暴力行为与对其他类似犯罪同样的认真态度追究法律责任;
101. 促请 各国对一切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不法行为进行彻底、及时和公正调查,对种族主义或仇外性质的犯罪按照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起诉的措施或采取或推动有关行动,确保将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犯罪的刑事和民事调查及起诉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并不断积极进行,确保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强调,重要的是提高刑事司法系统各种工作人员的认识和向他们提供培训,确保公平和公正适用法律。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建议设立反对歧视的监督机构;(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设立和加强独立的专门国家机构和调解
102. 促请 各国按照大会1993 年12 月20 日第48/134 号决议所附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具体联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等问题,酌情设立、加强全国性的独立人权机构,并审查和提高其效力,并为之提供充分的资金、使之具备为打击这些现象而进行调查、研究和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权限和能力;(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103. 还促请 各国:
- 促进这些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合作;
- 采取措施确保 [ 可能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之害的个人或群体] 能充分参与这些机构的工作;
- 支持这些机构和类似机构,特别是要出版和散发关于现行国家法律和案例法的资料,并与其他国家的机构合作,以了解这些做法的表现形式、作用和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消除这些做法的战略; ( 筹委会第三届会议通过)